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成年監護制度

一、監護宣告 要件: 1.實質要件 A.必須要被宣告人有精神上的障礙或精神缺陷 B.必須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接收意思表示或沒辦法辯識意思表示的效果 C.必須要有人申請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2.形式(程序)要件須由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法院必須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監護人 3.監護宣告的效力:使監護宣告之人喪失行為能力 註:監護宣告一旦做成,被宣告人就喪失行為能力,定要監護宣告撤銷後才回復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因要客觀判斷標準,只要被監護宣告,不管其精神狀況是否回復,行為能力都不當然回復,一定要等撤銷監護宣告才會回復。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沒有可能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 答案:要依行為時的識別能力判斷 二、輔助宣告 立法理由:輔助宣告適用的對象原則上為成年人、或者未成年已結婚者,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沒有受輔助宣告之實意。 受輔助宣告的效果,只是使受輔助宣告的人所為的重要法律行為,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但沒有變動他的行為能力的態樣。 輔助人對於被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只有同意權,而沒有代理權。輔助人並非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註:監護宣告做成後,監護人對於宣告人而言,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直接替 被監護宣告人做法律行為、輔助宣告則無此效果 未成年人如符合民法上所定監護 或輔助宣告之原因 時,法院能否對該未成年人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的效果是使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換言之,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才有受監護宣告的實義,如本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就無須為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的效果只有對完全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滿20歲的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才有為輔助宣告之實義。

權利主體

二、行為能力:當事人得否以獨立的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資格 判斷標準:年齡、是否已結婚、是否受監護宣告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註:成年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否劃上等號? 不能,因完全行為能力人除成年人外, 尚有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條文中所使用的成年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不相同。 未成年人結婚有沒有要件上的要求?如未具備要件會有何效力?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婚姻的消滅有下列狀況: 1.當事人一方死亡 2.離婚 如非因婚姻欠缺要件被撤銷,不管事後的離婚或當事人一方方死亡,已取得的完全行為能力不受影響。 如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因不符合民法上的結婚要件,事後經撤銷,,是否會影響 到已取得的行為能力?學說見解 A.如果未成年人結婚被撤銷後,自被撤銷時起,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隨之消滅。但被撤銷前仍為有效。 B.不管未成年人的結婚事後是否被撤銷,不影響到他已取得之行為能力。 但如果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因為事後一方死亡或因離婚而消滅,其行為能力完全不受影響。 如未成年人之婚姻自始無效,自是未取得行為能力 甲男年18歲,與年17歲的乙女結婚,婚後,由甲男與丙締結房屋租賃契約,且受雇於 丁擔任工人以維持甲與乙之共同生活,甲乙婚後因乙女法定代理人以乙未經同意而申請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判決確定,且甲尚未滿20歲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請問甲與丙之租賃契約效力如何、甲與丁之雇佣契約效力又如何? 甲丙與甲丁的契約皆在甲、乙的婚姻撤銷前所為,故契約有效 三、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的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在民法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 判斷標準:識別能力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註:有沒有識別能力與行為能力這二者間並不完全相關,必須要個案具體判斷。故,一個完全沒有行為能力之人,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他不一定沒有責任能力,反之,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否一定有責任能力?也不一定,如行為人陷入精神意識狀態不清所為的侵權行為就未必有責任能力。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行政學典範之演變

行政學自1887年威爾遜行政的研究一文發表後,100多年來行政學典範之演進發展,可分為若干時期說明之。 所謂典範,依社會學家孔恩於1962年出版之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文中所言,至少有21種不同的解釋,而以最精簡的定義而言,典範是指某一時代,某一專業社群所共同共認為專業使命、任務、就範疇或主題等,一般行政學者在討論行政學典範之不同時,通常有三方面加以探討: A.行政與政治的關係 B.行政學研究的內容 C.行政學研究的對象

資料補給站

國家的霸權:義大利新馬克斯主義學者葛南西Graemsci他提出:霸權的概念,在人文的及社會科學都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這概念主要在分析國家權力的形成過程,國家如何建構其優越地位與統治權威,以及國家如何透過文化的控制與滲雜來鞏固既有的平等社會關係。葛南西致力於研究反抗社會宰制的可能策略,並強調發展與維持公民社會之重要性。

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公課行政

租稅:針對一般人,無特定目的、無特定用途 規費:使用者付費,並有對價性 受益費(工程受益費):特定人民會因工程而受有利益 特別公課: 特徵: A.徵收特對象屬性相同:特定人 B.義務人與課徵目的具有關連性 C.支應使用上的限制:專款專用 身障基金: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及公民的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定人數以上時,應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如沒有達到法定進用標準時,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空污費:釋字第 426 號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釋字第 515 號 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開發之工業區,除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出售時,應由承購人分別按土地承購價額或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承購價額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此一基金係專對承購工業區土地、廠房及其他建築物興辦工業人課徵,用於挹注工業區開發及管理之所需,性質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之特別公課。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區別實意: 國家對於自治團體的自治行政只能進行合法性的監督,而不及於專業(合目的性)監督、妥當性(適當性)監督。

行政的分類:

一、依行政的目的及任務分類 1.秩序行政(干涉行政):行政機關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秩序。是以排除危害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為目的公行政。 典型上屬於國家以高權主體地位在行使權力,干預人民的自由財產,課以人民義務或負擔的行政行為,如通行禁止、勒令歇業或徵收土地 此行政的行政是以公權力為手段,侵害人民自由的程度較高,故在傳統上較被要求要有法律的依據。 屬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的高密度範圍 秩序行政以負擔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為主要手段,行政機關為履行此任務經常以單方的下命性、規制性的措施直接干涉人民的權利,必要時共會以強制手段貫徹。由於秩序行政經常以干預的手段為之,所以通常與干涉行政等同視之,並受法律的拘束程度較為嚴格。但二者仍有不同,秩序行政也有部份手段兼具干涉與給付性質,如人民建築房屋須在申請建築證照後始得為之。 2.給付行政(服務行政):行政機關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人民給付、服務、照顧。 屬低密度法律保留:非完全不受法律控制 秩序行政與給付行政的區分實義 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 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國家與政府、其他社團的不同

1.國家:為具人民、領土、政府、主權四要素,並得以在國際法上行使公權力的統治組織。 2.政府:是由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所構成的,並得以在法律上行使公權力的統治組織,兩者的差異、比較如下: A.組成份子: 國家為全體國民 政府為國家中之一部份人員。 B.構成要素: 國家為人民、領土、政府、主權 政府為人與一組制度。 C.法律依據: 國家為國際法與憲法 政府為憲法與其下皆法令。 D.地位: 國家為具法人資格 政府不具法人資格。 E.與主權關係: 國家享有主權 政府具主權下的制度。 F.持續性: 國家較長 政府可經常更組。 3.根據薩孟武教授的見解,國家與其他社團不同處如下: A.國家有領土而為地域團體,國家有一定的領土做成統治的範圍,保障此範圍內所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其他社團則是錯綜的存在同一地域內,同時因沒有固定的界線,同一個社團的成員可能散居各地。 B.國家有統治權,而為統治團體、國家有強制力,使以下的國民遵守規範,且此強制力有合法剝奪成員生命的權利;然社團固然亦有規章、規範成員,但此強制力不具剝奪生命的力量。 C.國家對於國家內其他團體屬於優越地位,且具主權。國家內有許多團體,而國家可依法對其產生規範,而不同社團間則不能互相干涉。同時國家在國際上具有主權,其他國家不能侵犯。社團則沒有此至高無上的主權。

公共行政理論與發展

A.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之發展應重視的基本面向:對於未來公共行政及面臨的挑戰,學者克里夫男於1988年發表新改革的論題,由頓後的300年後的科學的社會過程,克里夫男在文中指出學習科學新發現的內容走向創造性相互關連的藝術,關注政治的價值與價值的政治。在分歧的多元目標中,進行管理、廣泛資訊與行政管理,是今後公共行政發展的新方向。學者佛瑞德瑞克森亦提醒行政學者莫忘公共哲學的重要性並提出公正及利益團體、消費者、被代表者顧客及公民的五種觀點。希望建立公共行政的一般理論。斐瑞亦提出公共行政人員面臨的五大危機,如維持憲法秩序、技術能力的達成等,因應公眾的期望,複雜、不確定與變遷的管理,及有倫理的行為。從上朮行政學者所述的未來趨勢和挑戰可以提回到公共行政學不僅是一門使用的技術學、更涉及了學科和道德哲學的問題,在上述的觀點下,為了發揮公共行政理論的週延性與實務的應用性,做更高更遠的發展,因正視下列基本面向: 1.新行政文化的建立:各國行政文化不同,在行政行為的表現也就顯現出差異。這樣的觀點下,公共行政組織中的行攻文化勢必要改造,建立一個符合一般社會文化與政治文化的特質。以我國為例,首先行政管理方法,應朝向沒有管理者的管理,而不是盛督制裁,其次當前時代錯綜複雜,行政人員應培養多觀點的視野,在新環境中,解釋事實,最後行政人員也必須維護憲政精神,不以專家權威自居。 2.發展全球觀點:發展全球性觀點,亦謂擺脫公共行政美國化,平等看待不同國家文化的優缺點,如日本式的管理是稱學習的過程,在企業實施上相當成功。 3.人力資源發展的重視:人力資源發展主要的活動領域主要是訓練、教育發展,學習內容不外技術、知識與專業態度三方面。在社經變遷快速的環境下,不學習可能就會被淘汰,因此人民自願發展,深受組織領導首長的重視,組織中人員不時無刻的學習,不學習可能會被淘汰。因此自我導向的學習,亦為今後行政理論發展應予重視的主題。 4.行政人員教育訓練的內容:文人素養的薰陶、培養公民運動的了解與因應能力、溝通能力的培養及創造性、思維性的培養,皆為行政人員最迫切需要的幾個能力與修養,這些教育內容都需根據行政理論的建構才能得出其要點。 B.應具之卓越技能:根據以上的分析,任何一個行政人員就須具備下列技術型態: 1.專門技能:正是未完成工作所須具備的方法、過程與組織熟練,如行政部門編列會計報表的技術。 2.人際關係技能:即身為組織成員的意願,乃指上司、部屬、同事各方面的關係融洽,即有效的工作。 3.概念的技能:即抽象思考的能力,特別是組織戶動,做為一個整體,如何在複雜、不確定的環境下,使各部門的功能相互調適 ,在新環境中運作。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犯罪類型:

第 13 條 直接故意:有知也有慾,且慾較間接故意是更強烈的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加重結果犯:故意基本犯型加過失加重結果 如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等於故意基本犯型(普通傷害罪)加過失致死罪第276條第1項 目的:取代原先的競合規則(從一重處段),大幅提高法定刑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純正不作為犯: 第 149 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純正不作為犯: 第 306 條第2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15 條 不純正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犯: 第 306 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純正不作為犯: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實害犯、危險犯: (一) 具體危險犯:係以對法益產生具體風險為構成要件之一,故必須行為人對這樣的危險主觀上有認識。又通常在條文中會有「致生……危險者」之用語,法官必須就個案判斷有無存有具體危險。 學理上稱:司法認定定的危險 (二) 抽象危險犯:立法者有鑒於屬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行為,對於法益具有典型風險,故以立法方式推定此只要做了此種行為,就具有危險性,而司法機關於追訴時,也不需另外舉證有此種風險之存在。歸類上多數學者認為其屬行為犯,即一著手就該當既遂之犯罪類型。 抽象危險重視的是行為本身的危險性 屬立法者所擬制的危險 行為犯就是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也是一種結果犯 第 173 條 抽象危險犯(行為的危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立法者推定的危險 抽象危險犯: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抽象危險犯: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危險犯(作為結果的危險):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司法者認定的危險 抽象危險犯: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具體危險犯: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75 條 具體危險犯: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具體危險犯: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具體危險犯: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繼續犯、狀態犯: 第 302 條 行為犯、繼續犯: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 行為犯、繼續犯: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純正不作為犯: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區別實意: 1.第1、2條行為時之認定 2.第23條正當防衛侵害現在行為的認定 3.第28條或第30條相續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加入時點 4.第80條第2項追溯權的起訴時效時點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狀態犯: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繼續犯: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純正身份犯: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 不純正特別犯:條文中的特定資格或條件只是當做加重或減輕的事由。沒有身份的人、無具備特定資格或條件的人不能成立加重或減輕的犯罪,但還是可能成立基本犯罪。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己手 犯: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婚者亦同。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權利主體

自然人的能力 一、權利能力:指可以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原則上只有有與無的問題,無程度之分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自然人的死亡:學說見解 A.心臟停止 B.呼吸停止 C.瞳孔放大 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對於死亡採腦死說 植物人:法律上的權利能力並未消滅 死亡宣告 實質要件 A.必須要失蹤人限於生死不明的狀態 B.必須失蹤人達民法上所規定的法定期間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的時間點認定:是以失蹤當天做為認定時間點,失蹤當天滿80歲才適用第2項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如風災、戰爭或海難、颱風等天災人禍 浩劫重生: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原則上會產生回復原狀之效力,回復到死亡宣告裁定下之前的原狀 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 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 ,負歸還財產之責。 學說與實務皆認為:返回之責的減免前提也須受領人為善意 例外 1.身份上的例外,如配偶再婚:釋字第 552 號 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2.繼承的財產:原則上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學說與實務皆認為:返回之責的減免前提也須受領人為善意 註:民用航空法:如因為航空器失事而導致人失蹤,只要滿6個月就可為死亡宣告。 形式要件: A.必須要有人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失蹤人的法定代厘人、債權人、受遺贈人 檢察官:代表國家獨立申請,不受利害關係人拘束 B.必須由法院經公示催告程序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死亡宣告之效力 第 9 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 實例: 甲為船員與乙結為夫妻,育有一子A,民國85年3月1日在一次船難中失蹤。甲失蹤兩年後,民國96年乙女向法院提起宣告甲男死亡之訴,同年獲甲男死亡之裁定,乙即與丙男結婚,豈知乙丙婚後次年甲平安返回,甲於是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問: 本案法院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時所確定甲死亡的日期應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失蹤為85年3月1日 推定死亡之時:86年3月2日24:00 法律關係的消滅: 死亡宣告的制度並非在終結被宣告人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其只是在終結或結束被宣告人原來住所地為中心的財產上和身份上的法律關係。 死亡宣告並非在剝奪被宣告人的權利能力,只是在終結失蹤前的法律關係而已 甲原居住於A地,於90年3月間出外購物而失去形蹤已逾7年,自今仍無音訊,為配偶乙深信甲之存在,不願向法院對之為死亡宣告的申請,則檢察官得否不顧乙之反對逕向法院申請對甲為死亡之宣告? 答案:可以 如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事後發現甲仍生存在V地,並在該地向丙借款30萬元,則該借款形為是否不生效力? 甲丙的借款契約為有效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三階皆成立才可以討論:

一、個人阻卻刑法事由:係指可把刑法阻卻或減輕的事由,在行為時就已具備減輕或免除條件。 1.不能未遂或不能犯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2.親屬間相盜免刑 第 324 條第1項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成立本罪),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如:甲偷甲父的錢,甲成立何罪? 第 320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於人倫的考量,甲雖仍成立犯罪,但法官有裁量空間,可依第324條第1項,得免除其刑 二、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指行為後行為人完成了減輕或免除的條件 1.終止犯 第 27 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2.自首適用 刑法總則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刑法分則第 122 條第3項但書,單純只適用在行賄賄者的自首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類型:

1.故意: 作為:積極創造風險 不作為:就既存的風險,消極的放任不排除 2.過失:要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第 12 條第2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如:竊盜罪第320條、損毀器物罪第354條只處罰故意 未遂:第 25 條第2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如: 普通傷害罪只處罰故意傷害且既遂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罪:罰未遂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第10條第4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註:耳殼割落不屬此款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註:鼻準割落不屬此款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註:手掌割斷屬重傷罪 小指割落不屬重傷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實務見解:其他係指1至5款以外的其他身體機能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註:毀容(容貌有重大變異) 1.朝臉潑硫酸 2.割落耳殼、鼻準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實務見解:通姦罪只限狹義性交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註:過失作為或不作為,且未遂者不罰

2016年9月11日 星期日

何謂統治行為?

統治行為為美國法的用語。 德國則稱為不受司法審察的高層行為。 統治行為又可稱政治問題。統治行為原則上是留給政治去解決的,不是法律、司法者能解決的 釋字第 328 號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統治行為重要實例: 1.總統解散國會 2.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提交公民投票:防衛性公投 3.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或閣揆人員的任命或免職 4.總統赦免罪犯、授與榮典 5.外交擴充 6.宣戰 7.領土的範圍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簽名

簽名:採擴張解釋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例外: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權利類型:

從權利的功能區分 1.請求權: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作用 請求權在債權當中主要作用、主要功能,但會會使當事人間發生請求權的不一定只有債權、債務關係,如其他的權利也有可能產生類似請求權的效果。 A.因債權債務關係所發生的請求權: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物權有沒可能產生請求權? 答案:物權的主要功能是在直接支配、享受物的利益,且排除他人干涉。萬一有人干涉行使物權,要怎麼排除? B.因物權關係所發生的請求權:物權返還請求權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C.因人格權產生的請求權: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D.因身份權產生的請求權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支配權: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享受其利益,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人格權,甚至身份權都是具有支配權的功能 3.形成權:權利人可以因一方之意識就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或消滅之權利,卻可使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 形成權的行使: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能附條件或期限。 實務上較常見的方式:存證信函 A.使法律關係發生的形成權: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B.使法律關係變動的形成權:選擇權為一種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形成權 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C.使法律關係消滅的形成權:撤銷權的行使是一種使法律關係從有到無的形成權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形成權行使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定要用訴訟方式為之的形成權: 民法上的形成權,他的名稱有時會 假裝成請求權:屬形成權的條文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4.抗辯權:可以對抗請求權的權利。請求權 與抗辯權是相對的,抗辯權的概念就是用來對抗請求權,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請求、給付 A.永久性的抗辯權: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B.暫時性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國家的功能

行政學者梅莉安Merriam認為國家成立的功能其目的有下列五點: 1.安全:國家須保證主權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使國家免於受外來武力的入侵。 2.秩序:對內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群際紛爭,以利社會之穩定運行。 3.公道:國家進行社會價值之權威配置時,須依分配的正義原則建立合理之生活環境。 4.自由:保障個人的自由,促進人權之發展,以利多元、民主社會的產生。 5.福利:對於人民的經濟生活,國家則要積極的介入,以達到給付國家、福利國家的原則。

公共行政的內涵,及其與私部門管理之區別

學者吳瓊恩在其所著行政學提出七大特質來做說明: 1.公共行政的活動深受法律規章與規則程序的嚴格限制。 2.公共行政具有權威之割裂性質。 3.公共行政受到高度的公共監督。 4.公共行政常受政治因素影響相當深遠。 5.公共政策之組織目標大多模糊不清,且難以測量。 6.公共行政提供公共財,故較不受市場競爭之影響。 7.公共行政較具有強制性之特質。

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權力分立:

立法 民主正當性:最強的,最能夠代表人民 跟法律的關係:?事法制定、 活動的本質:主動的,防範於未然 程序態樣:透明度最高,公開原則 釋字第 499 號 國會議事公開透明原則 對象性:一般,抽象性 作用的實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獨立性:中度的 終局決定性:無 行政 民主正當性:中度的, 跟法律的關係:法適用 活動的本質:主動,無法律亦有行政,如為侵害人民權利,就必須要有法律 程序態樣:不透明轉向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 對象性:個別,具體事件 作用的實點:針對現在與未來 獨立性:最低的,行政一體、上命下從 終局決定性:無 司法 民主正當性:弱的 跟法律的關係:法適用,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活動的本質:被動的 程序態樣:公開,不公開所做的判決即違法判決,屬有重大瑕疵為無效判決 對象性:具體事件 作用的實點:針對過去已發生的事件 獨立性:最高的,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終局決定性:有終局決定性,

公法人:

1.中華民國 2.地方自治團體 3.農田水利會:有限的地方自治團體 4.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國家音樂廳、國家戲劇院)

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權利類型:

一、從權利的內容區分 1.財產權 債權: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可向他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一定給付,包含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債權真正的效果並不是讓債權人直接實現權利的內容,實際上他的功能只有請求的功能。 特徵: A.債權的效果只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發生效力,稱相對效力 B.債權的作用 並非直接讓債權的內容實現,只是讓債權人獲得一個可以請求對方履行作為一定給付的權利。 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物,且可本於權利享受其物之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特徵 A.物權的效果是絕對的 B.物權可讓物權人對於物可直接的支配,不須他人協助 物權的優先效力 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準物權:不是以特定物為標的,而是以一種無形的利益為標的,這種權利的作用跟物權非常類似,在法律上享有類似物權的地位,如漁業權、礦業權 作用:支配的對象是無形利益,而非民法上之物,但他所產生的功能與物權類似 無體財產權:以人類的精神創作的產物作為客體的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 2.非財產權 人格權: 其他人格法義 第 195 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學說、實務見解: 居住安寧權:如在他人居住的區域內發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的噪音,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之利益。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生育自主決定權:懷孕婦女在具備優生保健法第11條所定胎兒不正常的情況下,醫生應該要有告知的義務,就另方面來說,就是給婦女選擇是否要人工流產的權利。因醫院或相關人員的疏忽,導致沒有發現有符合此情況的事實,且及時的告知懷孕婦女,使其依照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以致婦女繼續懷孕最後生下不正常的嬰兒,自屬侵害婦女對於本身得決定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死者人格權:死者人格權當然不是在保護死者本身,但還是應該給予一定的保護,但保護的是 遺族對於故人的敬愛追慕之情。 人格權的保護 1.人格權不能任意加以拋棄 第 16 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 17 條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2.姓名權的救濟 姓名權的侵害:冒用他人的姓名或不當的使用他人姓名 第 19 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人格權的救濟 1.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A.必須要以人格權受侵害的行為具有不法性為前題 B.第18條之請求權並非每種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都可適用,因他有一個潛在的要求:必須要侵害的狀態還未結束,因如已結束,就無須請求排除或妨止。 2.請求損害賠償 第 18 條第2項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條第2項並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18條只能讓你排除、除去侵害,無損害賠償功能。 如被害人因人格權受侵害要請求損害賠償須找其他的特別規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第 184 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發生在契約履行過程 第 227 條第2項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有契約關係:主張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能否請求損害賠償內容? 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的具體內容:侵害人格權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侵害生命權上的損害賠償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身體健康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不當得利的返還 不當得利請求權,非每種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皆會發生,一般來說因該人格權本身具有特定之經濟價值而被侵害,且加害人因此獲得利益時,才可主張此權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身份權:父母子女、夫妻間配偶身份法義 如果今天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子女的身體健康法義,導致子女成植物人,對子女言是侵害人格權。 最高法院見解:植物人的父母必須執行所有關於子女生活、養護、治寮、財產管理的職務,且子女成植物人必須終身仰賴他人的照顧,父母在不能維持生活時也不能享受撫養的權利,也無孝 親之情可享有,因此認為此狀況下,對父母而言會構成侵害身份法義的侵權行為。把別人的子女撞成植物人,對子女本身是侵害身體健康權,對他的父母而言則是侵害身份法義。 身份法義被侵害,被害人可主張: 第 195 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行政法

行政處分不一定屬行政罰、而行政罰一定就是行政處分 第一次的權利救濟:行政偵訟→訴願加行政訴訟 第二次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加損失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2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作為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不作為 人的責任分作為與不作為,然不作為定要有作為義務的存在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物的責任:公有及公管,為國家所管理,才會成立國賠的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違法 損失補償:合法行為,特別犧牲 大法官:相對人所忍受的侵害已逾越一般人所應該忍受的程度而構成特別犧牲時,就應該給予補償 註: 大法官解釋:騎樓禁止擺設地攤只是一般的犧牲(大家都可以忍受的範圍),無構成特別犧牲(沒超過一般人所應該忍受的範圍) 所有案件,只要是侵害人民權利的,至少要有受到一次司法救濟的機會,否則即是違憲,因人民依照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故國家一定要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訴訟權)

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行政學的意義:

由行政學發展之歷史而言,行政的意義可從四種不同的觀點加以了解,即由最初政治觀點、後來的管理觀點、以及公共政策觀點、到晚近的公共行觀點加以討論,茲歸納如下: A.政治觀點的行政意義:以政治觀點解釋行政學,大致可分成二派。 1.以三權分立為根據而做的解釋:此派學者認為行政一詞,專指行政部門所管轄的事務。,而不含蓋其他部門之事務 。此種狹義的看法,並不能解釋現存政體分權狀況。因政府各部門各有行政現象存在 2.以行政為政治之一部份所做的解釋:此派學者認為,政治的範圍較廣、層級較高,而行政之範圍及層次均較不如政治,此派學者主張政治行政分立論。最積極之古德諾為代表,1900年古德諾在其政治與行政一書中,提及政治涉及政策,為國家意識的表現、行政則為政策或為國家意識的執行。其認為政治是國家意識的表現、行政是國家意識的執行。政治與行政二者可截然劃分。但以今日情況觀之,二者並無上下之別,亦難以截然二分,因行政與政治二者間若不合作,則諸事難成。 B.管理觀點的行政意義:20世紀初,科學管理運動的興起,造成了企業界一片改革的風潮,並大幅提高生產力以及利潤,政府由於受到此種風潮之衝擊,遂引進這些觀念與方法,以達成政府之施政目標。也因此使許多行政學者紛紛從管理角度詮釋行政之意義,茲引述以下二位學者對管理行政的看法。 1.法國學者費堯:認為管理行政有下列五項功能:規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 美國學者古力特:以POSDCORB代表管理行政之七項主要功能。P代表計劃、O代表組織、S代表用人、D代表指揮、CO代表協調、R代表報告、B代表預算。 C.公共政策觀點的行政意義:1970年代以後,學者逐漸發現公部門與私部門間確有本質上之不同,即公部門並不能全使用私部門之管理方法來解決問題。同時這些學者亦認為政策由制定、評估的一連串活動過程,才是行政,故行政與公共政策始為不可分割之一體二面。對公共政策之界定,學者看法不一,而以黛伊之定義最為簡潔明白,其認為公共政策乃是政府選擇做為或不做為之活動,故公共政策之包含所有政府的活動在內。無論積極推動某些計劃或業務,亦或消極的決定,不去做某件事皆包括在內。故由公共政策觀點解釋行政可謂迫為貼切,並可了解之內涵。至於整個公共政策的內涵,則有五個步驟:問題的認定、政策的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攻策評估。 D.公共觀點的行政意義:1970年代後期,許多年輕的公共政策行政學者認為當前的行政研究已偏離民主社會中應有的公平、正義價值,因此大力提倡希望行政研究能和實務結合,強調價值觀更要對民主負責,這次的反省影響了爾後公共行政學術之走向。故被稱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其所強調的價值及論點可歸納下列幾點: 1.強調入世的公共行政:亦及研究問題、結果應與社會環境相關,行政學者不應躲在學術象牙塔中。 2.主張後邏輯實證論:反對以往行為科學主義所強調之價值中立取向,而認為行政學者無法也不須遵栽價值中立的原則,應從事價值判斷及強調社會公平之重要。 3.強調與環境變化配合:行政理論應強調社會問題之解決,使公共政策更受到重視。 4.新組織型態之強調:傳統偉伯所提出之科層組織體制,並無法回應當前民主行政的需要,而強調建構更有彈性之行政型態。 5.以服務對象為重心的組織:此即顧客導向的觀點,強調行政人員不應由以往科層體制下目標轉移戈久現象,而應忠於服務對象及計劃。 由於新公共行政運動的影響,行政學者乃發現行政學最特殊之處,在於其所關切的是公共目的,換言之,公共性就是行政的主要特質,行政的目標就是謀戎求公共福祉與公共利益以對公眾的希望負起積極的責任,並發揮效率、回應、前瞻三種功能。總之我們可以將行政學的意義歸納如下: 1.與公眾有關的事務 2.涉及政府部門的組織與人員 3.政策的形成、執行與評估 4.應用管理的方法、完成政府機關的任務 5.以公法為基礎的管理藝術 6.以達成公共福祉、公共利益為目的 知識補給站

主權

A.所謂主權,是指國家所有至高無上的政策制定與執行之權威。其效力為對內最高、對外獨力。1577年學者布丹Boudin首先將之視為國家的要素,而非只是君主個人的屬性。 B.類型: (A)依主權的歸屬分: 君主主權說:倡導者為布丹Boudin、霍布斯。認為君主之意、即上帝之命,是絕對具無限制的。 國民主權說:17、18世紀的天賦人權說,主張人民的權利,由上天賦予,所以主權是屬於國民的。 國家主權說:發展於德國。主張國家為公法上的權利主體,所以主權歸屬於國家,然主權的行使仍須由特定機關為之,且此說易與極端思想結合,故較不可採。 多元主權說:認為國家只是個提供服務的機制。與其他的社會團體相似。所以一切團體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均各自享有主權。 (B)依主權效力的對象分: 對內主權:主權於發動後,僅以國內為行使效力的對象,又稱國內主權。 對外主權:主權之發動,乃在以解決國際問題為目的,因其代表國家之意志,又可稱對外主權。 (C)依主權的法律基礎分: 事實主權:主權的實行,在法律上雖無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得以貫徹其意志的表現。 合法主權:其權利是由法律所賦予、承認的,故人民與國際所公認者,其稱之合法主權。 (D)依主權的表示形式分: 法律主權:在法律的形式上,界定何種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 政治主權:即在政治的層面上,決定何者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簡單說,亦即在法律背後的人民總意志。 C.功能: 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 團結民心,主權具有維繫國家認同、政府認同的功能。 制定基本大法:由主權者制定、修正及公佈,維護憲法的尊嚴。 決定國體與政體:以主權的所在決定國際:以主權的行使方式、決定政體。 決定重要權利:決定國家的治權及人民的政權,這些權利架設、分配、停止都是主權的作用。 裁決紛爭:主權對內具司法管轄權、以解決人民與國家、人民與人民間所發生的紛爭。 D.特性 永久性:主權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故主權的停止即代表國家的亡。 最高性:主權是維持社會對秩序的最高權威,倘若無主權做最後裁決,並無法維持社會秩序。 不可分性:一國之中僅可擁有一個主權,以維持主權的完整。 普遍性:國家的主權適用於領土內的所有人、物,對外則獨力不受他國的干涉。 不可讓與性:主權象徵國家的存在,故不能讓渡,另外,賀蘭恩曾以有形因素和無形因素描述一國之國力,其中有形因素一像一個國家的國土、疆域、本身的資源等:而無形因素像國民的性格、精神、領導者素質等。

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民法法源: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 1.多年的社會慣習。 2.法之確信 3.法未規定。 4.不違背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習慣是否有優先 於法律適用的效力? 1.習慣法:根據民法第1條規定法未規定的情形才可適用,故只有補充的效力。 2.單純的習慣: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可能有優先於法律規定的適用,但本身這優先適用的效力的規定也不是來自習慣本身,仍為法律所賦予。 法理:指整體法律精神所演譯而出一般法律原則,如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等者等之,相類似的案例做相同的處理,換言之可類推適用有類似情形的規定。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我國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所謂「法律」與「習慣」各何所指?又「習慣」是否有優先於法律適用之效力?請舉例說明之。 【擬答】 (一)民法第1條所指之「法律」以及「習慣」所指為何?以下分述之: 1.民法第1條所稱之「法律」,應從廣義解釋,不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並且包括行政規章、自治法規及條約。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後,即等同於國內法之效力,無需再經由特別立法程序,法院得逕行援用。條約內容與國內法有牴觸者,條約則優先適用。 2.「習慣」,於我國民法第1條中,係指「習慣法」而言,須以多言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成立基礎。並且習慣法之成立,以習慣事實為基礎,故如有主張習慣法以為攻擊防禦方法時,應依主張之事實通例,就此項多年慣行,並為地方人士均認其有拘束其行為效力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如不能舉出確切之證明,自不能認為有此習慣之存在。 (二)習慣並不優先於法律適用之效力: 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由此可知習慣僅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故習慣的成立,無論在法律制定以前或以後,凡與法律有牴觸者,均不能認為有法律之效力。同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三)習慣法於現行法下適用之例之顯少: 舊民法對於祭祀公業之制度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雖不問其是否具備法人之資格,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然而此種習慣自新民法施行後,其適用受民法第1條規定之限制,僅得就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為補充之功能,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民法上之自力救濟:

一、自衛行為:係指當權利遭受侵害為求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遭受侵害或避免自己或他人之危險,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而有法律放任其自力救濟之行為,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 依民法之規定有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 1.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或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乃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緊急避難:緊急避難乃避免自己或他人身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避難之行為,其行為除避免危險所必要者外,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謂之。 民法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自助行為:指權利人於情勢緊迫不及受法院及其他機關援助,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予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行為 要件: 民法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乃事前之限制,同法第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乃事後之限制。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雙階理論

釋字第 540 號 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 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國民住宅出售後有該條所列之違法情事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為民事事件,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釋字第 695 號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甲參與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丁發現甲與其他投標廠商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各新臺幣5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甲與乙、丙就沒收其押標金部分均不服,分別循序提出異議、申訴,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足徵立法者對於採購爭議之解決,已採「雙階理論」,即以廠商與機關間是否進入訂約程序而決之。本件因甲與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本件既尚未進入訂約程序,應屬公法事件之爭議,行政法院自有審判權。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本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政府採購法事件)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則本件行政法院應無審判權。 註:追繳押標金的性質為行政處分 救濟:申訴、異議、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理論缺失: 把單一的生活關係割裂為公法與私法兩個階段,在實務上會引起困擾,並影響法安定性 前後兩階段的法律關係區分困難,且強加區分也與事實脫節。 修正的雙階 理論 單一階段理論一方面與客觀事實不符,另一方面也與立法者在法律規定明示的雙階程序設計背道而馳,此外單階理論排除形成法140條規定的適用,無法保護真正的第三人,因不可採。仍因維持法定的雙階理論的模式,但第一階段應視為行政處分、第二階段則視為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新觀點 雙階理論的提出非意在界定行政行為的屬性為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的標準,甚至不是要同時提出一個前階段公法、後階段私法的公式,雙階理論的提出只是在提醒我們重視法律關係當中的複數行為、複數請求權以及複數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因此,雙階理論雖名為雙階,但事實上可能更多。

敘論

民法為任意法 第 372 條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現代民法基礎性原則: 一、所有權絕對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離職後禁業禁止條款之標準::實務見解

1.企業或雇主必須要有禁業禁止持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2.必須該名員工依照原職務或地位是有可能接觸到機密 3.限制的對象、期間、區域、執業活動不能超過合理範圍:實務見解最長為二年 4.須有填補員工因禁業禁止所受損害待償措施

人格權的救濟

1.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2.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發生在契約履行過程 第 227 條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損害賠償的具體內容 侵害生命權上的損害賠償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身體健康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不當得利的返還 不當得利請求權,非每種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皆會發生,一般來說因該人格權本身具有特定之經濟價值而被侵害,且加害人因此獲得利益時,才可主張此權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害姓名權的救濟

2016年8月21日 星期日

利害關係人的基本特質:

1.利害關係人的目的或動機:基於自利或公益 2.信念:價值觀,基於環境或經濟發展等 3.資源:基於物質、財富或社會地位。基本上利害關係人所擁有的資源愈多,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就愈大 4.特殊知識與意見:如是專家,當然有特殊知識與意見、是否為當事人? 5.忠誠:組織的團結程度 6.相互關係:指網絡

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方法:

1.法令強制途徑:根據法令規定來認定政策利害關係人。如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優點:這種立法保障的一定是弱勢團體 缺點:修法不易 2.地位途徑:根據利害關係人在政策制定結構中位置來辯明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如地方政策 優點:方便 缺點:容易忽略在組織外沒有明顯地位可被認定的一群人,忽略公民參與 3.聲譽途徑:以利害關係人在社會上的聲譽認定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如專家學者 ,優點:容易認定社會菁英或焦點人物 缺點:忽略公民參與 4.社會參與途徑:以利害關係人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程度來認定。如公民運動 缺點:容易忽略沉默多數 5.意見領袖途徑:社會上常有少部分的人會左右大眾輿論的領導者。如七大工業團體領袖聯合面試三位總統候選人 缺點:容易忽略非意見領袖的多數民眾 6.人口統計途徑:根據年齡、性別、種族、職業、宗教等人口統計資料認定利害關係人。如市場調查 優點:應用廣泛 缺點:容易造成對於利害關係人認定的同質性,忽略個別差異 7.組織途徑:企業的顧客分析觀點,從一個組織所牽涉到供給者認定。如教育政策中的學校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行政與政治之連接理論

行政與政治間 之緊密關係深深影響了行政學之發展基礎,當行政與政治分立之理念流行後,行政取得了理論與實務上獨立發展之機會,但由於行政與政治間的關係眾說紛紜、十分複雜,至今仍沒有一個確定之理念可獲眾人同意。依史芭樂所做政治行政二分理元模式理論 所言,學術界中有關政治與行政之間的關係有四種主要說法: 一、政策行政二分理論:自威爾遜之行政的研究一文發表後, 政治與行政二分模式便成為早期行政學研究之基本價值,此因模式主要論點強調政府之民主控制與依法而治、政治人物負責決策、、行政人員負責執行、行政裁量被允許與期待,雙方各自獨立,可消除政治干預行政運作所衍生之無效率。然而政治行政二分模式有所缺失 有時上級的政務官會受低層公務員的影響,特別當政務官是從基層公?員一層層升任時,因此政治與行政其實並不能 全然二分。 二、政策整合模式 政策制定被視為政治人物與行政人員雙方職能之整合 政策執行仍是行政人員的天下 C.行政混合模式:政策整合模式的反向邏輯、議會即政務首長對於行政人員有強大的影響。 D.政策夥伴模式: 新公共行政運動者所提倡 主張行政人員具有提昇平等與反對政治人物為害政治上弱勢團體的倫理義務

主權

A.所謂主權,是指國家所有至高無上的政策制定與執行之權威。其效力為對內最高、對外獨力。1577年學者布丹Boudin首先將之視為國家的要素,而非只是君主個人的屬性。 B.類型: (A)依主權的歸屬分: 君主主權說:倡導者為布丹Boudin、霍布斯。認為君主之意、即上帝之命,是絕對具無限制的。 國民主權說:17、18世紀的天賦人權說,主張人民的權利,由上天賦予,所以主權是屬於國民的。 國家主權說:發展於德國。主張國家為公法上的權利主體,所以主權歸屬於國家,然主權的行使仍須由特定機關為之,且此說易與極端思想結合,故較不可採。 多元主權說:認為國家只是個提供服務的機制。與其他的社會團體相似。所以一切團體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均各自享有主權。 (B)依主權效力的對象分: 對內主權:主權於發動後,僅以國內為行使效力的對象,又稱國內主權。 對外主權:主權之發動,乃在以解決國際問題為目的,因其代表國家之意志,又可稱對外主權。 (C)依主權的法律基礎分: 事實主權:主權的實行,在法律上雖無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得以貫徹其意志的表現。 合法主權:其權利是由法律所賦予、承認的,故人民與國際所公認者,其稱之合法主權。 (D)依主權的表示形式分: 法律主權:在法律的形式上,界定何種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 政治主權:即在政治的層面上,決定何者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簡單說,亦即在法律背後的人民總意志。 C.功能: 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 團結民心,主權具有維繫國家認同、政府認同的功能。 制定基本大法:由主權者制定、修正及公佈,維護憲法的尊嚴。 決定國體與政體:以主權的所在決定國際:以主權的行使方式、決定政體。 決定重要權利:決定國家的治權及人民的政權,這些權利架設、分配、停止都是主權的作用。 裁決紛爭:主權對內具司法管轄權、以解決人民與國家、人民與人民間所發生的紛爭。 D.特性 永久性:主權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故主權的停止即代表國家的亡。 最高性:主權是維持社會對秩序的最高權威,倘若無主權做最後裁決,並無法維持社會秩序。 不可分性:一國之中僅可擁有一個主權,以維持主權的完整。 普遍性:國家的主權適用於領土內的所有人、物,對外則獨力不受他國的干涉。 不可讓與性:主權象徵國家的存在,故不能讓渡,另外,賀蘭恩曾以有形因素和無形因素描述一國之國力,其中有形因素一像一個國家的國土、疆域、本身的資源等:而無形因素像國民的性格、精神、領導者素質等。

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哲學類:

壹、老子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 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 故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傾,音聲相和,前後相隨; 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焉而不辭; 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白話譯文: 天下人都執著什麼是「美」,這樣就不美了。天下人都執著什麼是「善」,這樣就不善了。 「有」和「無」兩者相伴而生;難」和「易」兩者相伴構成;「長」和「短」兩者相待而現;「高」和「下」兩者相待依倚;「音」和「聲」兩者互為和合,「前」和「後」兩者互為隨從,貫通天、地、人的聖人了然於心,能用「無為」來處事,用「無言」來行教,萬物就這樣不離開生命之源的道而生長著。 「道」生育了它,但不佔有它;「道」長養了它,但不依恃它;成了功,卻不居功;就因不居功,所以永遠不離。 「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 使民重死而不遠徙, 雖有舟輿,無所乘之; 雖有甲兵,無所陳之; 使人復結繩而用之, 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 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 白話譯文: 小小的國度,很少的人民,讓那些超過十人、百人這樣的有才華的人物也用不著,讓人民愛惜生命而不願意遠徙外地,即使有舟船車轎,也用不著乘坐;即使有盔甲兵器,也用不著陳列;讓人民回復到遠古結繩紀事的時代,品嘗甘甜的食物,穿著豐美的衣服,居住安適的處所,悅樂文雅的風俗,接鄰的國度,彼此相望,雞啼狗叫的聲音,彼此相應感通,人民直到老死也不必急得往來。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 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 ,使夫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 白話譯文: 不崇尚賢德的名號,使人民不鬥爭;不尊貴難得的東西,使人民不偷盜;不現出貪欲,使人民的心不紛亂。 聖人治國,放空了心靈,填飽了肚子,柔弱了意志,強韌了筋骨,守著恆常之道,使人民不執著、不貪欲,使自作聰明的人不敢有所作為, 回到不為什麼目的的作為,自自然然就能達到無不治的目的。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 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動善時。 夫唯不爭,故無尤」 白話譯文: 最上等的善就像水一樣,看似柔弱卻是包容,水的善,利益了萬物,而不與他們爭鬥,處在眾人所不喜歡的地方,卻因而接近於「道」。 處世要好好學習大地的渾厚,用心要好好學習深水潭子般的包容,交往要好好學習人際的真實感通,說話要好好學習信用的確定,為政要好好學習治事的穩健,行事要好好學習才能的運用,變動要好好學習時機的抉擇,正因為不去爭鬥,因此不會招來怨尤!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銳之,不可長保; 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驕,自遺其咎。 功成身退,天之道」 白話譯文: 老想維持著滿盈,倒不如罷了!老想錘煉使銳利,那便不可長保! 金玉滿堂,卻不能自守;富貴驕慢,將自取其咎; 功成了、名就了,正該是把身退下來的時候,這是大自然之道啊! 「五色令人目盲, 五音令人耳聾, 五味令人口爽, 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 難得之貨,令人行妨; 是以聖人為腹不為目; 故去彼取此。」 白話譯文: 紅黃藍白黑,五色紛雜,眼花撩亂,令人目盲;宮商角徵羽,五音雜沓,令人耳聾;酸甜苦辣鹹,五味蒸騰,令人口爽;跑馬田獵,心意紛馳,迷失本性,令人心神發狂;珍貴寶物,難得財貨,引發殺機,令人行動受到傷害。 就是這緣故,聖人為了肚子,祇管填飽自得;不為眼睛,向外追逐不停。 因此,去掉了外在的追逐,所得的是恬然自適。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 何謂寵辱若驚?寵為上、辱為下, 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 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 及吾無身,吾有何患? 故貴以身為天下,若可寄天下; 愛以身為天下,若可託天下。」 白話譯文: 是寵是辱都令人驚駭,最大的禍患卻是自己啊!怎麼說「是寵是辱都令人驚駭」,寵是得了上頭的寵愛,辱是受了下面的侮辱,得了它讓你驚駭,失了它也讓你驚駭,所以說「是寵是辱,都令人驚駭」。 為何說「最大的禍患卻是自己呢?」我為何有這最大的禍患呢?正因為我老執著占有自己啊! 要是我能不執著自己,我又有何禍患呢?能重視到拿自己的身子去為天下服務,這樣才能寄望以天下;能喜歡拿自己的身子去為天下服務,這樣才能交託以天下。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谿; 為天下谿,常德不離,復歸於嬰兒。 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 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 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 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 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 白話譯文: 要司理那向外的雄心,就得固守那內在的母性,像是天下的谿谷一般;像是天下的谿谷,真常本性永不分離,回復歸返於嬰兒的自然狀態。 要司理那彰顯於外的光明,就得持守那涵藏於內的晦黯,做為天下人所學習的範式。做為天下人所學習的範式,真常本性也就不會有什麼偏差,回復歸反於沒有終極的真實之境。 要司理人間的榮華富貴,就得記守受辱時的情境,謙卑地像是天下的山谷一般。 能謙卑的像是天下山谷一般,這樣子真常本性才得充足,才能回復歸返真樸本源。真樸本源發散為天下萬物,聖人體會運用這個道理,如此才能成為百官之長;如此說來,最完善的制度,就是不要陷入支離割裂之中。 「名與身孰親? 身與貨孰多? 得與亡孰病? 是故甚愛必大費, 多藏必厚亡。 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長久!」 白話譯文: 名譽與生命,何者可愛?生命與財貨,何者貴重?獲得與失去,何者有害?因此過分的貪愛必造成更大的耗費,更多的積藏必造成更重的損失。 知其所足,不受侮辱;知其所止,無所危險;如此便能長久存在! 「大成若缺,其用不弊; 大盈若沖,其用不窮; 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辯若訥 ; 躁勝寒,靜勝熱, 清靜為天下正。」 白話譯文: 大道之成,若有所缺,它的作用,永不衰敗!大道滿盈,若有所虛,它的作用,永不窮歇!大道平直,像是屈折;大道巧妙,像是愚拙;大道善辯,像是口訥,行動可以克服寒冷,安靜可以克服暑熱;心神清靜方可以君臨天下。 「以正治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 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 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 人多利器,國家滋昏;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法令溢彰,盜賊多有; 故聖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 我好靜而民自正, 我無事而民自富, 我無欲而民自樸!」 白話譯文: 用正道來治國,用奇巧來用兵,用無為之事來治理天下;我何以知道該當如此呢!正因為這樣!天下顧忌禁令多了,人民也就跟著貧窮窘困;人民的戰爭利器多了,國家也就跟著愈為昏亂;人民的技巧機心多了,奇怪邪惡之事滋然而生;刑罰政令繁瑣複雜,偷盜竊賊卻有增無已! 基於以上的反省,聖人說:我自然無為,而人民自得其化,我喜好寧靜而人民自得其正,我無事無擾而人民自其富 我無所貪求而人民自得渾樸! 「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 大小多少,報怨以德。 圖難於其易,圖大於其細。 天下難事,必作於易。 天下大事,必作於細。 是以聖人終不為大,故能成其大。 夫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 是以聖人猶難之,故終無難矣!」 白話譯文: 無所造作,自然無為,而勇於有為;不生事擾民,自然無為,而勇於任事;不嗜厚味,自然無為,而仔細品味! 大事看小,多事看少;面對怨懟,要有大道包容之德。 要去做難事,就從易處做起;要去做大事,就從細處做起。天下難事一定得從易處著手;天下大事一定得從細處下手。 因此,聖人始終不敢自稱為大,正因如此,所以才能成就其大。 輕易應諾的人一定少了些信用,把事情看得太容易了,一定會遭到更多的困難。 因此,即使是聖人對任何輕易的事也謹慎而莊嚴的像是難事去面對它,所以到頭來,天下事也就都不困難了! 「江海所以能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百谷王。 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 是以聖人處上而民不重,處前而民不害。 是以天下樂推而不厭, 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白話譯文: 「汪洋江海之所以能成為百川眾谷之王,因為它善處卑下,故能成為百川眾谷之王。 因此,統治天下的聖人想要居於人民之上,必得以謙卑的言語來取得人民的信賴;想要人民站出來,那麼聖人必得把自己退到後面去! 因此,聖人處在上面而人民不覺得有沉重的壓力,站在前頭領導而人民不覺得有妨害! 這樣一來,天下人都樂意推戴他,而不會厭棄他;這是因為聖人不與人相爭,因而天下人沒有人能與他相爭!」 「天下莫柔弱於水, 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其無以易之。 弱之勝強,柔之勝剛, 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是以聖人云:受國之垢,是謂社稷主; 受國不祥,是為天下王。 正言若反。」 白話譯文: 天下間的東西沒有比起水還來得柔弱的,但要攻擊堅硬的東西,卻沒有比起水還能勝任的,任何東西都無法取代水啊! 軟弱能勝過強硬,溫柔能勝過剛強;這道理天下人沒有不了解的,卻沒有人能好好去實踐它。 正因如此,古先聖人說:能為國家大事而蒙受污垢的人,這就叫國家社稷之主;能為國家大事而擔負禍患的人,這才足以做為天下之王。 以上所說乃是雅正之言,但看似相反爾!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 善者不辯,辯者不善; 知者不博,博者不知; 聖人不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 天之道,利而不害; 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白話譯文: 真實的話不華美,華美的話不真實;良善的人不巧辯,巧辯的人不良善;真懂的人不炫博,炫博的人不真懂;聖人不積蓄,他深切體認:盡力助人,反而更富有;盡力給予別人,反而更充足。 上蒼的自然之道,利益萬物而無害於萬物。人間的聖人之道,服務大眾而不與大眾相爭!

拋棄繼承

一、繼承拋棄者,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之謂。民法之拋棄效力應自繼承開始當然發生,不帶當事人意思表示,但得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否認繼承。 拋棄之期間: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於知悉 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之方式:繼承拋棄為要式行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應以書面通知應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未具備此項方式者不生繼承之效力。故繼承開始後未為繼承之主張者亦不得認為已合法拋棄其繼承權 二、拋棄繼承後之效力: 1.拋棄繼承生效時期: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2.對於拋棄繼承人自身之效力:繼承開始後即非繼承人,而與繼承無利益於無關之地位,應溯及於繼承開始後關於遺產所生之一切孳息,拋棄繼承人皆不能收取關於管理遺產所生費用及其他應遺產所生債務,拋棄繼承人皆不負擔。 3.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第三人於繼承開始後就遺產所得之權利或負擔遺產上之債務,只得向其他繼承人主張或清償,與拋棄繼承人不再生權?利義務關係。 4.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其他繼承人除按其應繼份取得拋棄繼承人之應繼份外,關於自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人應前述所不能收取之孳息及無負擔之責任,以個案應繼份享受分擔之。 5.應繼份之歸屬:繼承之拋棄該繼承人之應繼份歸屬應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1176條之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須注意者,第一順序繼承人乃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何謂統治行為?

統治行為為美國法的用語。 德國則稱為不受司法審察的高層行為。 統治行為又可稱政治問題。統治行為原則上是留給政治去解決的,不是法律、司法者能解決的 釋字第 328 號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統治行為重要實例: 1.總統解散國會 2.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提交公民投票:防衛性公投 3.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或閣揆人員的任命或免職 4.總統赦免罪犯、授與榮典 5.外交擴充 6.宣戰 7.領土的範圍

行政處分六大要素:

1.公權力行政:居於高權主體的地位,依據公法法規 2.行政機關的行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第3項 3.法效性:對外造成權利義務的變動 4.外部性:對外對人民發出,非停留在機關內部 5.個別性:對象針對特定人,效力一次完結 6.單方性:內容由行政機關片面所形成

役刑處分

役刑處分:刑罰論 第 41 條第1項:役科罰金 針對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或拘役 第 41 條第2、3項:役服社會勞動 針對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或拘役 第 42 條第1項:役服勞役 針對無力繳納罰金 第 42-1 條 針對無力繳納罰金轉成役服勞役,若犯罪人體弱多病或年老,可再轉成役服社會勞動 第 43 條:役予訓誡 針對輕微的犯罪,單純被判拘役或罰金

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政府

政府是指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的集合體。其目的在為社會、做權威性的價值分配,政府是形成國家的要素之一,依據藍尼Ranney的說法:政府指社會上決定和執行法律的制度和個人,政府和其他組織之不同處在於: A.非自願性的成員:一國境內的人民,平均屬於政府管轄範圍,而其他社會組織通常可依照個人意願自由加入或退出。 B.有廣泛的權利:政府具有廣泛的權威,可發佈決策或命令,並且對人民具有約束力。而其他組織,只對成員具有約束力。 C.權威性的規則:就立法的觀點,政府透過立法機關,訂定法律、可制定人民應遵守的規則。 D.合法的制裁權:從司法的面向觀之,政府具有完整的主權,可根據法律、使用公權力,對違法者處以刑責、或剝奪其生命。 E.整合多元利益:人民的利益透過民調、選舉等表達,政府必須加以整合。制定出公共政策、便民利益衝突時,要避免採取遴合的政策,否則會使衝突更加激烈。 政府的特徵: A.廣泛的權威:政府可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策,及命令,並適用於全體國民。 B.非自願性的成員:人一出生即成為某國的國民。 C.權威性的規則:政府制定的規則,凌架於任何組織之上。 D.合法攏斷強制力:政府擁有懲戒權,能將觸犯法律者處於監禁、剝奪其某些權利。 E.行動代價最高:政府的行動代價,有時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巨變,例如國際衝突或戰爭。

公共性的運作原則

公共性的運作原則:羅聖朋Rosenbloom認為公共組織的獨特性質即為其公共性,接受公眾託付實俴 主權意志,以體現公共利益,其認為公共行政運作有三項原則 A.憲政體制:公共組織的公共性必須經由憲政體制方能體現。 B.公共利益:公共組織的存在意義與目的旨在體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組織的運作方式必須符合某些崇高的道德規範。申言之,公共利益不但是行政人員的行為準則,更是文明體系的核心概念。 C.主權: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基於公眾的信託執行主權意志,行政機關的主要工作公共政策的規劃及執行。 透過公共政策與權威式的分配方式說明社會價值及資源。 4.市場:政府運作應有別於市場價格的考量,引進市場機制,強化政府機關的彈性與競爭力。政府應針對公共財的提供勇於負起直接供出的責任。 5.公共性的實踐:將公共利益轉換為實際政策法令,並實際付諸執行的乃是行政人員,因此行政人員對於公共利益的認知與作為,亦是公共行政的要點。 舒伯特schubert及哈蒙Harmon分別依據人員對於公共利益及個人角色的認定來區分行政人員的類型: 行政理性論者:理性論者仰賴專家與科學資訊搜集的過程,他們認為行政人員的權威即是專家的權威公共利益可在決策過程中發現,公共利益的落實即是決策過程的理性化。 行政理想論者:理想論者偏好在決策過程中擴張自主權及裁量權。公共利益模糊且難以定義的本質,使理想論者自認為以獲授權可在權勢其意異時,充分伸展裁量權。理想論者自視為決策制定的專家,使政策合乎民眾需求,有專業知識和責任感 ,其要求行政上最大自主和裁量,自認所做所為即代表公共利益。 行政實踐論者:實際論者強調以過程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認為自已是調處公益與私益的媒觸,在調處過程中要均衡各種衝突的利益,使更多人員、團體能參與決策。 上述的三類型:理性論者著重技術理性、知識分析,固然可增進政策之技術可行性,但卻易造成官僚封閉的心態 理想論者:行政人員自視甚高, 不屑與外界溝通對談,造成資訊的輸入日漸稀少,容易成為專斷者。 實際論者:以公眾利益的調處者自居,透過與外界的對談,內心的自知自覺來實餞公共利益 ,較符合民主時代公民參與、主權在民的想法。 哈蒙的行政類型格道:認為公共利益為重視系統內個人與團體間政治活動,持續不斷變遷的結果,固他根據 行政人員 倡導或行政測試所反應出的公共利益觀,設計出行政類型革道 :前瞻性:高度回應性、高度開創性 理性論者:高度回應性、低度開創性 反應型:忠度回應性、中度開創性 專業技術官僚:低度回應性、高度開創性 被動型::低度回應性、低度開創性 哈蒙指出唯有前瞻性行政人員的行為才能符合其公共利益的主張,前瞻性最主要的特徵在於行政人員不僅做政策的倡導,亦能積極回應服務團體的需求,透過持續性的互動,逐漸達成公共利益的目標

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文字與數字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文字與數字同時有多次之表示者 實務見解:文字最低額。此見解乃綜合民法第4條跟第5條之意旨 學說見解:全部最低額,比較能減輕債務人的負擔

民法法源

第 1 條 民法法源 、限說解釋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 1.多年的社會慣習。 2.法之確信 3.法未規定。 4.不違背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習慣是否有優先 於法律適用的效力? 1.習慣法:根據民法第1條規定法未規定的情形才可適用,故只有補充的效力。 2.單純的習慣: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可能有優先於法律規定的適用,但本身這優先適用的效力的規定也不是來自習慣本身,仍為法律所賦予。 法理:指整體法律精神所演譯而出一般法律原則,如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等者等之,相類似的案例做相同的處理,換言之可類推適用有類似情形的規定。

2016年8月7日 星期日

筆記類:世說新語

一、言語篇●小時了了,大未必佳 孔文舉(1)年十歲,隨父到洛,時李元禮(2)有盛名,為司隸校尉,詣門者皆俊才清稱(3),及中表(4)親戚乃通(5)。文舉至門,謂吏曰:「我是李府君親。」既通,前坐。元禮問曰:「君與僕有何親?」對曰:「昔先君仲尼(6),與君先人伯陽(7),有師資之尊(8),是僕與君奕世(9)為通好也。」元禮及賓客莫不奇之。太中大夫陳韙(音:委)後至,人以其語語之。韙曰:「小時了了(10),大未必佳!」文舉曰:「想君小時,必當了了!」韙大踧踖(音:促及)(11)。 1.孔文舉:漢孔融,東漢曲阜人,孔子二十世孫。有俊才,為建安七子之一,漢獻帝時為北海相,世稱孔北海;立學校,表儒術,後拜大中大夫,為曹操所殺。 2.李元禮:漢李膺字元禮,穎川人。 3.清稱:有清高之稱譽。 4.中表:父親的姊妹之子為外兄弟,母親的兄弟姊妹之子為內兄弟,合稱為「中表」。 5.通:通報,傳達。 6.仲尼:孔子,名丘,字仲尼。 7.伯陽:李耳字,諡曰聃,周守藏室之史。 8.師資之尊:孔子適周,嘗問禮於聃,故言有師資之尊 9.奕世:累代。 10.了了:聰明慧黠。 11.踧踖:恭敬而不安的樣子。 本文主旨:說明孔融巧答於應於陳韙的故事,表現幼有益才 二、言語篇 謝太傅寒雪日內集,與兒女講論文義,俄而雪驟,公欣然曰:「白雪紛紛何所似?」兄子胡兒曰:「撒鹽空中差可擬。」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風起。」公大笑樂。即公大兄無奕女,左將軍王凝之妻也。 本文主旨:記謝安家庭聚會之樂,從而突顯謝道運的詩才 三、言語篇 支公好鶴,住剡東山有人遺其雙鶴,少時翅長欲飛,支意惜之,乃鎩其翮。鶴軒翥不復能飛,乃反顧翅垂頭,視之如有懊喪意。林曰:「既有凌霄之姿,何肯為人作耳目近玩!」養令翮成,置使飛去。 四、雅量●東床快婿 郗太傅在京口,遣門生與王丞相書,求女婿。丞相語郗信:「君往東廂,任意選之。」門生歸,白郗曰:「王家諸郎亦皆可嘉,聞來覓婿,咸自矜持,唯有一郎在東床上坦腹臥,如不聞。」郗公云:「正此好!」訪之,乃是逸少,因嫁女與焉。 五、雅量 謝太傅盤桓東山時,與孫興公諸人泛海戲。風起浪湧,孫、王諸人色並遽,便唱使還。太傅神情方王,吟嘯不言。舟人以公貌閒意說,猶去不止。既風轉急,浪猛,諸人皆喧動不坐。公徐云:「如此,將無歸!」眾人即承響而回。於是審其量,足以鎮安朝野。 六、品藻第九 王黃門兄弟三人俱詣謝公,子猷、子重多說俗事,子敬寒溫而已。既出,坐客問謝公:「向三賢孰愈?」謝公曰:「小者最勝。」客曰:「何以知之?」謝公曰:「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推此知之。」 本文主旨:說明賢良的人謹言慎行,所以沉默寡詞,浮燥的人輕舉妄動,是以口若懸河,謹戒世人勿急燥多言 七、規箴第十 2京房與漢元帝共論,因問帝:「幽、厲之君何以亡?所任何人?」答曰:「其任人不忠。」房曰:「知不忠而任之,何邪?」曰:「亡國之君各賢其臣,豈知不忠而任之?」房稽首曰:「將恐今之視古,亦猶後之視今也。」 本文主旨:說明京房勸誡漢元帝舉用真正的忠臣賢士,不可信用小人,重蹈幽、厲的覆轍,招致後人的非議 八、規箴第十 王夷甫雅尚玄遠,常疾其婦貪濁,口未嘗言「錢」。婦欲試之,令婢以錢繞?,不得行。夷甫晨起,見錢閡行,令婢:「舉阿堵物!」 本文主旨:說明王夷甫禁得起考驗,倉促間仍絕口不言錢字 九、捷悟●絕妙好辭 魏武嘗過曹娥碑下,楊脩從。碑背上見題作「黃絹、幼婦、外孫、齏臼」八字。魏武謂脩曰:「卿解不?」答曰:「解。」魏武曰:「卿未可言,待我思之。」行三十里,魏武乃曰:「吾已得。」令脩別記所知。脩曰:「黃絹,色絲也,於字為「絕」;幼婦,少女也,於字為「妙」;外孫,女子也,於字為「好」;齏臼,受辛也,於字為「辭」;所謂「絕妙好辭」也。」魏武亦記之,與修同,乃歎曰:「我才不及卿,乃覺三十里。」 本文主旨:敘曹操與楊脩共讀曹娥碑文而領悟,有遲有速,一見二人才氣的高低 十、夙慧第十二 晉明帝年數歲,坐元帝膝上。有人從長安來,元帝問洛下消息,潸然流涕。明帝問何以致泣,具以東渡意告之;因問明帝:「汝意謂長安何如日遠?」答曰:「日遠。不聞人從日邊來,居然可知。」元帝異之。明日,集群臣宴會,告以此意,更重問之。乃答曰:「日近!」元帝失色,曰:「爾何故異昨日之言邪?」答曰:「舉目見日,不見長安。」 本文主旨:敘晉明帝自小聰慧的故事,以日盡、舉目見日,不見長安來諷刺大臣之無能將長安淪陷 十一、賢媛第十九 漢成帝幸趙飛燕,飛燕讒班婕妤祝詛,於是考問。辭曰:「妾聞死生有命,富貴在天。修善尚不蒙福,為邪欲以何望?若鬼神有知,不受邪佞之訴﹔若其無知,訴之何益?故不為也。」 本文主旨:敘班婕妤自述表明絕無祝詛他人的邪念,他的說詞充滿智慧,可謂懇切而感人 十二、賢媛第十九 許允婦是阮衛尉女,德如妹,奇醜。交禮竟,允無復入理,家人深以為憂。會允有客至,婦令婢視之,還答曰:「是桓郎。」桓郎者,桓范也。婦云:「無憂,桓必勸入。」桓果語許云:「阮家既嫁醜女與卿,故當有意,卿宜察之。」許便回入內,既見婦,即欲出。婦料其此出無復入理,便捉裾停之。許因謂曰:「婦有四德,卿有其幾?」婦曰:「新婦所乏唯容爾。然士有百行,君有幾?」許云:「皆備。」婦曰:「夫百行以德為首。君好色不好德,何謂皆備?」允有慚色,遂相敬重。 本文主旨:敘述許妻阮氏有自知之明,又具世人之材。因為自知,許妻不諱言自己容貌之醜,而肯定自己的才德,許妻順口引用士有百行之言,足表明她的學養深厚、才思敏銳 十三、賢媛第十九 漢元帝宮人既多,乃令畫工圖之,欲有呼者,輒披圖召之。其中常者,皆行貨賂。王明君姿容甚麗,志不苟求,工遂毀為其狀。後匈奴來和,求美女於漢帝,帝以明君充行。既召,見而惜之,但名字已去,不欲中改,於是遂行。 飄飄秀色奪仙春,只恐丹青寫不真。能為君王霸真術,甘心玉骨葬胡城:歌詠王昭君 長安回望繡成堆,山頂千門第次開。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歌詠楊貴妃 一代傾城逐浪花,吳宮空自憶兒家。笑顰莫笑東村女,頭白溪邊尚浣紗:歌詠西施 腸斷烏騅夜嘯風,虞兮幽恨重瞳。黥彭甘受他年醢,飲劍何如楚帳中:歌詠虞姬 十四、排調第二十五 太傅始有東山之志,後嚴命屢臻,勢不獲已,始就桓公司馬。於時人有餉桓公藥草,中有「遠志」。公取以問謝:「此藥又名『小草』,何以一物而有二稱?」謝未即答。時郝隆在坐,應聲答曰:「此甚易解:處則為遠志,出則為小草。」謝甚有愧色。桓公目謝而笑曰:「郝參軍此通乃不惡,亦極有會。」 本文主旨:嘲諷謝太傅委己出任桓公司馬 十五、德行第一 華歆、王朗俱乘船避難,有一人欲依附,歆輒難之。朗曰:「幸尚寬,何為不可?」後賊追至,王欲舍所攜人。歆曰:「本所以疑,正為此耳。既已納其自託,寧可以急相棄邪?」遂攜拯如初。世以此定華、王之優劣。 本文主旨:世人往往逞一時之快意而行事,不量己力,等到面臨困境方才想到改變初衷但已落得不義的惡名 十六、言語 鍾毓、鍾會少有令譽,年十三,魏文帝聞之,語其父鍾繇曰:「可令二子來。」於是敕見。毓面有汗,帝曰:「卿面何以汗?」毓對曰:「戰戰惶惶,汗出如漿。」復問會:「卿何以不汗?」對曰:「戰戰慄慄,汗不敢出。」 本文主旨:敘鍾毓、鍾會兄弟二人少有傑材的故事 十七、忿狷第三十一 魏武有一妓,聲最清高,而情性酷惡。欲殺則愛才,欲置則不堪。於是選百人,一時俱教。少時,還有一人聲及之,便殺惡性者。 本文主旨:敘述曹操對這位藝妓既愛又恨,真是到了愛之愈深、惡之欲其死的地步,最後終於找到一個可以代替她的人而把她殺掉,一了心願,告誡人們最好不要恃才傲物 十八、德行 庾公乘馬有的盧,或語令賣去,庾云:「賣之必有買者,即當害其主,寧可不安己而移於他人哉?昔孫叔敖殺兩頭蛇以為後人,古之美談。效之,不亦達乎?」 本文主旨:敘述庾公效法孫叔敖的精神,不肯把兇馬賣掉,以免他人受到傷害 十九、言語 過江諸人,每至美日,輒相邀新亭,藉卉飲宴。周侯中坐而歎曰:「風景不殊,正自有山河之異!」皆相視流淚。唯王丞相愀然變色曰:「當共戮力王室,克復神州,何至作楚囚相對!」 本文主旨:敘述王丞相以力戮王室來激勵過江諸人的故事 二十、言語 桓公北征,經金城,見前為瑯邪時種柳,皆已十圍,慨然曰:「木猶如此,人何以堪!」攀枝執條,泫然流淚。 本文主旨:敘桓公北征前焉,在京城看見昔日所種下的柳樹,變得又老又粗,於是有感於人生的短促,容易衰老,傷心的流下眼淚 廿一、文學 褚季野語孫安國云:「北人學問,淵綜廣博。」孫答曰:「南人學問,清通簡要。」支道林聞之,曰:「聖賢故所忘言。自中人以還,北人看書,如顯處視月,南人學問,如牖中窺日。」 本文主旨:敘褚季語孫安國和支道林論述南、北人學問不同的故事。南、北人學問的不同由褚、孫二人看來,北人學問在於博而不精,南人學問則在於精而不博 廿二、賞譽第八 張華見褚陶,語陸平原曰:「君兄弟龍躍雲津,顧彥先鳳鳴朝陽,謂東南之寶已盡,不意復見褚生。」陸曰:「公未睹不鳴不躍者耳!」 本文主旨:敘爭名者寡,謙虛自守、不肯自我表現者眾 廿三、言語●吳牛喘月 滿奮畏風。在晉武帝坐,北窗作琉璃屏,實密似疏,奮有難色。帝笑之,奮答曰:「臣猶吳牛,見月而喘。」 本文主旨:敘滿奮怕風的故事。以吳牛自喻,表示因見到自己備受其苦之類似事物而產生疑懼的意思,可謂恰當而明白 廿四、規箴第十 遠公在廬山中,雖老,講論不輟。弟子中或有惰者,遠公曰:「桑榆之光,理無遠照,但願朝陽之暉,與時並明耳。」執經登坐,諷詠朗暢,詞色甚苦,高足之徒,皆肅然增敬。 本文主旨:敘遠公以桑榆之光比喻自己餘年不多,並以朝陽之暉勉力弟子正當壯年、來日方長的故事 造福桑梓:桑樹和梓樹是父母親手種植,也生長在自己的家鄉,後來也就把這兩種樹名縮簡為「桑梓」,慢慢的就成為家鄉的代稱。桑梓也有稱梓裡、梓鄉。@*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東隅,日出處,指早晨。桑榆,日落所照處,指晚上。全句比喻雖然先在某一方面有損失,但終在另一方面有成就。 滄海桑田:大海變為陸地,陸地淪為大海。比喻世事無常,變化很快。謂世事多變。 桑稼之事:指農事 廿五、言語 王右軍與謝太傅共登冶城,謝悠然遠想,有高世之志。王謂謝曰:「夏禹勤王,手足胼胝﹔文王旰食,日不暇給。今四郊多壘,宜人人自效﹔而虛談費務,浮文妨要,恐非當今所宜。」謝答曰:「秦任商鞅,二世而亡,豈清言致患邪?」 本文主旨:敘王右軍規勸謝太傅,因謝太傅正值放勤秋穫,所以聽不進去王右軍的話,而做的反駁

拋棄繼承

一、繼承拋棄者,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之謂。民法之拋棄效力應自繼承開始當然發生,不帶當事人意思表示,但得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否認繼承。 拋棄之期間: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於知悉 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之方式:繼承拋棄為要式行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應以書面通知應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未具備此項方式者不生繼承之效力。故繼承開始後未為繼承之主張者亦不得認為已合法拋棄其繼承權 二、拋棄繼承後之效力: 1.拋棄繼承生效時期: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2.對於拋棄繼承人自身之效力:繼承開始後即非繼承人,而與繼承無利益於無關之地位,應溯及於繼承開始後關於遺產所生之一切孳息,拋棄繼承人皆不能收取關於管理遺產所生費用及其他應遺產所生債務,拋棄繼承人皆不負擔。 3.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第三人於繼承開始後就遺產所得之權利或負擔遺產上之債務,只得向其他繼承人主張或清償,與拋棄繼承人不再生權?利義務關係。 4.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其他繼承人除按其應繼份取得拋棄繼承人之應繼份外,關於自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人應前述所不能收取之孳息及無負擔之責任,以個案應繼份享受分擔之。 5.應繼份之歸屬:繼承之拋棄該繼承人之應繼份歸屬應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1176條之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須注意者,第一順序繼承人乃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人格權的救濟:

被害人可主張 1.請求排除侵害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請求損害賠償 A.一般狀況,雙方無契約關係: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被害人的隱私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被侵害,構成民法上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加害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財產上的損害: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非財產上的損害(慰撫金):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B.有契約關係:如就診之醫寮糾紛,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 3.如加害人因侵害他人人格權因而獲利,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因此所得之利益。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法人的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一、行為能力 法人對外行為:透過董事為之。 原則:採單獨代表制 例外: 代表權的剝奪:董事對外代表權之「剝奪」為章程應登記事項 民法第 31 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代表權的限制:董事對外代表權之「限制」非章程應登記事項 民法第 27 條第3項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責任能力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要件: 1.實際上的侵權行為人定要是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才適用第28條之規定 如為職員或司機則適用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2.必須要是為執行職務中之行為 何謂職務中之行為?實務見解: 必須是外觀上認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或社會上認為與職務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 如,利用交易之機會詐騙對方,為執行職務上發生的侵權行為 利用執行職務之際,但純屬個人所為的犯罪行為,就算剛好發生在職務行為中,實務見解也不認為算執行職務之行為 補充: 法人能否轉向實際為侵權行為之董事求償? 法無明文。 1.藉由法人與董事之委任契約:董事(受任人)在處理委任事務時造成委任人之損害,可根據民法第544條向受任人求償。 2.學說見解:可類推適用第188條第3項規定求償

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債權、物權特性比較:

債權: 1.效力範圍:只及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跟第三人是完全沒關係的。債權為相對權 2.功能:債權只讓債權人取得一個請求權。 3.債權只有平等效力 請求權在債權中是債權主要的作用、功能,可會使當事人間發生請求權的不一定只有債權、債務關係,如其他權利也有可能成立請求權的效果。 物權: 1.效力範圍:可排除他人的干涉,所謂他人,是沒有範圍的限制。物權的效果是絕對的 所有權:拒有排他的效力 2.功能:物權可讓物權人擁有對物的直接支配,無須他人協助。 3.物權不但有排他的效力,且有優先的效果

權利客體

權利客體:物須具有的要件:學說見解 1.民法上的物不包括人的身體。身體屬人格權 如義肢、義眼等,如裝在人身上,就屬人之一部份,脫離則為物 2.民法上的物定要為人力所支配。如火星上的石頭即不屬之 3.民法上的物必須獨立為一體,且能滿足人類生活所需。如一粒米、一滴水,無法滿足人之所需,即不屬之 4.民法上的物不一定要有體物,也可包含自然力。如瓦斯、電能、熱能

反射利益的類型:

1.公用道路的利用通行 2.政府賑災,人民所享受被救濟的利益 3.違章建築的拆除 4.商標審定 5.一般消費大眾、個人所受的利益

犯罪三階理論: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要件:外界事實發生之狀況 行為主體:有沒有資格成立犯罪 行為客體:犯罪的對象 主觀要件:行為人腦中所想的事情 如客觀該當、主觀不該當 如甲開車撞死乙 客觀上:乙死亡,有因果關係 主觀上:甲為過失,故不會成立殺人罪,只會成立過失致死罪 構成要件只要具備,即認定違法 二、違法性:原則上推定具有違法 重點不是判斷是否違法,而是要確定有無正當理由 如果有,就可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得被害人 2.推測承諾:只限於承諾者無法表達意願時 3.義務衝突 4.教師懲戒 第一、第二階段合稱不法 若無,即進入第三階 三、罪責:就個人的能力、條件、資格判斷是否適合當做一般人處罰 責任能力: 1.年齡 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無責任能力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 2.精神狀態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3.生理狀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實務見解:限於又聾又啞,天生或自幼(未滿7歲前)瘖啞 4.不法意識 第 16 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期待可能性,行為人期待他遵守法律的規定有多高或多低的問題,為罪責最上位的概念 低:最多不成立犯罪,阻卻罪責 稍微低:減輕罪責 高:加重刑責

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犯罪三階的前審察階段:檢討行為理論,是否為刑法上的行為

一、人的舉止:對自然世界或動物的舉止,如被野狗咬,就無須用到刑法 二、表現於外的舉止:指非單純的思想跟意圖,不處罰思想。我國刑法為行為刑法,只處罰行為人表現於外的行為 三、意志可得支配的舉止 A.排除無意識狀態:夢遊、熟睡中的行為、疾病中風或昏迷 直接強制:外界強大物理力的施加,以致意志無法支配 如:甲逛夜市,被壞心的乙用力一推,因而失去重心,往前跌倒在前方的攤位上,使攤位上的貨品損壞。 討論: 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但甲需進入到三階檢驗嗎? 因甲是受乙外界強大物理力的施加 ,以致意志無法支配傾倒的方向,非為刑法上之行為,故不成立犯罪 間接強制:意志受到宰治 如甲持槍抵住乙的太陽穴,威脅乙說:如你不開槍打死丙,我就開槍射爆你的頭。乙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開槍射丙。 乙開槍射丙的行為,是否為刑法上之行為? 討論 乙仍為刑法上行為,因乙仍可以大腦意志支配他的舉止 然而,乙雖為刑法上之行為,但因乙支配的空間受到甲的宰制,乙僅得於罪責主張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B.反射動作:學說見解,驚嚇下的的失控行為,類似於反射動作。 如甲開車中,突然一群虎頭蜂從窗戶飛進來,甲受到驚嚇,方向盤失控,因而使油門用力往旁衝撞到路人,使路人受傷。

死亡宣告之要件:

一、有失蹤人:係指離去最後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狀態。所謂生死不明係指生或死全然不知,且利害關係人或法院均不知去向、行蹤。 二、失蹤須達法律期間 1.普通期間:7年 2.特別期間: 3年: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 1年:遭受特別災難者 三、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申請 1.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失蹤人的法定代厘人、債權人、受遺贈人 2.檢察官:代表國家獨立申請,不受利害關係人拘束

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國家的構成要素

1.人民:具有該國國籍的人,即稱之為國民。具有此等法律地位,才能享有權利與義務,另外,人民的數量與素質須加以重視,以免帶來更多問題。20世紀德國學者椰林那克Jelline認為:人民與國家的關係,有如下四種: A.被動關係:即人民對於國家而為之各項給付與付出,包括: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等各種義務。 B.消極關係:即消極的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權、及伴隨而來的平等權,例如:集會結社自由、居住遷徙自由、人身自由。 C.積極關係:人民對國家所提出的主張請求權及受益權,其可細分如下: 經濟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行政上:請願權、訴願權。 司法上:民事、刑事訴訟。 教育上:9年國教 D.主動關係:亦即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參政權。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2.領土 所謂領土,為一個國家的管轄權所能及的區域。領土的範圍,包括: A.領路: 領路是領土最重要的部份,因為國家須在路地上建立、存在及活動。 領路包括地下及地表下面的部份。所以國家有權開採、探測、利用及處分地下的天然資源,不受他國干涉。 國家對其領路有絕對的、及排他的管轄權,包括:行政區的劃分、戡採自然資源、營造公共建築、及增收公用等權。 B.領水:指在沿海國家領域管轄權轄下的領域。此領域管轄權有維持公共秩序、海撈、沿海貿易、船行、關稅等,及外國商船在和平時期得要求無害通過領水。領水包含:領海、海灣、海峽、河川、湖泊等。 C.領空:是領陸及領水上面的大氣、和空中,包括領空權及太空權。 領空權:未有特殊原因,不得闖入他國之領空。否則他國得採取必要的措施。 太空權:在太空中,各國均憑等,依國際法可自由探測、研究及使用,任何國家不得拒為己有、並建立主權。 3.政府 政府是指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的集合體。其目的在為社會、做權威性的價值分配,政府是形成國家的要素之一,依據藍尼Ranney的說法:政府指社會上決定和執行法律的制度和個人,政府和其他組織之不同處在於: A.非自願性的成員:一國境內的人民,平均屬於政府管轄範圍,而其他社會組織通常可依照個人意願自由加入或退出。 B.有廣泛的權利:政府具有廣泛的權威,可發佈決策或命令,並且對人民具有約束力。而其他組織,只對成員具有約束力。 C.權威性的規則:就立法的觀點,政府透過立法機關,訂定法律、可制定人民應遵守的規則。 D.合法的制裁權:從司法的面向觀之,政府具有完整的主權,可根據法律、使用公權力,對違法者處以刑責、或剝奪其生命。 E.整合多元利益:人民的利益透過民調、選舉等表達,政府必須加以整合。制定出公共政策、便民利益衝突時,要避免採取遴合的政策,否則會使衝突更加激烈。 政府的特徵: A.廣泛的權威:政府可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策,及命令,並適用於全體國民。 B.非自願性的成員:人一出生即成為某國的國民。 C.權威性的規則:政府制定的規則,凌架於任何組織之上。 D.合法攏斷強制力:政府擁有懲戒權,能將觸犯法律者處於監禁、剝奪其某些權利。 E.行動代價最高:政府的行動代價,有時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巨變,例如國際衝突或戰爭。 4.主權 A.所謂主權,是指國家所有至高無上的政策制定與執行之權威。其效力為對內最高、對外獨力。1577年學者布丹Boudin首先將之視為國家的要素,而非只是君主個人的屬性。 B.類型: (A)依主權的歸屬分: 君主主權說:倡導者為布丹Boudin、霍布斯。認為君主之意、即上帝之命,是絕對具無限制的。 國民主權說:17、18世紀的天賦人權說,主張人民的權利,由上天賦予,所以主權是屬於國民的。 國家主權說:發展於德國。主張國家為公法上的權利主體,所以主權歸屬於國家,然主權的行使仍須由特定機關為之,且此說易與極端思想結合,故較不可採。 多元主權說:認為國家只是個提供服務的機制。與其他的社會團體相似。所以一切團體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均各自享有主權。 (B)依主權效力的對象分: 對內主權:主權於發動後,僅以國內為行使效力的對象,又稱國內主權。 對外主權:主權之發動,乃在以解決國際問題為目的,因其代表國家之意志,又可稱對外主權。 (C)依主權的法律基礎分: 事實主權:主權的實行,在法律上雖無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得以貫徹其意志的表現。 合法主權:其權利是由法律所賦予、承認的,故人民與國際所公認者,其稱之合法主權。 (D)依主權的表示形式分: 法律主權:在法律的形式上,界定何種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 政治主權:即在政治的層面上,決定何者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簡單說,亦即在法律背後的人民總意志。 C.功能: 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 團結民心,主權具有維繫國家認同、政府認同的功能。 制定基本大法:由主權者制定、修正及公佈,維護憲法的尊嚴。 決定國體與政體:以主權的所在決定國際:以主權的行使方式、決定政體。 決定重要權利:決定國家的治權及人民的政權,這些權利架設、分配、停止都是主權的作用。 裁決紛爭:主權對內具司法管轄權、以解決人民與國家、人民與人民間所發生的紛爭。 D.特性 永久性:主權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故主權的停止即代表國家的亡。 最高性:主權是維持社會對秩序的最高權威,倘若無主權做最後裁決,並無法維持社會秩序。 不可分性:一國之中僅可擁有一個主權,以維持主權的完整。 普遍性:國家的主權適用於領土內的所有人、物,對外則獨力不受他國的干涉。 不可讓與性:主權象徵國家的存在,故不能讓渡,另外,賀蘭恩曾以有形因素和無形因素描述一國之國力,其中有形因素一像一個國家的國土、疆域、本身的資源等:而無形因素像國民的性格、精神、領導者素質等。 焦點例題 關於國家主權的特性,何者錯誤?可轉讓性 四、國家的功能 行政學者梅莉安Merriam認為國家成立的功能其目的有下列五點: 1.安全:國家須保證主權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使國家免於受外來武力的入侵。 2.秩序:對內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群際紛爭,以利社會之穩定運行。 3.公道:國家進行社會價值之權威配置時,須依分配的正義原則建立合理之生活環境。 4.自由:保障個人的自由,促進人權之發展,以利多元、民主社會的產生。 5.福利:對於人民的經濟生活,國家則要積極的介入,以達到給付國家、福利國家的原則。

公共性的運作原則

公共性的運作原則:羅聖朋Rosenbloom認為公共組織的獨特性質即為其公共性,接受公眾託付實俴 主權意志,以體現公共利益,其認為公共行政運作有三項原則 A.憲政體制:公共組織的公共性必須經由憲政體制方能體現。 B.公共利益:公共組織的存在意義與目的旨在體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組織的運作方式必須符合某些崇高的道德規範。申言之,公共利益不但是行政人員的行為準則,更是文明體系的核心概念。 C.主權: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基於公眾的信託執行主權意志,行政機關的主要工作公共政策的規劃及執行。 透過公共政策與權威式的分配方式說明社會價值及資源。 4.市場:政府運作應有別於市場價格的考量,引進市場機制,強化政府機關的彈性與競爭力。政府應針對公共財的提供勇於負起直接供出的責任。 5.公共性的實踐:將公共利益轉換為實際政策法令,並實際付諸執行的乃是行政人員,因此行政人員對於公共利益的認知與作為,亦是公共行政的要點。 舒伯特schubert及哈蒙Harmon分別依據人員對於公共利益及個人角色的認定來區分行政人員的類型: 行政理性論者:理性論者仰賴專家與科學資訊搜集的過程,他們認為行政人員的權威即是專家的權威公共利益可在決策過程中發現,公共利益的落實即是決策過程的理性化。 行政理想論者:理想論者偏好在決策過程中擴張自主權及裁量權。公共利益模糊且難以定義的本質,使理想論者自認為以獲授權可在權勢其意異時,充分伸展裁量權。理想論者自視為決策制定的專家,使政策合乎民眾需求,有專業知識和責任感 ,其要求行政上最大自主和裁量,自認所做所為即代表公共利益。 行政實踐論者:實際論者強調以過程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認為自已是調處公益與私益的媒觸,在調處過程中要均衡各種衝突的利益,使更多人員、團體能參與決策。 上述的三類型:理性論者著重技術理性、知識分析,固然可增進政策之技術可行性,但卻易造成官僚封閉的心態 理想論者:行政人員自視甚高, 不屑與外界溝通對談,造成資訊的輸入日漸稀少,容易成為專斷者。 實際論者:以公眾利益的調處者自居,透過與外界的對談,內心的自知自覺來實餞公共利益 ,較符合民主時代公民參與、主權在民的想法。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即若無法律之規定或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做成行政行為,該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做決定。亦亦即某些事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令規定或在符合授權需要下,以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之。或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行為須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倘行政行為欠缺法律依據,即屬違返法律保留原則,亦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其行為自屬違法。

條件與期限

一、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係以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 二、期限:指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係於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 條件與期限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於: 條件:針對客觀上確定的事實。 期限:則針對確定發生的事實。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公共性的對象與範圍

是指公共利益的指射對象之範圍,關於公共行政之公共對象佛瑞德瑞克森將其歸納為以下五種模式: A.多元團體模式:公共對象是指利益團體,社會上有許多利益相同之個人組成利益團體,向政府施壓。以謀自我利益之取得。政政府機關針對利益團體的訴求做出回應並採取具體的政策作為,便是公共服務。 B.公共選擇模式:所謂的公共對象是指政府功能的消費者。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模式的公共解釋,相當近似於由個人立場推論公共涵義,此模式主張公共社會就是經濟市場,並假設人是理性自立的,在組織中個人與追求個人最大利益做為判斷標準。 C.代議政治模式:公共對象係指社會中極少部分之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他們因民眾所推舉最足以代表民眾,行政人員必須忠誠執行由國會通過之法律並服從上級之命令,如此方可謂具有正當性。這個模式認為以行政人員的社會經濟特徵必須能夠反應並代表他們所生活於其中的社會環境。 D.顧客服務模式:公共對象是指直接接受公務人員服務或管制的個人及團體,舉例而言學校中的學生便是教育機關跟教師之顧客,而納稅人便是稅務人員之顧客,而每一個普羅大眾就是基層公務人員服務的對象。 E.公民資格模式:公共對象是指具有知識又肯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這些謠民不僅關心個人利益亦關心公共利益,顧行政機關應努力培養此類公民,協助其參與 公共管理,亞里斯多德實俴的智慧就是今日政治學中所謂公民意識,具有三項特質:即自主性、友愛、判斷,可做為傅德瑞克森對公民之內涵的最佳補充。

國家的起源

1.神權說:神權論為最古老的一種說法。其認為國家為神所創造,在中世紀期間神權說是不容置疑的真理,清教徒革命更加強了這種神權說的份量,甚至到了君權神授。 2.社會契約說:國家是透過全體人民共同簽署的社會契約所建立。又有以下三種不同的看法: a.霍部斯認為透過社會契約的締結,人民將他們自治的自然權利交付給一個絕對的主權,並表示這主權的擁有者可以是國王也可以是議會。 b.洛克Locke認為人民並不簽署了社會契約而喪失他們的自然權利,由於他們的政府權利有限,且須向人民負責,因此他們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 c.盧梭Rousseau認為主權是人民所共享的。其對主權的認知與或部斯一樣的絕對,與洛克Locke不同的是,他認為人民、公民和政治參與不容少數寡頭所攏斷。他堅持每一個人有權參與政府事務,並表示只有人民直接行使的政治權威才算合法。人民只有義務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3.武力起源說:國家和權利一樣高於任何型態的人類團體,不容任何道德考慮的約束。此學說不允許人民反抗政府的作為,也不讓人民保有生命、財產、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權利。 4.自然起源說:此說認為國家是自然的產物也是成長的、不可避免的、以及為人類會帶來好處的一種制度。

特別公課:

1.徵收特對象屬性相同:特定人 2.義務人與課徵目的具有關連性 3.支應使用上的限制:專款專用 :例:身障基金、空污費、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行政裁量權:

司法審察:司法對於行政總體適用法律的過程,都可審察有無違法。但行政基於立法者的授權,享有一定程度的形成自由,司法者就必須退讓。 司法者的審察密度僅及於合法性監督、而不及於合目的性監督 行政形成自由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學說見解,存在於構成要件中,如風序良俗。規範性、經驗性 法院:原則可審察 例外不可審察:構成判斷餘地,碰到行政權的核心,有三類型 1.高度屬人性:如考績、操性、學生成績、考績成績的評定、大學教師的升等 2.委員會: 3.專業性事務: 二、判斷餘地:學說見解,存在於法律效果。原則不可審察、當構成所謂判斷瑕疵時,法院即可審察 實務見解:釋字553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30號判決 裁量類型:學說見解,存在於法律效果。依照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分: 一、羈束行政:行政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如有裁量權,為裁量處分;如無裁量權,則為羈束處分。 二、行政裁量: 選擇裁量:在符合構成要件事實存在時,行政機關得在多種措施中選擇其中或數種。 決定裁量: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空間,在符合構成要件時,行政機關得選擇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裁量。 裁量瑕疵 裁量濫用 裁量逾越 裁量怠惰 特殊概念:裁量收縮至零 原意指法規有五裁量或三裁量方法,但結合具體個案收縮至只剩一種裁示合法,稱合義務性裁量。若沒採此行為,會構成所謂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因行政機關有作為義務而不做為,將構成不做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2016年7月17日 星期日

筆記類:說苑

一、卷二臣術 晏子朝,乘敝車,駕駑馬,景公見之曰:「嘻!夫子之祿寡耶!何乘不任之甚也!」晏子對曰:「賴君之賜,得以壽三族及國交遊皆得生焉,臣得暖衣飽食,敝車駑馬,以奉其身,於臣足矣。」晏子出,公使梁丘據遺之輅車乘馬,三返不受,公不悅,趣召晏子,晏子至,公曰:「夫子不受,寡人亦不乘。」晏子對曰:「君使臣臨百官之吏,節其衣服飲食之養,以先齊國之人,然猶恐其侈靡而不顧其行也;今輅車乘馬,君乘之上,臣亦乘之下,民之無義,侈其衣食而不顧其行者,臣無以禁之。」遂讓不受也。 本文主旨:說明晏子治國之道為節儉力行 二、建本 子路曰:負重道遠者,不擇地而休;家貧親老者,不擇祿而仕。昔者由事二親之時,常食藜藿之實而為親負米百里之外,親沒之後,南遊於楚,從車百乘,積粟萬鍾,累茵而坐,列鼎而食,願食藜藿負米之時不可復得也;枯魚銜索,幾何不蠹,二親之壽,忽如過隙,草木欲長,霜露不使,賢者欲養,二親不待,故曰:家貧親老不擇祿而仕也。 本文主旨:說明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在 三、建本 曾子芸瓜而誤斬其根,曾皙怒,援大杖擊之,曾子仆地;有頃蘇,蹶然而起,進曰:“曩者參得罪於大人,大人用力教參,得無疾乎!”退屏鼓琴而歌,欲令曾皙聽其歌聲,令知其平也。孔子聞之,告門人曰:“參來勿內也!”曾子自以無罪,使人謝孔子,孔子曰:“汝聞瞽叟有子名曰舜,舜之事父也,索而使之,未嘗不在側,求而殺之,未嘗可得;小箠則待,大箠則走,以逃暴怒也。今子委身以待暴怒,立體而不去,殺身以陷父,不義不孝,孰是大乎?汝非天子之民邪?殺天子之民罪奚如?”以曾子之材,又居孔子之門,有罪不自知處義,難乎! 四、卷三 建本 晉平公問於師曠曰:“吾年七十欲學,恐已暮矣。”師曠曰:“何不炳燭乎?”平公曰:“安有為人臣而戲其君乎?”師曠曰:“盲臣安敢戲其君乎?臣聞之,少而好學,如日出之陽;壯而好學,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學,如炳燭之明。炳燭之明,孰與昧行乎?”平公曰:“善哉!” 本文主旨:活到老,學到老 五、卷三 建本 孔子謂子路曰:“汝何好?”子路曰:“好長劍。”孔子曰:“非此之問也,請以汝之所能,加之以學,豈可及哉!”子路曰:“學亦有益乎?”孔子曰:“夫人君無諫臣則失政;士無教交,則失德;狂馬不釋其策,操弓不返於檠;木受繩則直,人受諫則聖;受學重問,孰不順成;毀仁惡士,且近於刑。君子不可以不學。”子路曰:“南山有竹,弗揉自直,斬而射之,通於犀革,又何學為乎?”孔子曰:“括而羽之,鏃而砥礪之,其入不益深乎?”子路拜曰:“敬受教哉!” 本文主旨: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 六、卷六《復恩》 秦繆公嘗出,而亡其駿馬,自往求之,見人已殺其馬,方共食其肉,繆公謂曰:“是吾駿馬也。”諸人皆懼而起,繆公曰:“吾聞食駿馬肉,不飲酒者殺人。”即以次飲之酒,殺馬者皆慚而去。居三年,晉攻秦繆公,圍之,往時食馬肉者,相謂曰:“可以出死報食馬得酒之恩矣。”遂潰圍。繆公卒得以解難,勝晉獲惠公以歸,此德出而福反也。 本文主旨:施惠於人,即是自求多福 七、卷六 復恩 楚莊王賜群臣酒,日暮酒酣,燈燭滅,乃有人引美人之衣者,美人援絕其冠纓,告王曰:“今者燭滅,有引妾衣者,妾援得其冠纓持之,趣火來上,視絕纓者。”王曰:“賜人酒,使醉失禮,奈何欲顯婦人之節而辱士乎?”乃命左右曰:“今日與寡人飲,不絕冠纓者不懽。”群臣百有餘人皆絕去其冠纓而上火,卒盡懽而罷。居三年,晉與楚戰,有一臣常在前,五合五奮,首卻敵,卒得勝之,莊王怪而問曰:“寡人德薄,又未嘗異子,子何故出死不疑如是?”對曰:“臣當死,往者醉失禮,王隱忍不加誅也;臣終不敢以蔭蔽之德而不顯報王也,常願肝腦塗地,用頸血湔敵久矣,臣乃夜絕纓者。”遂敗晉軍,楚得以強,此有陰德者必有陽報也。 本文主旨:說明暗中施恩惠於人的人,必然能得到公開的報償 八、卷六 復恩 鮑叔死,管仲舉上衽而哭之,泣下如雨,從者曰:「非君父子也,此亦有說乎?」管仲曰:「非夫子所知也,吾嘗與鮑子負販於南陽,吾三辱於市,鮑子不以我為怯,知我之欲有所明也;鮑子嘗與我有所說王者,而三不見聽,鮑子不以我為不肖,知我之不遇明君也;鮑子嘗與我臨財分貨,吾自取多者三,鮑子不以我為貪,知我之不足於財也。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鮑子也。士為知己者死,而況為之哀乎!」 九、卷七 政理 魯哀公問政於孔子,對曰:“政有使民富且壽。”哀公曰:“何謂也?”孔子曰:“薄賦斂則民富,無事則遠罪,遠罪則民壽。”公曰:“若是則寡人貧矣。”孔子曰:“《詩》云:‘凱悌君子,民之父母’,未見其子富而父母貧者也。” 十、卷七 政理 宓子賤治單父,彈鳴琴,身不下堂而單父治。巫馬期亦治單父,以星出,以星入,日夜不出,以身親之,而單父亦治。巫馬期問其故於宓子賤,宓子賤曰:「我之謂任人,子之謂任力;任力者固勞,任人者固佚。」人曰宓子賤,則君子矣,佚四肢,全耳目,平心氣而百官治,任其數而已矣。巫馬期則不然,弊性事情,勞煩教詔,雖治猶未至也。 十一、卷七 政理 景公好婦人而丈夫飾者,國人盡服之,公使吏禁之曰:“女子而男子飾者,裂其衣,斷其帶。”裂衣斷帶相望而不止,晏子見,公曰:“寡人使吏禁女子而男子飾者,裂其衣,斷其帶,相望而不止者,何也?”對曰:“君使服之於內而禁之於外,猶懸牛首於門而求買馬肉也;公胡不使內勿服,則外莫敢為也。”公曰:“善!”使內勿服,不旋月而國莫之服也。 十二、卷008 尊賢 鄒子說梁王曰:「伊尹故有莘氏之媵臣也,湯立以為三公,天下之治太平。管仲故成陰之狗盜也,天下之庸夫也,齊桓公得之以為仲父。百里奚道之於路,傳賣五羊之皮,秦穆公委之以政。甯戚故將車人也,叩轅行歌於康之衢,桓公任以國。司馬喜髕腳於宋,而卒相中山。范睢折脅拉齒於魏而後為應侯。太公望故老婦之出夫也,朝歌之屠佐也,棘津迎客之舍人也,年七十而相周,九十而封齊。故《詩》曰:『綿綿之葛,在於曠野,良工得之,以為絺紵,良工不得,枯死於野。』此七士者,不遇明君聖主,幾行乞丐,枯死於中野,譬猶綿綿之葛矣。」 本文主旨:鄒衍列舉七位出身微賤的賢人,應得明君的重用,而使國家強盛 十三、卷八尊賢 伯牙子鼓琴,鍾子期聽之,方鼓而志在太山,鍾子期曰:“善哉乎鼓琴!巍巍乎若太山。”少選之間,而志在流水,鍾子期復曰:“善哉乎鼓琴!湯湯乎若流水。”鍾子期死,伯牙破琴絕絃,終身不復鼓琴,以為世無足為鼓琴者。非獨鼓琴若此也,賢者亦然,雖有賢者而無以接之,賢者奚由盡忠哉!驥不自至千里者,待伯樂而後至也。 十四、卷九 正諫 景公有馬,其圉人殺之,公怒,援戈將自擊之,晏子曰:“此不知其罪而死,臣請為君數之,令知其罪而殺之。”公曰:“諾。”晏子舉戈而臨之曰:“汝為吾君養馬而殺之,而罪當死;汝使吾君以馬之故殺圉人,而罪又當死;汝使吾君以馬故殺人,聞於四鄰諸侯,汝罪又當死。”公曰:“夫子釋之!夫子釋之!勿傷吾仁也。” 景公好弋,使燭雛主鳥而亡之,景公怒而欲殺之,晏子曰:“燭雛有罪,請數之以其罪,乃殺之。”景公曰:“可。”於是乃召燭雛數之景公前曰:“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一罪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二罪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三罪也。數燭雛罪已畢,請殺之。”景公曰:“止,勿殺而謝之。” 本文主旨:此二段說明晏子以反諷巧餞的方法勸阻君王殺人, 十五、卷十 敬慎 孔子行遊中路聞哭者聲,其音甚悲,孔子曰:“驅之!驅之!前有異人音。”少進,見之,丘吾子也,擁鐮帶索而哭,孔子辟車而下,問曰:“夫子非有喪也?何哭之悲也。”丘吾子對曰:“吾有三失。”孔子曰:“願聞三失。”丘吾子曰:“吾少好學問,周遍天下,還後吾親亡,一失也。事君奢驕,諫不遂,是二失也。厚交友而後絕,三失也。樹欲靜乎風不定,子欲養吾親不待;往而不來者,年也;不可得再見者,親也。請從此辭。”則自刎而死。孔子曰:“弟子記之,此足以為戒也。”於是弟子歸養親者十三人。 本文主旨:說明丘吾子愧悔生命中的三失 十六、卷十四 至公 子胥將之吳,辭其友申包胥曰:“後三年,楚不亡,吾不見子矣!”申包胥曰:“子其勉之!吾未可以助子,助子是伐宗廟也;止子是無以為友。雖然,子亡之,我存之,於是乎觀楚一存一亡也。”後三年,吳師伐楚,昭王出走,申包胥不受命西見秦伯曰:“吳無道,兵強人眾,將征天下,始於楚,寡君出走,居雲夢,使下臣告急。”哀公曰:“諾,吾固將圖之。”申包胥不罷朝,立於秦庭,晝夜哭,七日七夜不絕聲。哀公曰:“有臣如此,可不救乎?”興師救楚,吳人聞之,引兵而還,昭王反,復欲封申包胥,申包胥辭曰:“救亡非為名也,功成受賜,是賣勇也。”辭不受,遂退隱,終身不見。《詩》云:“凡民有喪,匍匐救之。” 本文主旨:說明申包胥雖有子胥,但不變其愛楚國之心,救楚國後又不受君賜,為志功之行 十七、季文子相魯,妾不衣帛,馬不食粟。仲孫它諫曰:「子為魯上卿,妾不衣帛,馬不食粟,人其以子為愛,且不華國也。」文子曰:「然乎?吾觀國人之父母衣麤食蔬,吾是以不敢。且吾聞君子以德華國,不聞以妾與馬。夫德者得於我,又得於彼,故可行;若淫於奢侈,沈於文章,不能自反,何以守國?」仲孫它慚而退。 十八、卷十六 談叢 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貧一富,乃知交態;一貴一賤,交情乃見;一浮一沒,交情乃出。德義在前,用兵在後。初沐者必拭冠,新浴者必振衣。敗軍之將,不可言勇;亡國之臣,不可言智。 本文主旨:說明考驗友情的因素,共有生死關頭、貧富的懸殊、貴賤的差別

行政行為的事實行為:

簡稱行政上的事實行為,係指行政行為的作為即在發生實際的效果為目的,而不以發生效力效果為目的者。其判斷要素有二 一、公法性:事實行為是否具有公法性,一般以該事實行為所依據之法規範是否為公法而定,若無法規範則是係其行為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歸屬於公法範疇。 二、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行政行為的作用,如做成行政處分、發佈法規命令,均係公法上之意思表思,均會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則非事實行為。唯需注意者事實行為雖不以法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但可能因事實行為而發生法律關係,如因事實上之錯誤給付而致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公共性的對象與範圍

是指公共利益的指射對象之範圍,關於公共行政之公共對象佛瑞德瑞克森將其歸納為以下五種模式: A.多元團體模式:公共對象是指利益團體,社會上有許多利益相同之個人組成利益團體,向政府施壓。以謀自我利益之取得。政政府機關針對利益團體的訴求做出回應並採取具體的政策作為,便是公共服務。 B.公共選擇模式:所謂的公共對象是指政府功能的消費者。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模式的公共解釋,相當近似於由個人立場推論公共涵義,此模式主張公共社會就是經濟市場,並假設人是理性自立的,在組織中個人與追求個人最大利益做為判斷標準。 C.代議政治模式:公共對象係指社會中極少部分之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他們因民眾所推舉最足以代表民眾,行政人員必須忠誠執行由國會通過之法律並服從上級之命令,如此方可謂具有正當性。這個模式認為以行政人員的社會經濟特徵必須能夠反應並代表他們所生活於其中的社會環境。 D.顧客服務模式:公共對象是指直接接受公務人員服務或管制的個人及團體,舉例而言學校中的學生便是教育機關跟教師之顧客,而納稅人便是稅務人員之顧客,而每一個普羅大眾就是基層公務人員服務的對象。 E.公民資格模式:公共對象是指具有知識又肯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這些謠民不僅關心個人利益亦關心公共利益,顧行政機關應努力培養此類公民,協助其參與 公共管理,亞里斯多德實俴的智慧就是今日政治學中所謂公民意識,具有三項特質:即自主性、友愛、判斷,可做為傅德瑞克森對公民之內涵的最佳補充。 3.公共性的運作原則:羅聖朋Rosenbloom認為公共組織的獨特性質即為其公共性,接受公眾託付實俴 主權意志,以體現公共利益,其認為公共行政運作有三項原則 A.憲政體制:公共組織的公共性必須經由憲政體制方能體現。 B.公共利益:公共組織的存在意義與目的旨在體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組織的運作方式必須符合某些崇高的道德規範。申言之,公共利益不但是行政人員的行為準則,更是文明體系的核心概念。 C.主權: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基於公眾的信託執行主權意志,行政機關的主要工作公共政策的規劃及執行。 透過公共政策與權威式的分配方式說明社會價值及資源。 4.市場:政府運作應有別於市場價格的考量,引進市場機制,強化政府機關的彈性與競爭力。政府應針對公共財的提供勇於負起直接供出的責任。 5.公共性的實踐:將公共利益轉換為實際政策法令,並實際付諸執行的乃是行政人員,因此行政人員對於公共利益的認知與作為,亦是公共行政的要點。 舒伯特schubert及哈蒙Harmon分別依據人員對於公共利益及個人角色的認定來區分行政人員的類型: 行政理性論者:理性論者仰賴專家與科學資訊搜集的過程,他們認為行政人員的權威即是專家的權威公共利益可在決策過程中發現,公共利益的落實即是決策過程的理性化。 行政理想論者:理想論者偏好在決策過程中擴張自主權及裁量權。公共利益模糊且難以定義的本質,使理想論者自認為以獲授權可在權勢其意異時,充分伸展裁量權。理想論者自視為決策制定的專家,使政策合乎民眾需求,有專業知識和責任感 ,其要求行政上最大自主和裁量,自認所做所為即代表公共利益。 行政實踐論者:實際論者強調以過程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認為自已是調處公益與私益的媒觸,在調處過程中要均衡各種衝突的利益,使更多人員、團體能參與決策。 上述的三類型:理性論者著重技術理性、知識分析,固然可增進政策之技術可行性,但卻易造成官僚封閉的心態 理想論者:行政人員自視甚高, 不屑與外界溝通對談,造成資訊的輸入日漸稀少,容易成為專斷者。 實際論者:以公眾利益的調處者自居,透過與外界的對談,內心的自知自覺來實餞公共利益 ,較符合民主時代公民參與、主權在民的想法。 哈蒙的行政類型格道:認為公共利益為重視系統內個人與團體間政治活動,持續不斷變遷的結果,固他根據 行政人員 倡導或行政測試所反應出的公共利益觀,設計出行政類型革道 :前瞻性:高度回應性、高度開創性 理性論者:高度回應性、低度開創性 反應型:忠度回應性、中度開創性 專業技術官僚:低度回應性、高度開創性 被動型::低度回應性、低度開創性 哈蒙指出唯有前瞻性行政人員的行為才能符合其公共利益的主張,前瞻性最主要的特徵在於行政人員不僅做政策的倡導,亦能積極回應服務團體的需求,透過持續性的互動,逐漸達成公共利益的目標

國家State

政治學最基本的研究標的乃是國家。無論是國家體系與制度是國家對資源的權威性或活動,國家社會間的互動關係、乃至國際的互動與交流等,討論的基礎,都圍繞在有關國家的角色上面。 國家的意義 1.偉伯Weber:認為國家是在所屬疆域之內,可合法、攏斷行使暴力、管制力的社會實體。 2.馬啟華:認為國家是一群人在特定土地上建立最高權利的政治組合。 3.加納Garner:認為國家乃一群人所組織的社會,永久佔據特定區域,不受外力的拘束,保持有組織的政府,以獲得居民的服從。 4.海伍德Heywood:則將國家的定義與範圍分成三種做討論,分別是: a.觀念論:承自黑格爾Hegel的哲學觀點,國家乃是家庭與士民社會,透過相互同情、亦即由普遍利他主義所強化之倫理社群,是至高無上的。 b.功能論:將焦點集中於國家的角色與目標。將國家定義成一組維護秩序並實現政治社會穩定的制度。 c.組織論:此說將國家定義成國家機器,指射一套為眾人所承認並支持的公共制度。將維持社會秩序與存續,始做首要目標的集體性組織。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行政法

行政處分不一定屬行政罰、而行政罰一定就是行政處分 第一次的權利救濟: 行政偵訟→訴願加行政訴訟 第二次權利救濟: 1.國家賠償:違法 2.損失補償:合法行為,特別犧牲

自然人的能力

1.權利能力:指可以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原則上只有有與無的問題 2.行為能力:當事人得否以獨立的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資格 判斷標準:年齡、是否已結婚、是否受監護宣告 3.責任能力: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的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在民法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 判斷標準:識別能力

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區別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實意

區別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實意,在於法律效果不同 1.任意法的規定: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遵守,亦即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或行為縱使違反任意法規定,只要事前經合意或事後別無異議,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並不因違反任意法而影響其效力。 2.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有下列三種不同效果 行為無效,但不受處罰:如結婚不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應屬無效,但當事人並不因而遭受處罰。 應受處罰,但行為仍然有效: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款上的祕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如貪污治罪條例第4到第7外,因依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處罰,公務員有上述情形時應先予撤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3、4項參照,但公務員的營利行為並不因而無效,此時應注意刑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犯公務員圖利罪所得的利益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 額。 法律行為無效並應受處罰:如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與直系血親或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不但結婚無效,民法第988條第2項、依刑法第230條規定尚有刑罰規定。

民事制裁之方式及方法

民事制裁之方式及方法有三,即權利上之制裁、財產上之制裁及其他之制裁。 前二者稱之為實體法上之制裁方式,後者總刮言之屬程序法上之制裁方式: 一、實體法上之制裁: 1.權利之制裁: 法人之解散: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民法第36:法人之人格乃由法律所賦予,若法人有違法之情形自得依法剝奪其人格 權。 權利行使之停止:即對違反民法規定者,剝奪其基於該身份依法應享之權利的制裁。如父母濫用其對子女的權利時)由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一部份。 契約之解除:契約解除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因法律上或契約上解除權之行使,使該契約溯及的消滅之單方意思表示,亦即當事人有債務不履行情形,他方當事人依法或依契約可行使其解除權而解除契約,此亦屬制裁之 一種。 法律行為之無效及撤消: 法律行為有不適法或不正當之情形,法律將該種行為歸定為無效或得撤消,此雖非對具體權利之剝奪,然其間接的使該項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受到影響,故亦屬權利制裁之一種。無 效的法律行為乃自始的、確定的、當然的無效,如約定終生不婚則贈與財產,此契約因違反風序良俗,法律上不承認其效力,乃屬無效行為,。又得撤消之法律行為乃因法律行為之 意思表示有瑕疵,表意人將其意 思表示撤消後,使其溯及的不生效力之謂,如受詐欺或受脅迫之表意人得行使撤消權,撤消即意思表示使其不生效力,亦即對相對人為制裁。 2.財產上之制裁: 返還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使他人受有損害應返還其利益,此乃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受利人因將其所受利益返還受損害之人。 損害賠償:凡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者,基於私法上之規定,行為人應回復原狀或填補他人所受之損害為之,而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有下列二種: 回復原狀:即是賠償義務人對被害人賦回復其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此乃屬原則。 金錢賠償:損害情形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有重大困難,依損害程度估算金錢額度以賠償。 二、程序法上之制裁方式: 其他制裁方式:如繼承權之剝奪,即繼承人為法定不法行為或不當的行為,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政治學方法論

1.結構功能論 A.強調社會和社會制度的每一部份如何對總體有所貢獻。制度是相互依賴的複雜體,對總體的維持有所幫助。 B.大多數的體系對其他體系亦具影響力。那麼他們都被認為整個大體系的附屬體系。 C.體系內的每一組單位,有助於該體系的持續操作與定型。 D.體系是穩定和諧的,不輕易有所變遷的 2.系統論,包含: A>政治系統與環境做適度的區分,但政治系統受到環境的影響。 B.系統為維持長期生存,必須獲得足夠的反饋資訊且採取措施,調整未來的行為。 C.系統的調整,必須具備改變自己內部結構或運作過程的能力。 D.政治過程是以輸入到轉換到輸出到反饋的一連串循環過程。 3.新制度主義 A>新制度主義主張人的行為是機構的基本模型,宣稱國家並非是一種工具,也不會依照某種階級的利益而運作,並主張國家是具有自主性的,換句話說,國家的公務人員有著他們自己的利益,而他們也會獨立的在社會裡追求扮演參與者的角色,由於國家控制了強制的工具,並且使許多公民社會裡的團體必須倚賴著國家,國家的公務人員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會對公民社會施加他們自己的偏好,新制度論者則認為實際上制度也會倒過影響組織、團體或個人的行為。 B.新制度主義研究的途徑三大範疇, 1.歷史的制度主義:認為制度並非決定的唯一因素,政策結果是各種團體、利益、觀念與制度結構之間的互動合作之產物。 2.理性決擇的制度主義: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去解釋制 度功能,包括: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勵機制、消除外部效果、創造合作條件等。 3.社會學的制度主義:又稱組織制度學派,嘗試以社會的層次去理解人類的行動,主要包括:社群意識、公民社會、社會團體、非正式組織、倫理規範等。 C.限制,包含: 1.過度重視國家機關因素、忽視社會團體、社會網絡的重要性。 2.其命題禁不起實證科學的考驗。 3.忽視政治行為。

公共性之意義

行政學之公共性Publicty可謂是行政學的中心部分,亦為行政學與其他學科之最大差別之處。若不考慮行政學之公共性則其與管理學便幾乎完全重疊,可知行政的意義研究絕不能忽略公共一詞重要性。但究竟公共的涵意為何?吾人可由公共性之實質意義及指射對象加以探討題 1.公共性的實質意義 公共性的實質意義便是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之所做所為因有利於民眾福祉,是社會之發展,能實餞其創始及往後之理想目標。如教育機會均等、充分就業等 而有關公共事務之所有價值及期待均可結合於 公共利益概念之下。全中榭jun認為公共利益的內涵難以明確界定與涵刮,但可以下列八個指標來做解釋 A.公民權利:要解釋的是公共行政是否尊重人性的尊嚴、是否保障了公民的權利,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政府部門可能會以公共 利益之名造成侵害公民權利之事實,固公共行政必須充分考量公民的各種權利,確實的調和各別的公民權利及整體的社群利益。 B.民主程序:要解釋的是公共行政部門是否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利害關係人、是否聽取有關當事人 的陳述意見 、公民參與是否有效,在民主社會中,公民對政策的制定必須有足夠的權利與管道來參與和表達。 3.公開性:要解釋的是協商與決策過程的背景資訊及專業意見是否具有公開性、是否可供外界審察,關於政策相關的資訊應開誠佈公以提供社會大眾解釋,因為當政府的權利運作愈公開透明,吾人便能監督政府,對於權利與資源的運用,使行政的運作更有利於公共利益的達成。 D.普遍利益:要解釋的是公共行政是否反應多數人的利益或是特殊人員和團體的利益。公共行政是否超越了行政部門自身的利益或能超越地方的利益,政府機關所推行的政策不應只針對少數或及特殊利益團體的利益的需求,而應考量社會大眾共同的利益。 E.輿論民意:要解釋的是公共行政是否考量民眾的感受、是否有探尋輿論與民意。行政機關應考量民意與輿情不可閉門造車,以免使專業凌駕民意而造成 行政事務推行上的困難。 F.專業知識:要解釋的是公共行政運作及決策是否參考專業的意見,為避免過度屈就民意而造成決策搖擺與事務推動的延滯,行政人員應秉持其專業知識,針對其負責的事件提出專業的意見。 G.倫理道德標準的考量:要解釋的是政府事務的運作 是否禁得起倫理與道德的檢驗,行政人員受到公眾的委託來規劃與執行政策,其行事必須禁得起倫理道德的標準檢驗。 H.非預期的結果的預測:要解釋的是政策分析人員及決策者的建議與決策是否經過充足與可行性的分析並與近期的價值相容。公共政策必須充分推論各種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建構有效的指標,以利政策的推動與評估。

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史學類:戰國策

一、卷三十燕策二●鷸蚌相爭 趙且伐燕,蘇代為燕王謂惠王曰:「今者臣來,過易水,蚌方出曝,而鷸啄其肉,蚌合而鉗其喙。鷸曰:『今日不雨,明日不雨,即有死蚌。』蚌亦謂鷸曰:『今日不出,明日不出,即有死鷸。』兩者不肯捨,漁者得而並禽之。今趙且伐燕,燕、趙久相支,以弊大眾,臣恐強秦之為漁漁父也。故願王之熟計之也。」惠王曰:「善。」乃止。 本文主旨:蘇代用鷸蚌相爭的寓言故事說服趙惠文王停止進攻燕國,以免秦國從中得利 二、卷32 為人迎新婦,婦上車,問:「驂馬,誰馬也?」御曰:「借之。」新婦謂僕曰:「拊驂,無笞服。」車至門,扶,教送母:「滅灶,將失火。」入室見臼,曰徙之牖下,妨往來者。「主人笑之。此三言者,皆要言也,然而不免為笑者,蚤晚之時失也。 本文主旨:用為人迎新婦的故事說明講話要選擇恰當的時機 三、卷三十燕策二 蘇代為燕說齊,未見齊王,先說淳於髡曰:「人有賣駿馬者,比三旦立市,人莫之知。往見伯樂曰:『臣有駿馬,欲賣之,比三旦立於市,人莫與言,願子還而視之,去而顧之,臣請獻一朝之賈。』伯樂乃還而視之,去而顧之,一旦而馬價十倍。今臣欲以駿馬見於王,莫為臣先後者,足下有意為臣伯樂乎?臣請獻白璧一雙,黃金萬鎰,以為馬食。」淳於髡曰:「謹聞命矣。」入言之王而見之,齊王大說蘇子。 本文主旨:說明蘇代以伯樂幫助賣俊馬的事,請淳於髡引見齊王 四、卷二十九燕策一 燕昭王收破燕後即位燕昭王收破燕後即位,卑身厚幣,以招賢者,欲將以報讎。故往見郭隈先生曰:「齊因孤國之亂,而襲破燕。孤極知燕小力少,不足以報。然得賢士與共國,以雪先王之恥,孤之願也。敢問以國報讎者奈何?」 郭隈先生對曰:“帝者與師處,王者與友處,霸者與臣處,亡國與役處。詘指而事者,北面而受學,則百己者至。先趨而後息,先問而後嘿,則什己者至。人趨己趨,則若己者至。馮幾據杖,眄視指使,則廝役之人至。若恣睢奮擊,呴籍叱哆咄,則徒隸之人至矣。此古服道致士之法也。王誠博選國中之賢者,而朝其門下,天下聞王朝其賢臣,天下之士必趨於燕矣。” 昭王曰:“寡人將誰朝而可?”郭隈先生曰:“臣聞古之君人,有以千金求千里馬者,三年不能得。涓人言於君曰:‘請求之。’君遣之。三月得千里馬,馬已死。買其首五百金,反以報君。君大怒曰:‘所求者生馬,安事死馬而捐五百金?’涓人對曰:‘死馬且買之五百金,況生馬乎?天下必以王為能市馬,馬今至矣。’於是不能期年,千里之馬至者三。今王誠欲致士,先從隈始;隈且見事,況賢於隈者乎?豈遠千里哉?” 本文主旨:記載燕昭王招賢興國,欲伐齊報仇事 五、秦策一 衛鞅亡魏入秦,孝公以為相,封之於商,號曰商君。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然刻深寡恩,特以強服之耳。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辭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後,蒞政有頃,商君告歸。人說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國危,左右太親者深危。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為主,大王更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讎也,願大王圖之。」商君歸還,惠王車裂之,而秦人不憐。 本文主旨:記載商鞅變法,及遭誣陷而死的經過 六、秦策一 說秦王書十上而說不行。黑貂之裘弊,黃金百斤盡,資用乏絕,去秦而歸。羸滕履蹻,負書擔橐,形容枯槁,面目犁黑,狀有歸色。歸至家,妻不下紉,嫂不為炊,父母不與言。蘇秦喟歎曰:「妻不以為為夫,嫂不以我為叔,父母不以我為子,是皆秦之罪也。」乃夜發書,陳篋書事,得《太公陰符》之謀,伏而誦之,簡練以為揣摩。讀書欲睡,引錐自刺其股,血流至足。曰:「安有說人主不能出其金市錦繡,取卿相之尊者乎?」期年揣摩成,曰:「此真可以說當世之君矣!」 使用乃摩燕烏集闕,見說趙王於華屋之下,抵掌而談。趙王大悅,封為武安君。受相印,革車百乘,綿繡千純,白壁百雙,黃金萬溢,以隨其後,約從散橫,以抑強秦。故蘇秦相於趙而關不通。當此之時,天下之大,萬民之眾,王侯之威,謀臣之權,皆欲決蘇秦之策。 七、秦策一 將說楚王路過洛陽,父母聞之,清宮除道,張樂設飲,郊迎三十里。妻側目而視,傾耳而聽;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謝。蘇秦曰:「嫂,何前倨而後卑也?」嫂曰:「以季子之位尊而多金。」蘇秦曰:「嗟乎!貧窮則父母不子,富貴則親戚畏懼。人生世上,勢位富貴,盍可忽乎哉!」 本文主旨:說明蘇秦因富貴返鄉,受到家人們隆重的歡迎,將前後返鄉景況做了對比,深感世態炎涼,人生在世不可忽視功名富貴 八、卷十六楚三 張儀南見楚王,謂楚王曰:「敝邑之王所甚說者無先大王,雖儀之所甚願為門闌之廝者亦無先大王。敝邑之王所甚憎者無先齊王,雖儀之所甚憎者亦無先齊王。而大王和之,是以敝邑之王不得事王,而令儀亦不得為門闌之廝也。王為儀閉關而絕齊,今使使者從儀西取筆秦所分楚商於之地方六百里,如是則齊弱矣。是北弱齊,西德於秦,私商於以為富,此一計而三利俱至也。」 本文主旨:張儀遊說楚懷王,說明楚和齊絕交,可獲三利 九、秦策二●曾參殺人 昔者,曾參之處,鄭人有與曾參同名姓者殺人,人告其母曰:『曾參殺人。』其母織自若也。頃然一人又來告之,其母曰:『吾子不殺人。』有頃,一人又來告,其母投杼下機,踰牆而走。夫以曾參之賢,與其母信之也,然三人疑之,其母懼焉。今臣之賢也不若曾參,王之信臣也,又不如曾參之母之信曾參也,疑臣者非特三人也,臣恐大王投杼也。 十、卷十一齊策四 齊宣王見顏斶,曰:「斶前!」斶亦曰:「王前!」宣王不悅。左右曰:「王,人君也。斶,人臣也。王曰『斶前』,亦曰『王前』,可乎?」斶對曰:「夫斶前為慕勢,王前為趨士。與使斶為趨勢,不如使王為趨士。」王忿然作色曰:「王者貴乎?士貴乎?」對曰:「士貴耳,王者不貴。」王曰:「有說乎?」斶曰:「有。昔者秦攻齊,令曰:『有敢去柳下季壟五十步而樵采者,死不赦。』令曰:『有能得齊王頭者,封萬戶侯,賜金千鎰。』由是觀之,生王之頭,曾不若死士之壟也。」宣王默然不悅。左右皆曰:「斶來,斶來!大王據千乘之地,而建千石鐘,萬石?。天下之士,仁義皆來役處;辯知並進,莫不來語;東西南北,莫敢不服。求萬物不備具,而百無不親附。今夫士之高者,乃稱匹夫,徒步而處農畝,下則鄙野、監門、閭裡,士之賤也,亦甚矣!」 本文主旨:顏斶勸齊宣王能禮賢下士,表現維護士的人格與尊嚴,不慕榮辱的品德 十一、楚策四●亡羊補牢 ”莊辛至,襄王曰:“寡人不能用先生之言,今事至於此,為之奈何?”莊辛對曰:“臣聞鄙語曰:‘見兔而顧犬,未為晚也;亡羊而補牢,未為遲也。’臣聞昔湯、武以百里昌,桀、紂以天下亡。今楚國雖小,絕長續短,猶以數千里,豈特百里哉?王獨不見夫蜻蛉乎?六足四翼,飛翔乎天地之間,俛啄蚊虻而食之,仰承甘露而飲之,自以為無患,與人無爭也。不知夫五尺童子,方將調鈆膠絲,加己乎四仞之上,而下為螻蟻食也。 本文主旨:莊辛餞請楚襄王若能亡羊而補牢,楚猶有可為。並以蜻蛉為喻,說明居安而不思危則禍害已至 十二、卷二十三魏策二 梁王魏嬰觴諸侯於范臺。酒酣,請魯君舉觴。魯君興,必席擇言曰:“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齊桓公夜半不嗛,易牙乃肩敖燔炙,和調五味而進之,桓公食之而飽,至旦不覺,曰:‘後世必有以味亡其國者。’晉文公得南之威,三日不聽朝,遂推南之威而遠之,曰:“後世必有以色亡完成國者。‘楚王登強臺而望崩樣,左江而右湖,以彷徨,其樂忘死,遂盟強臺而弗登,曰:‘後世必有以高臺陂池亡其國者。’今主君之尊,儀狄之酒也;主君之味,易牙之調也;左白臺而右閭須,南威之美也;前夾林而後蘭臺,強臺之樂也。有一於此,足以亡其國。今主君兼此四者,可無戒與!”梁王稱善相屬。 本文主旨:魯君以酒、味、色、遊樂不可沉溺,來勸誡梁王以免招致亡國 十三、魏策四 信陵君殺晉鄙,救邯鄲,破秦人,存趙國,趙王自郊迎。唐且謂信陵君曰:“臣聞之曰,事有不可知者,有不可不知者;有不可忘者,有不可不忘者。”信陵君曰:“何謂也?”對曰:“人之憎我也,不可不知也;吾憎人也,不可得而知也。人之有德於我也,不可忘也;吾有德於人也,不可不忘也。今君殺晉鄙,救邯鄲,破秦人,存趙國,此大德也。今趙王自郊迎,卒然見趙王,臣愿君之忘之也。”信陵君曰:“無忌謹受教。” 本文主旨:說明唐居告誡信陵君吾有德於人也,不可不忘也,及不可恃恩德而驕人 十四、卷八〈齊策一 鄒忌脩八尺有餘,身體昳麗。朝服衣冠窺鏡,謂其妻曰:“我孰與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公也!”城北徐公,齊國之美麗者也。忌不自信,而復問其妾曰:“吾孰與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從外來,與坐談,問之客曰:“吾與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來。孰視之,自以為不如;窺鏡而自視,又弗如遠甚。暮,寢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於我也。”於是入朝見威王曰:“臣誠知不如徐公美,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於臣,皆以美於徐公。今齊地方千里,百二十城,宮婦左右,莫不私王;朝廷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內,莫不有求於王。由此觀之,王之蔽甚矣!”王曰:“善。”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時時而間進。期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燕、趙、韓、魏聞之,皆朝於齊。此所謂戰勝於朝廷。 本文主旨:鄒忌勸誡威王採納真言 十五、卷一·秦策二 醫扁妾見秦武王,武王示之病,扁鵲請除。左右曰:“君之病,在耳之前,目之下,除之未必已也,將使耳不聽,目不明。”君以告扁鵲。扁鵲怒而投其石:“君與知之者謀之,而與不知者敗之。使此知秦國之政也,則君一舉而亡國矣。” 本文主旨:說明治理國家不能一方面和知道治理的人商量,一方面又和不知道治理的人去破壞它 十六、卷十·齊冊三 孟嘗君將入秦,止者千數而弗聽。蘇秦欲止之,孟嘗曰:“人事者,吾已盡知之矣;吾所未聞者,獨鬼事耳。”蘇秦曰:“臣之來也,固不敢言人事也,固且以鬼事見君。”孟嘗君見之。謂孟嘗君曰:“今者臣來,過於淄上,有土偶人與桃梗相與語。桃梗謂土偶人曰:‘子,西岸之土也,挺子以為人,至歲八月,降雨下,淄水至,則汝殘矣。’土偶曰:‘不然。吾西岸之土也,土則復西岸耳。今子,東國之桃梗也,刻削子以為人,降雨下,淄水至,流子而去,則子漂漂者將何如耳。’今秦四塞之國,譬若虎口,而君入之,則臣不知君所出矣。”孟嘗君乃止。 十七、卷十·齊冊三 孟嘗君有舍人而弗悅,欲逐之。魯連謂孟嘗君曰:“猿獮猴錯木據水,則不若魚鱉;歷險乘危,則騏驥不如狐狸。曹沫之奮三尺之劍,一軍不能當;使曹沫釋其三尺之劍,而操銚鎒與農夫居壟畝之中,則不若農夫。故物舍其所長,之其所短,堯亦有所不及矣。今使人而不能,則謂之不肖;教人而不能,則謂之拙。拙則罷之,不肖則棄之,使人有棄逐,不相與處,而來害相報者,豈非世之立教首也哉!”孟嘗君曰:“善。”乃弗逐。 本文主旨:敘述魯連勸孟嘗君不要隨意棄逐門客,用人要用其所長,棄其所短。 十八、卷十·齊冊三 齊欲伐魏。淳於髡謂齊王曰:“韓子盧者,天下之疾犬也。東郭逡者,海內之狡兔也。韓子盧逐東郭逡,環山者三,騰山者五,兔極於前,犬廢於後,犬兔俱罷,各死其處。田父見之,無勞?之苦,而擅其功。今齊、魏久相持,以頓其兵,弊其眾,臣恐強秦大楚承其後,有田父之功。”齊王懼,謝將休士也。 本文主旨:敘述淳於髡用良犬逐狡兔,田父善攻的寓言,美齊王不要進攻魏國 十九、卷十·齊冊三 孟嘗君逐於齊而復反。譚拾子迎之於境,謂孟嘗君曰:「君得無有所怨齊士大夫?」孟嘗君曰:「有。」「君滿意殺之乎?」孟嘗君曰:「然。」譚拾子曰:「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君知之乎?」孟嘗君曰:「不知。」譚拾子曰:「事之必至者,死也;理之固然者,富貴則就之,貧賤則去之。此事之必至,理之固然者。請以市諭。市,朝則滿,夕則虛,非朝愛市而夕憎之也,求存故往,亡故去。願君勿怨。」孟嘗君乃取所怨五百牒削去之,不敢以為言。 本文主旨:說明孟嘗君被齊國驅逐以後又回到齊國,譚拾子勸他不要埋怨齊國的士大夫,因為富貴則來、貧賤則去,情理本是如此 二十、《齊六》 王孫母謂賈曰:「汝朝出而晚來,則吾倚門而望汝;汝暮出而不還,則吾倚閭而望汝。今汝事王,王出走,汝不知其處,汝尚何歸乎?」王孫賈乃入市中,而令百姓曰:「淖齒亂齊國,弒閔王,欲與我誅之者,袒右!」市人從者四百人,與之誅淖齒,刺而殺之。君子謂:「王孫母義而能。」《詩》雲:「教誨爾子,式殺似之。」此之謂也。 本文主旨:說明王孫賈在母親的激動下,刺死了閔王 廿一、卷14 張儀為秦破從連橫,說楚王曰:“秦地半天下,兵敵四國,被山帶河,四塞以為固。虎賁之士百餘萬,車千乘,騎萬疋,粟如丘山。法令既明,士卒安難樂死。主嚴以明,將知以武。雖無出兵甲,席卷常山之險,折天下之脊,天下後服者先亡。且夫為從者,無以異於驅群羊而攻猛虎也。夫虎之與羊,不格明矣。今大王不與猛虎而與群羊,竊以為大王之計過矣。凡天下強國,非秦而楚,非楚而秦。 本文主旨:張儀遊說楚王,秦國強大無比,合縱等於趨羊群、攻猛虎 廿二、卷十六●楚策三 蘇秦之楚,三月乃得見乎王。談卒,辭而行。楚王曰:「寡人聞先生,若聞古人。今先生乃不遠千里而臨寡人,曾不肯留,願聞其說。」對曰:「楚國之食貴於玉,薪貴於桂,謁者難得見如鬼,王難得見如天帝。今令臣食玉炊桂,因鬼見帝。」王曰:「先生就捨,寡人聞命矣。」 譯文: 蘇秦來到楚國,過了3個月,才見到楚王。交談完畢,就要向楚王辭行。楚王說:「我聽到您的大名,就像聽到古代賢人一樣,現在先生不遠千里來見我,為什麼不肯多待一些日子呢?我希望聽到您的意見。」蘇秦回答說:「楚國的糧食比寶玉還貴,楚國柴禾比桂樹還貴,稟報人員像小鬼一樣難得見面,大王像天帝一樣難得見面;現在要我拿玉當糧食,拿桂當柴禾燒,通過小鬼見高高在上的天帝……。」楚王打斷蘇秦的話,說:「請先生到客館住下吧,我遵命了。」 本文主旨:蘇秦批評楚國物價昂貴 廿三、卷二十四●魏冊三 華軍之戰、魏不勝秦。明年,將使段干崇割地而講。孫臣謂魏王曰:“魏不以敗之上割可謂善用不勝矣;而秦不以勝之上割,可謂不能用勝矣。今處期年乃欲割,是群臣之私而王不知也。且夫欲璽者,段干子也,王因使之割地;欲地者,秦也,而王因使之受璽。夫欲璽者制地,而欲地者制璽,其勢必無魏矣。且夫奸臣固皆欲以地事秦。以地事秦,譬猶抱薪而救火也。薪不盡,則火不止。今王不地有盡,而秦之求無窮,是薪火之說也。” 廿四、田需貴於魏王,惠子曰:「子必善左右。今夫楊,橫樹之則生,倒樹之則生,折而樹之也生。然使十人樹楊,一人拔之,則無生楊矣。故以十人之眾,樹易生之物,然而不勝一人者,何也?樹之難而去之易也。今子雖自樹於王,而欲去子者眾,則子必危矣。」 本文主旨:田需受到魏王的重用,但是和左右的關係不好,惠子勸他和身邊的人拉好關係,否則會有危險 廿五、卷二十二●魏策一 且夫從人多奮辭而寡可信,說一諸侯之王,出而乘其車;約一國而反,成而封侯之基。是故天下之遊士,莫不日夜扼腕瞋目切齒以言從之便,以說人主。人主覽其辭,牽其說,惡得無眩哉?臣聞積羽沈舟,群輕折軸,眾口鑠金,故願大王之熟計之也。」魏王曰:「寡人蠢愚,前計失之。請稱東藩,築帝宮,受冠代,祠春秋,效河外。」   本文主旨:說明合縱者說大話不可信,希望君王不要受迷惑

公共政策之類型

零和賽局zero sum game:指政策制定並執行後,一方之所得建立在另一方之所失上,故常造成極大的反抗。管制性政策與重分配性政策皆屬此, 非零和賽局non zero sum game:指其執行不造成一方之所得,卻令一方之所失之情形。分配性政策與自我管制性政策 1.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ies:指政府機關設立某種特殊原則及規範以指導或約束機關團體、標的人口之特殊行行動,如海防管制政策、外匯管制政策等 2.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ies:指政府機關將既得利益者之利益或成本予以解除,並將之轉於社會中其他團體之上,此類型之政策 執行後往往會造成財富、地位、權力之重新分配,應是一種零和賽局的政策類型,而會導致受損害一方之巨大抗拒,如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率,基本上所有庂稅收政策皆可說是重分配性政策,這樣的分配能讓社會上的弱勢獲得相對利益。 3.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ies:也是所謂的肉筒方案,屬非零和賽局的政策類型。政府機關將不同的服務、成本或利益分配給不同之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之政策,其並不會直接造成某特定團體之損害,如我國的老人年金、社會福利政策、醫寮服務政策。 4.自我管制性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ies:政府機關對標的人口之活動做原則性之規範而受權於標的人口自行決定及規範,其限制都在增加利益而非損害利益的做法,故較不易遭致反抗,如農產品農藥之檢驗、受權出口同業公會自行檢驗管制等。

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亨利Henry的行動學典範時期

亨利將行政學典範分成以下五個時期 1.政治與行政分立時期1900至1926 學者古得諾Goodnow認為: 政治決定國家的意志,行政貫徹國家的意志。當時學者認為行政學與政治學分屬兩個不同的研究領域,也因此確立公共行政學之正當地位 A.典例範本: 古得諾政治與行政 懷特White公共行政研究導論 B.主題 政治乃決策,是關於國家意志之表現 或政策的問題 行政乃執行政策的實行有關 C.方法:強調價值與 事實之分開,認為公共行政的研究是可以價值中立,但其任務是經濟與效率之研究 2.追尋行政原則時期1927至1937 前一個時期研究定向為政府之 組織體制,而在這個時期 則強調採用科學方法,確立放諸四海皆準的行政原則。此一時期的學者認為行政原理是一種規範性的原理,可依古立克 Julick和游為克urwick兩人所提的行政七項功能,行政七字真言為代表POSDCORB 。不過到了1940年代許多學者卻認為行政學並無所謂的行政原則,如賽門,即認為所謂的原則原理只能稱之為行政諺語 A.典例範本 古立克、游為克之行政科學論文集 B.主題 強調許多放諸四海皆準之行政原理:大所有許多原理、但無一個定向,因為這些原理原則可以不顧行政背景、文化功能、環境任務或制度架構之不同,能用於任何地方,結果造成原理越來越 多,但忽略了行政學的研究定向。 C.方法 採機械效率觀,不過這典範重於高階層研究與科學管理重於低層級人員研究不同,採規範性研究法。 知識補給站 對於行政學的批評與挑戰1938至1949。在這段時間行政學遭遇到挑戰,如馬可士Mars 1946所編的公共行政的要素一書,即批評政治與行政根本無法分離,賽門1946更指出:行政學並無所謂的行政原理,將行政原理批評為行政諺語,因為對於任何一條行政原則來說都可找到與之 相反的原則。 3.行政學為政治學時期1950至1970 由於前述批評行政學又回到政府官僚體系之研究,此一時期是行政學發展的低潮期,因公共行政的研究成為組織研究類別之一,行政學變成政治學的附庸與政治學同一語,並非一門獨立的學科。不過此時期所採用的個案研究及比較發展行政之研究途徑也對行政之發展有所弊益。因為個案研究法可將政治學與行政學加以連繫,而比較行政研究途徑則可以處理行政原則的跨文化限制。 A.典例範本 此期乃行政學之低潮期,以高斯Gaus的公共行政理論趨勢為代表 B.主題 努力重建公共行政與政治學概念連繫時期,行政學已非一門獨立學科,而是政治學的同義語,是政治學的重點、興趣範圍,此段為行政學的尷尬期 C.方法 採機械效率觀,不過這一典範重於高階層之研究與科學管理專於低層人員研究不同 4.行政學為管理學時期1956至1970 此時由於資本主義的背景,行政學者集取了管理學的概念,公共組織以企業組織理論與管理為模仿學習的對象 ,尤其強調科技整合性的管理理論。因此他們一方面研究如何達到效率 、效能的目標 、另一方面則探討行政哲學、規範等焦點,使行政學者重新重視政治學與管理學的密切關聯。 A.典例範本 1956年行政科學季刊提及行政即行政,區分為公共性行政、企業行政、制度行政均無意義可言 1966年韓德森Henderson在當代美國公共 行政綜論 一書中指出:組織理論應成為公共行政的基本重點 馬其march所編組織 手冊 B.主題 此一典範僅提供重點而非定向,行政就是行政不受實例侷限,設有公私之分固為重點大於定向的研究 C.方法 強調管理科學,研究上著重組織行為的實證研究以及量化的管理技術研究。1960之OD即是如此。 5.行政學為行政學時期1970以後 此時是邏輯實證論的衰退,美國於1970年成立全美公共事務與行政學院聯盟MASPAA後,公共行政自此已走向獨立自主的地位。在此一時期公共行政學者也朝地方政府、公共預算、行政倫理、資訊科學等領域發展 A.典例範本 1970全美公共事務與行政學聯盟MASPAA成立,代表公共行政學獨立自主的發展階段 B.主題 行政學力求依行政科學定向,特別是在組織理論和資訊科學方面。例組織理論和資訊科學 C.方法 許多公共政策之新進技術產生,例線 性規劃、躍進法、決策術等

政治學之行為主義與後行為主義之內涵

A.行為主義的內涵:行為主義採用邏輯實證的測量方法,探討政治活動學,並開始追求普遍性的經驗理論,並否定一切關於精神的重要性。目標是要將政治學發展成為科學。其基本內涵如下: A.政治學的目標,是建構有系統、經驗的理論。 B.在分析時,應該區分事實問題與價值問題。 C.分析應以個人或團體行為為焦點,例行量化政策,而非僅以政治制度。 B.後行為主義的內涵,包含: A.政治學者應重視與人類社會習習相關的公共議題。 B.實質必須重於技術。 C.在研究取向上,採取更寬廣的視野,質化與量化來研究並行。 C.差異,包含有: A.前者強調研究途徑及方法,後者強調在研究取向上採取更寬廣的視野 B.前者強調價值中立、後者則重視多元價值與文化觀懷。 C.前者追求技術的精確、忽略政治問題必須與目標價值有所關連,後者認為知識份子亦應負擔起改善環境問題的責任。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寓言故事類:郁離子

一、粵工善為舟,越王用之良,命廩人給上食。粵之治舟者宗之。歲餘言於越王曰:「臣不惟能造舟,而又能操舟。」王信之,雋李之役,風於五湖,溺焉,越人皆憐之。郁離子曰:「是畫蛇而為之足者之類也。人無問智愚,惟知止則功完而不毀,故以子胥之賢而不免焉。夫子胥之入吳也,圖報其父兄之讎而已矣。及其入郢而鞭平王足矣,夫復何求哉?乃不去,而沈其身,不知止也。」 本文主旨:人各有所長,若不知止,勉強去做自己所不專精的事,這樣就成了畫蛇添足、甚至將敗亡 二、趙人患鼠,乞貓於中山,中山人予之。貓善捕鼠及雞,月餘,鼠盡而其雞亦盡,其子患之,告其父曰:「盍去諸?」其父曰:「是非若所知也,吾之患在鼠,不在乎無雞。夫有鼠則竊吾食,毀吾衣,穿吾垣墉,壞傷吾器用,吾將饑寒焉。不病於無雞乎?無雞者弗食雞則已耳,去饑寒猶遠,若之何而去夫貓也?」 本文主旨:說明處事應分辨本末輕重、利害得失 三、工之僑得良桐焉,斲而為琴,弦而鼓之,金聲而玉應,自以為天下之美也,獻之太常。使國工視之,曰:「弗古。」還之。工之僑以歸,謀諸漆工,作斷紋焉;又謀諸篆工,作古窾焉;匣而埋諸土,期年出之,抱以適市。貴人過而見之,易之以百金。獻諸朝,樂官傳視,皆曰:「希世之珍也。」工之僑聞之歎曰:「悲哉世也!豈獨一琴哉,莫不然矣。而不早圖之。其與亡矣!」遂去,入於宕冥之山,不知其所終。 本文主旨:諷見當政者崇古非今,又眩於外表的虛佼華飾、不便內涵的真材實學 四、楚有養狙以為生者,楚人謂之狙公。旦日,必部分眾狙於庭,使老狙率以之山中,求草木之實,賦什一以自奉。或不給,則加鞭箠焉。群狙皆畏苦之,弗敢違也。 一日,有小狙謂眾狙曰:「山之果,公所樹與?」曰:「否也,天生也。」曰:「非公不得而取與?」曰:「否也,皆得而取也。」曰:「然則吾何假於彼而為之役乎?」言未既,眾狙皆寤。 其夕,相與伺狙公之寢,破柵毀柙。取其積,相攜而入於林中,不復歸。狙公卒餒而死。 郁離子曰:世有以術使民而無道揆者,其如狙公乎?惟其昏而未覺也,一旦有開之,其術窮矣。 本文主旨:諷刺當權者不依法度、義理的行政,蠻憨無能,終究被推翻滅亡 五、南山之隈有大木,群螘萃焉。穿其中而積土其外,於是木朽而螘日蕃,則分處其南北之柯,螘之垤瘯如也。一日野火至,其處南者走而北,處北者走而南,不能走者漸而遷於火所未至,已而俱爇無遺者。 本文主旨:藉物喻人,用螞蟻住在樹心中,暗喻人們平時安居而不考慮潛伏的危機,一旦事故發生,就驚隍失措,最後歸於滅亡 六、東南之美,有荊山之麝臍焉,荊人有逐麝者,麝急,則抉其臍投諸莽,逐者趨焉,麝因得以逸。令尹子文聞之曰:「是獸也,而人有弗如之者,以賄亡其身以及其家,何其知之不如麝耶!」 本文主旨:諷刺那些捨命而不捨財的人 七、濟陰之賈人,渡河而亡其舟,棲於浮苴之上,號焉。有漁者以舟往救之,未至,賈人急號曰:「我濟上之巨室也,能救我,予爾百金。」漁者載而升諸陸,則予十金。漁者曰:「向許百金,而今予十金,無乃不可乎!」賈人勃然作色曰:「若漁者也,一日之獲幾何,而驟得十金猶為不足乎?」漁者黯然而退。他日,賈人浮呂梁而下,舟薄於石又覆,而漁者在焉。人曰:「盍救諸?」漁者曰:「是許金而不酬者也。」艤而現之,遂沒。 本文主旨:諷刺重財失信之人 八、衛靈公怒彌子瑕,抶出之。瑕懼,三日不敢入朝。公謂祝鮀曰:「瑕也懟乎?」子魚對曰:「無之。」公曰:「何謂無之?」子魚曰:「君不觀夫狗乎?夫狗依人以食者也,主人怒而抶之,嗥而逝;及其欲食也,葸葸然復來,忘其抶矣。今瑕君狗也,仰於君以食者也,一朝不得於君,則一日之食曠焉,其何敢懟乎?」公曰:「然哉。」 本文主旨:藉彌子瑕之事,諷刺討好君王以求寵的無恥之輩 九、郁離子曰:「自瞽者樂言己之長,自聵者樂言人之短。樂言己之長者不知己,樂言人之短者不知人。不知己者無所見,不知人者無所聞。無見者謂之瞽,無聞者謂之聵。人有耳目,而見聞有所不及,恒思所以聰明之,猶懼其蔽塞也,而況於自瞽自聵乎?瞽且聵而以欺人曰予知且能,然而不喪者,蔑之有也。」 本文主旨:論人應該有自知之明,不能一昧只看自己的長處和別人的短處 十、蒙人衣狻猊之皮以適壙,虎見之而走,謂虎為畏己也,返而矜,有大志。明日,服狐裘而往,復與虎遇,虎立而睨之,怒其不走也,叱之,為虎所食。邾婁子泛於河,中流而溺,水渦煦而出之,得壺以濟岸,以為天佑已也。歸而不事魯,又不事齊。魯人伐而分其國,齊弗救。君子曰:「無畏者禍之本乎?惟有德可以受天祥,祥不妄集,聖人實有之,猶內省而懼,畏其不能勝也,而況敢自祥乎?非祥而以為祥,喪甚心矣,其能免乎?」 本文主旨:說明人們在某一種場合遇到偶然的機會,取得成功之後,不去考慮成功的原因,卻自以為得到天助,可以逢凶化吉,這種人沒有不失敗的 十一、鄭之鄙人學為蓋,三年藝成而大旱,蓋無所用,乃棄而為桔槔,又三年藝成而大雨,桔槔無所用。則又還為蓋焉。未幾而盜起,民盡改戎服,鮮有用蓋者。欲學為兵,則老矣。郁離子見而嗟之曰:「是殆類漢之老郎與,然老與少非人之所能為也,天也。藝事繇己之學,雖失時在命,而不可盡謂非己也。故粵有善農者鑿田以種稻,三年皆傷於澇,人謂之宜泄水以樹黍,弗對,而仍其舊。其年乃大旱,連三歲,計其獲則償所歉而贏焉。故曰:『旱斯具舟,熱斯具裘。』天下之名言也。」 本文主旨:說明人盲目的追求熱門,結果常遭失敗,只有採取人棄我取、人取我遺的辦法,常常能得利 十二、秦楚交惡,楚左尹郤惡奔秦,極言楚國之非,秦王喜,欲以為五大夫,陳軫曰:「臣之里有出妻而再嫁者,日與其後夫言前夫之非,意惎相得也。一日,又失愛於其後夫,而嫁於郭南之寓人,又言其後夫如昔者。其人為其後夫言之,後夫笑曰:『是所以語子者,猶前日之話我也。』今左尹自楚來,而極言楚國之非,若他日又得罪於王而之他國,則將移其所以訾楚者訾王矣。」秦王繇是不用郤惡。 本文主旨:刻畫政治投機者撥弄是非的嘴臉 十三、郁離子曰:「鳥獸之與人非類也,人能攏而馴之,人亦何所不可分哉!鳥獸以山藪為家,而關養於樊籠之中,非其情也,而卒能馴之者,使之得其所嗜好而無違也。今有養鳥獸而不能使之馴,則不食之以其心之所欲,處之以其性之所要,而加矯迫焉,則有死耳,烏乎其能馴之也?人與人為同類,其情為易通,非若鳥獸之無知也。而欲奪其所好,遺之以其所不好;絕其所欲,強之以其所不欲,迫之而使從。其果心悅而誠服耶?其亦有所顧畏而不得已耶?若曰非心悅誠服而出不得已,乃欲使之治吾國徇吾事,則堯、舜亦不能矣。」 本文主旨:說明治國要善待民眾,使民眾心悅誠服, 十四、公儀子謂魯穆公曰:「君知圃人之為圃乎?沃其壤,平其畦,通其風日,疏其水潦,而施藝植焉。窊隆乾濕各隨其物產之宜,時而樹之,無有違也。蔬成而後擷之,相其豐瘠,取其多而培其寡,不傷其根,擷已而溉,蔬忘其擷,於是庖日充,而圃不匱。今君之有司取諸民不度,知取而不知培之,其生幾何,而入於官者倍焉。君之圃匱也已,臣竊為君憂之。」 本文主旨:說明君主治國向民眾有所索取,應有限度,索取以後也要有適當的措施,幫助民眾繼續生產,不然的話,民眾貧困,君主也將無從索取了 十五、郁離子曰:「虎之力,於人不啻倍也。虎利其爪牙而人無之,又倍其力焉,則人之食於虎也無怪矣。然虎之食人不恒見,而虎之皮人常寢處之,何哉?虎用力,人用智,虎自用其爪牙,而人用物。故力之用一,而智之用百。爪牙之用各一,而物之用百,以一敵百,雖猛不必勝。故人之為虎食者,有智與物而不能用者也。是故天下之用力而不用智,與自用而不用人者,皆虎之類也,其為人獲而寢處其皮也,何足怪哉?」 本文主旨:說明了用智慧勝過於用力,只用力不用智的人,最終必然失敗 十六、郁離子曰:「善戰者省敵,不善戰者益敵。省敵者昌,益敵者亡。夫欲取人之國,則彼國之人皆我敵也,故善省敵者不使人我敵。湯、武之所以無敵者,以我之敵敵敵也。惟天下至仁為能以我之敵敵敵,是故敵不敵而天下服。」 本文主旨:說明在戰爭中如何減少敵人,使原來和自己敵對的力量能為自己所用,才能使天下心服 十七、孽搖之虛有鳥焉,一身而九頭,得食則八頭皆爭,呀然而相銜,灑血飛毛,食不得入咽,而九頭皆傷。海鳧觀而笑之曰:「而胡不思九口之食同歸於一腹乎,而奚其爭也?」 本文主旨:藉九頭鳥的傳說比喻政出多門,缺乏統一意志、和權局觀念的害處,以說明元末反元力量作戰的元將間不能團結合作 十八、晉平公作琴,大弦與小弦同,使師曠調之,終日而不能成聲,公怪之,師曠曰:「夫琴大弦為君,小弦為臣,大小異能,合而成聲,無相奪倫,陰陽乃和。今君同之,失其統矣,夫豈瞽師所能調哉?」 本文主旨:藉晉平公作琴,比喻元末的政局將領各自為政,失其體統 十九、常羊學射於屠龍子朱,屠龍子朱曰:「若欲聞射道乎?楚王田於雲夢,使虞人起禽而射之。禽發,鹿出於王左,麋交於王右,王引弓欲射,有鵠拂王旃而過,翼若垂雲,王注矢於弓,不知其所射。養叔進曰:『臣之射也,置一葉於百步之外而射之,十發而十中;如使置十葉焉,則中不中非臣所能必矣。』」 本文主旨:說明大凡人做事都要專心致志,不能見異思遷 二十、郁離子居山,夜有狸取其雞,追之弗及。明日從者擭其入之所以雞,狸來而縶焉,身縲而口足猶在雞,且掠且奪之,至死弗肯捨也。郁離子歎曰:『人之死貨利者其亦猶是也夫?宋人有為邑而以賂致訟者,士師鞫之,隱弗承,掠焉,隱如故。吏謂之曰:『承則罪有數,不承則掠死,胡不擇其輕?』終弗承以死。且死呼其子私之曰:『善保若貨,是吾以死易之者。』人皆笑之,則亦與狸奚異焉?」 本文主旨:藉貍貓偷雞來比喻那些貪財的人,連自己性命也可以不要的愚蠢行為

法律與道德均為人類生活之規範,茲就區別論述如下:

1.產生方法不同 道德:由人類社會所繼續不斷的及無形中的意識產生而來,並非由任何機關所制定。如何使人認為道德並無一定的認定方式,且某種道德究自何時產生殊難卻確認定。 法律:由國家經過一定的手續而制定的,這種手續稱為立法程序,其產生時期則有明確的公佈施行的年月日。 2.內容不同 道德:是指人類認為善良風俗習慣、正義觀念或指個人的善良品性而言。 法律:不以風俗習慣、正義或個人品性為其內容。 換言之,道德的內容並非即為法律的內容,彼此錯綜複雜,並無一致。 3.觀念不同 道德:只指使人盡其在我,只講義務、不求權利,如事親以孝、報答恩惠、賑貧救災等均是道德的表現,並不含有取得權利的觀念。 法律:動輒講求權利、義務僅是權利對待而存在,如買賣僱佣等關係,權利與義務均互相對立 4.作用不同 道德:作用在於拘束人類內部的良心 法律:作用則在拘束個人外部的行為 因之一般人認為道德主心,道德是禁止於未然之前、法律是制裁於已然之後,道德是治本、法律是治標 5.制裁不同 道德:違反者僅是受良心上或社會上輿論的制裁,其制裁是渺茫的、抽象的 法律:違反者須受國家的制裁,其制裁是確實的、具體的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政治學發展之趨勢

A.就方法論而言 進入了理論多元化的時期,在處理複雜之政治社會現象上,不再克意排斥或強調特定理論或方法。 B.科技整合之落實 自1920年代以來,由芝加哥學派首先倡導,並在80年代較顯著之成果,如:政治經濟學、政治社會學、政治心理學等。 C.政治哲學的復活 1960年代,對科學主義所抱持之價值中立態度產生批判,因政治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決策者治國之建議與知識,故無須完全價值中立。 D.新制度主義成為新的研究趨勢,所以美國政治學會主席李帕特Lijphart為代表,整合制度與行為之研究途徑,並從歷史的夕落去了解制度產生的作用。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亨利Henry的行動學典範時期

亨利將行政學典範分成以下五個時期 1.政治與行政分立時期1900至1926 學者古得諾Goodnow認為: 政治決定國家的意志,行政貫徹國家的意志。當時學者認為行政學與政治學分屬兩個不同的研究領域,也因此確立公共行政學之正當地位 A.典例範本: 古得諾政治與行政 懷特White公共行政研究導論 B.主題 政治乃決策,是關於國家意志之表現 或政策的問題 行政乃執行政策的實行有關 C.方法:強調價值與 事實之分開,認為公共行政的研究是可以價值中立,但其任務是經濟與效率之研究 2.追尋行政原則時期1927至1937 前一個時期研究定向為政府之 組織體制,而在這個時期 則強調採用科學方法,確立放諸四海皆準的行政原則。此一時期的學者認為行政原理是一種規範性的原理,可依古立克 Julick和游為克urwick兩人所提的行政七項功能,行政七字真言為代表POSDCORB 。不過到了1940年代許多學者卻認為行政學並無所謂的行政原則,如賽門,即認為所謂的原則原理只能稱之為行政諺語 A.典例範本 古立克、游為克之行政科學論文集 B.主題 強調許多放諸四海皆準之行政原理:大所有許多原理、但無一個定向,因為這些原理原則可以不顧行政背景、文化功能、環境任務或制度架構之不同,能用於任何地方,結果造成原理越來越 多,但忽略了行政學的研究定向。 C.方法 採機械效率觀,不過這典範重於高階層研究與科學管理重於低層級人員研究不同,採規範性研究法。 知識補給站 對於行政學的批評與挑戰1938至1949。在這段時間行政學遭遇到挑戰,如馬可士Mars 1946所編的公共行政的要素一書,即批評政治與行政根本無法分離,賽門1946更指出:行政學並無所謂的行政原理,將行政原理批評為行政諺語,因為對於任何一條行政原則來說都可找到與之 相反的原則。 3.行政學為政治學時期1950至1970 由於前述批評行政學又回到政府官僚體系之研究,此一時期是行政學發展的低潮期,因公共行政的研究成為組織研究類別之一,行政學變成政治學的附庸與政治學同一語,並非一門獨立的學科。不過此時期所採用的個案研究及比較發展行政之研究途徑也對行政之發展有所弊益。因為個案研究法可將政治學與行政學加以連繫,而比較行政研究途徑則可以處理行政原則的跨文化限制。 A.典例範本 此期乃行政學之低潮期,以高斯Gaus的公共行政理論趨勢為代表 B.主題 努力重建公共行政與政治學概念連繫時期,行政學已非一門獨立學科,而是政治學的同義語,是政治學的重點、興趣範圍,此段為行政學的尷尬期 C.方法 採機械效率觀,不過這一典範重於高階層之研究與科學管理專於低層人員研究不同 4.行政學為管理學時期1956至1970 此時由於資本主義的背景,行政學者集取了管理學的概念,公共組織以企業組織理論與管理為模仿學習的對象 ,尤其強調科技整合性的管理理論。因此他們一方面研究如何達到效率 、效能的目標 、另一方面則探討行政哲學、規範等焦點,使行政學者重新重視政治學與管理學的密切關聯。 A.典例範本 1956年行政科學季刊提及行政即行政,區分為公共性行政、企業行政、制度行政均無意義可言 1966年韓德森Henderson在當代美國公共 行政綜論 一書中指出:組織理論應成為公共行政的基本重點 馬其march所編組織 手冊 B.主題 此一典範僅提供重點而非定向,行政就是行政不受實例侷限,設有公私之分固為重點大於定向的研究 C.方法 強調管理科學,研究上著重組織行為的實證研究以及量化的管理技術研究。1960之OD即是如此。 5.行政學為行政學時期1970以後 此時是邏輯實證論的衰退,美國於1970年成立全美公共事務與行政學院聯盟MASPAA後,公共行政自此已走向獨立自主的地位。在此一時期公共行政學者也朝地方政府、公共預算、行政倫理、資訊科學等領域發展 A.典例範本 1970全美公共事務與行政學聯盟MASPAA成立,代表公共行政學獨立自主的發展階段 B.主題 行政學力求依行政科學定向,特別是在組織理論和資訊科學方面。例組織理論和資訊科學 C.方法 許多公共政策之新進技術產生,例線 性規劃、躍進法、決策術等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公共政策概論

公共政策為一新興學科,性質上屬一門應用性的社會科學。所謂應用性,一方面強調政策知識的行動價值,故有人稱之為行動厘論,另方面則強調政策知識的實際價值,故有人稱之為實際理論。 一,公共政策意涵 1.安德森Anderson:將公共政策介定為政府機關或人員為處理一項問題或一件關係事件所採取的有目的行動方案 2.黛伊Dye:公共政策為政府選擇的做為或不做為,即為公共政策 3.伊斯頓Easton:政策乃指政府對社會價值所做權威的分配

習慣

1.多年的社會慣習。 2.法之確信 3.一定要在法律未規定情況下才可適用。 4.不違背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2016年6月19日 星期日

寓言故事類::韓非子

一、外儲說左上●曾子殺彘 曾子之妻之市,其子隨之而泣,其母曰:「汝還,顧反為女殺彘。」妻適市來,曾子欲捕彘殺之,妻止之曰:「特與嬰兒戲耳。」曾子曰:「嬰兒非與戲也。嬰兒非有知也,待父母而學者也,聽父母之教,今子欺之,是教子欺也。母欺子,子而不信其母,非所以成教也。」遂烹彘也。 二、《外儲說左上》 齊桓公好服紫,一國盡服紫,當是時也,五素不得一紫,桓公患之,謂管仲曰:「寡人好服紫,紫貴甚,一國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欲何不試勿衣紫也,謂左右曰,吾甚惡紫之臭。」於是左右適有衣紫而進者,公必曰:「少卻,吾惡紫臭。」公曰:「諾。」於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國中莫衣紫,三日境內莫衣紫也。 本文主旨:可以上行下效形容 三、《內儲說上》三人成虎 龐恭與太子質於邯鄲,謂魏王曰:「今一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二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三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信之。」龐恭曰:「夫市之無虎也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今邯鄲之去魏也遠於市,議臣者過於三人,願王察之。 本文主旨:人言可畏、眾口爍金 四、說難 昔者鄭武公欲伐胡,故先以其女妻胡君以娛其意。因問於群臣:“吾欲用兵,誰可伐者?”大夫關其思對曰:“胡可伐。”武公怒而戮之,曰:“胡,兄弟之國也,子言伐之何也?”胡君聞之,以鄭為親己,遂不備鄭,鄭人襲胡,取之。宋有富人,天雨牆壞,其子曰:“不築,必將有盜。”其鄰人之父亦云。暮而果大亡其財,其家甚智其子,而疑鄰人之父。此二人說者皆當矣,厚者為戮,薄者見疑,則非知之難也,處知則難也。故繞朝之言當矣,其為聖人於晉,而為戮於秦也。此不可不察。 本文主旨:有智慧者,善於選擇適當的表現時機 五、說難 昔者彌子瑕有寵於衛君。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彌子瑕母病,人閒往夜告彌子,彌子矯駕君車以出,君聞而賢之曰:“孝哉,為母之故,忘其刖罪。”異日,與君遊於果園,食桃而甘,不盡,以其半啗君,君曰:“愛我哉,忘其口味,以啗寡人。”及彌子色衰愛弛,得罪於君,君曰:“是固嘗矯駕吾車,又嘗啗我以餘桃。”故彌子之行未變於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見賢,而後獲罪者,愛憎之變也。故有愛於主則智當而加親,有憎於主則智不當見罪而加疏。故諫說談論之士,不可不察愛憎之主而後說焉。夫龍之為蟲也,柔可狎而騎也,然其喉下有逆鱗徑尺,若人有嬰之者則必殺人。人主亦有逆鱗,說者能無嬰人主之逆鱗,則幾矣。 本文主旨:遊說時,須先注意君主對自己的愛憎、並且不可觸犯君主的逆鱗 六、《雜事五》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盡而繼之以血。王聞之,使人問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七、《雜事二》 扁鵲見齊桓侯,立有間,扁鵲曰:“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將恐深。”桓侯曰:“寡人無疾。”扁鵲出,桓侯曰:“醫之好利也,欲治不疾以為功。”居十日,扁鵲復見曰:“君之疾在肌膚,不治將深。”桓侯不應。扁鵲出,桓侯不悅。居十日,扁鵲復見曰:“君之疾在腸胃,不治將深。”桓侯不應。扁鵲出,桓侯不悅。居十日,扁鵲復見,望桓侯而還走。桓侯使人問之,扁鵲曰:“疾在腠理,湯熨之所及也;在肌膚,鍼石之所及也;在胃腸,大劑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無奈何也;今在骨髓,臣是以無請也。”居五日,桓侯體痛,使人索扁鵲,扁鵲已逃之秦國。桓侯遂死,故良醫之治疾也,攻之於腠理。此事皆治之於小者也。夫事之禍福,亦有腠理之地。故聖人蚤從事矣。 本文主旨:欲治癒物者,於其細也 八、《喻老》一鳴驚人 楚莊王蒞政三年,無令發,無政為也。右司馬御座,而與王隱曰:「有鳥止南方之阜,三年不翅,不飛不鳴,嘿然無聲,此為何名?」王曰:「三年不翅,將以長羽翼;不飛不鳴,將以觀民則7>。雖無飛,飛必沖天;雖無鳴,鳴必驚人。子釋之,不穀知之矣。」處半年,乃自聽政,所廢者十,所起者九;誅大臣五,舉處士六,而邦大治。舉兵誅齊,敗之徐州。 本文主旨:不為小善、故有大鳴;不早見識、故有大功 九、說林上 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於教子非也,而自知其益富。今人臣之處官者皆是類也。 十、外儲說左上●買櫝還珠 楚王謂田鳩曰:「墨子者,顯學也。其身體則可,其言多而不辯何也?」曰:「昔秦伯嫁其女於晉公子,令晉為之飾裝,從衣文之媵七十人,至晉,晉人愛其妾而賤公女,此可謂善嫁妾而未可謂善嫁女也。楚人有賣其珠於鄭者,為木蘭之櫃,薰以桂椒,綴以珠玉,飾以玫瑰,輯以翡翠,鄭人買其櫝而還其珠,此可謂善賣櫝矣,未可謂善鬻珠也。今世之談也,皆道辯說文辭之言,人主覽其文而忘有用。墨子之說,傳先王之道,論聖人之言以宣告人,若辯其辭,則恐人懷其文忘其直,以文害用也。此與楚人鬻珠,秦伯嫁女同類,故其言多不辯。」 本文主旨:君主聽群臣的建言,要觀察群臣的行為內涵,不可讚美巧辯的口才 十一、外儲說左上 蔡女為桓公妻,桓公與之乘舟,夫人盪舟,桓公大懼,禁之不止,怒而出之,乃且復召之,因復更嫁之,桓公大怒,將伐蔡,仲父諫曰:「夫以寢席之戲,不足以伐人之國,功業不可冀也,請無以此為稽也。」桓公不聽,仲父曰:「必不得已,楚之菁茅不貢於天子三年矣,君不如舉兵為天子伐楚,楚服,因還襲蔡曰:余為天子伐楚而蔡不以兵聽從,因遂滅之。此義於名而利於實,故必有為天子誅之名,而有報讎之實。」 十二、內儲說下 仲尼為政於魯,道不拾遺,齊景公患之,梨且謂景公曰:「去仲尼猶吹毛耳。君何不迎之以重祿高位,遺哀公女樂以驕榮其意。哀公新樂之,必怠於政,仲尼必諫,諫必輕絕於魯。」景公曰:「善。」乃令梨且以女樂二八遺哀公,哀公樂之,果怠於政,仲尼諫,不聽,去而之楚。 本文主旨:齊國施以美人計,迷惑魯君,使國政漸趨腐敗 十三、外儲說左上 客有教燕王為不死之道者,王使人學之,所使學者未及學而客死。王大怒,誅之。王不知客之欺己,而誅學者之晚也。夫信不然之物,而誅無罪之臣,不察之患也。且人所急無如其身,不能自使其無死,安能使王長生哉? 本文主旨:人主對於遊說,疏於明察之過錯 十四、外儲說左上 齊有居士田仲者,宋人屈穀見之曰:「穀聞先生之義,不恃仰人而食。今穀有樹瓠之道,堅如石,厚而無竅,獻之。」仲曰:「夫瓠所貴者,謂其可以盛也。今厚而無竅,則不可剖以盛物,而任重如堅石,則不可以剖而以斟,吾無以瓠為也。」曰:「然,穀將棄之。今田仲不恃仰人而食,亦無益人之國,亦堅瓠之類也。」 本文主旨:屈穀批評田仲無益於國家,猶如堅瓠不能用 十五、《外儲說左上》 郢人有遺燕相國書者,夜書,火不明,因謂持燭者曰:「舉燭。」雲而過書舉燭,舉燭,非書意也,燕相受書而說之,曰:「舉燭者,尚明也,尚明也者,舉賢而任之。」燕相白王,王大說,國以治,治則治矣,非書意也。今世舉學者多似此類。 本文主旨:學者未能有正確的了解,隨意穿鑿附會解說 十六、外儲說左上 鄭人有且置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歸取之,及反,市罷,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試之以足?」曰:「寧信度,無自信也。」 本文主旨:說明捨本逐末、不知變通的行為 十七、外儲說左上 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諫曰:“夫原之食竭力盡矣,君姑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衛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從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衛者信也 本文主旨:說明小信誠則大信利,故民主累積信用。” 十八、外儲說右下第三十五 公儀休相魯而嗜魚,一國人獻魚而不受。其弟諫曰:「嗜魚不受,何也?」曰:「夫欲嗜魚,故不受也。受魚而免於相,則不能自給魚;無受而不免於相,長自給於魚。」此明於魚為己者也。 本文主旨:政治的說明是由於守法,衰亂是由於偏私 十九、外儲說右上 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謹,為酒甚美,縣幟甚高,著然不售,酒酸,怪其故,問其所知,問長者楊倩,倩曰:「汝狗猛耶。」曰:「狗猛則酒何故而不售?」曰:「人畏焉。或令孺子懷錢挈壺罋而往酤,而狗迓而齕之,此酒所以酸而不售也。」夫國亦有狗,有道之士懷其術而欲以明萬乘之主,大臣為猛狗迎而齕之,此人主之所以蔽脅,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 本文主旨:說明奸人當道,舞弊民主,使有道之士不能為君所用 二十、外儲說左上 吳起為魏將而攻中山,軍人有病疽者,吳起跪而自吮其膿,傷者之母立泣,人問曰:「將軍於若子如是,尚何為而泣?」對曰:「吳起吮其父之創而父死,今是子又將死也,今吾是以泣。」 廿一、外儲說左下 孔子御坐於魯哀公,哀公賜之桃與黍,哀公:「請用。」仲尼先飯黍而後啗桃,左右皆揜口而笑,哀公曰:「黍者,非飯之也,以雪桃也。」仲尼對曰:「丘知之矣。夫黍者五穀之長也,祭先王為上盛。果蓏有六,而桃為下,祭先王不得入廟。丘之聞也,君子以賤雪貴,不聞以貴雪賤。今以五穀之長雪果蓏之下,是從上雪下也,丘以為妨義,故不敢以先於宗廟之盛也。」 廿二、難一 桓公解管仲之束縛而相之。管仲曰:「臣有寵矣,然而臣卑。」公曰:「使子立高、國之上。」管仲曰:「臣貴矣,然而臣貧。」公曰:「使子有三歸之家。」管仲曰:「臣富矣,然而臣疏。」於是立以為仲父。霄略曰:「管仲以賤為不可以治國,故請高、國之上;以貧為不可以治富,故請三歸;以疏為不可以治親,故處仲父。管仲非貪,以便治也。」 本文主旨:不可使人臣太奢華、放縱,否則輕逼君主 廿三、外儲說左下 齊桓公將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將立管仲為仲父,善者入門而左,不善者入門而右。」東郭牙中門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為中門而立?」牙曰:「以管仲之智為能謀天下乎?」公曰:「能」。「以斷為敢行大事乎?」公曰:「敢」。牙曰:「君知能謀天下,斷敢行大事,君因專屬之國柄焉。以管仲之能,乘公之勢以治齊國,得無危乎?」公曰:「善」。乃令隰朋治內,管仲治外以相參。 本文主旨:說明君主用人要憑藉事和術,而不要憑藉誠信 廿四、喻老●自知者明 楚莊王欲伐越,杜子諫曰:「王之伐越何也?」曰:「政亂兵弱。」杜子曰:「臣愚患之。智如目也,能見百步之外而不能自見其睫。王之兵自敗於秦、晉,喪地數百里,此兵之弱也。莊蹻為盜於境內而吏不能禁,此政之亂也。王之弱亂非越之下也,而欲伐越,此智之如目也。」王乃止。故知之難,不在見人,在自見。故曰:「自見之謂明。」 本文主旨:闡明自知者明之道理

過失因欠缺注意程度不同可分:

1.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 2.具體輕過失:即欠缺與處理自已之事務為同一注意 3.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平均人應有之注意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政治學發展之趨勢

A.就方法論而言 進入了理論多元化的時期,在處理複雜之政治社會現象上,不再克意排斥或強調特定理論或方法。 B.科技整合之落實 自1920年代以來,由芝加哥學派首先倡導,並在80年代較顯著之成果,如:政治經濟學、政治社會學、政治心理學等。 C.政治哲學的復活 1960年代,對科學主義所抱持之價值中立態度產生批判,因政治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決策者治國之建議與知識,故無須完全價值中立。 D.新制度主義成為新的研究趨勢,所以美國政治學會主席李帕特Lijphart為代表,整合制度與行為之研究途徑,並從歷史的夕落去了解制度產生的作用。 八、政治學之行為主義與後行為主義之內涵 A.行為主義的內涵:行為主義採用邏輯實證的測量方法,探討政治活動學,並開始追求普遍性的經驗理論,並否定一切關於精神的重要性。目標是要將政治學發展成為科學。其基本內涵如下: A.政治學的目標,是建構有系統、經驗的理論。 B.在分析時,應該區分事實問題與價值問題。 C.分析應以個人或團體行為為焦點,例行量化政策,而非僅以政治制度。 B.後行為主義的內涵,包含: A.政治學者應重視與人類社會習習相關的公共議題。 B.實質必須重於技術。 C.在研究取向上,採取更寬廣的視野,質化與量化來研究並行。 C.差異,包含有: A.前者強調研究途徑及方法,後者強調在研究取向上採取更寬廣的視野 B.前者強調價值中立、後者則重視多元價值與文化觀懷。 C.前者追求技術的精確、忽略政治問題必須與目標價值有所關連,後者認為知識份子亦應負擔起改善環境問題的責任。

哈蒙Harmon的行動研究典範

哈蒙所提出的行動典範,認為公共行政乃至於社會科學理論,必須對人性的基本假定,也就是對自我 的假定提出說明。因此其認為人的本質是主動的,而非被動的、是社會性的,而非原始式的,主動社會的自我概念。係假定人有自主性與 決定其行動,同時也受社會環境的限制,而這樣的人性假定因建立在一套具有人文主義色彩的公共行政。 哈蒙認為公共服務人員?從事行政行為時,不僅涉及 個人主觀的詮釋,同時也包涵著服務對象對其所採取之行動的詮釋,所以治理是一種主客交融的相互作用過程,而不是傳統行政理論單純的一方施以一方承受之概念,亦非市場取向的新公共管理 眼中純粹的利益交換。因此行動研究相對於威權強調主動原子的行政研究,其對於公共行政服務人員及其所從事的行政事務所具的意義包括: 1.公共服務人員與其所處的環境矽落密不可分:亦即和服務的對象、上級部屬等因是一種共同體的關係。 2.公共服務人員一切施為的意義便不解釋冰冷的依法行政所能涵蓋的,其更具有一種人文關懷的傾向。 3.承認結構、制度法規或環境矽落對公共服務人員的行動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但也肯定了公共服務人員影響和改變結構的自主性和可服性。 4.相對於理性研究典範,行動典範是對於多元的價值進行理解與獲得,其核心價值是回應性,並非是行為的科學的解釋。 5.行動典範的特點 A.對於人性假定為主動社會性的自我概念 B.強調個人具有交互主觀性,而非單向的主觀權 C.主張面對面的際遇為行政學研究的分析單位 D.重視倫理與道德的關懷,具有濃厚的人文主義色彩。

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責任能力之比較:

行為能力:得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資格 認定標準:依年齡、精神狀態,採三分法,完全、限制、無 欠缺之效果:法律行為無效 消滅關係:以年齡、精神狀態做為認定標準 權利能力:得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認定標準: 1.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 欠缺之效果:不得做為權利主體 消滅關係:權利能力乃人人有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死亡 死亡宣告:死亡後不再享有權利能力 責任能力: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 認定標準: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準 欠缺之效果:無責任能力者,無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消滅關係:以意思能力有無為 決定標準 有權利能力未必擁有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 有意思能力未必有行為能力,概行為能力為法律的規定 但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故無意思能力當無行為能力 有意思能力則有責任能力

寓言故事類:莊子

一、雜篇·讓王》 舜以天下讓善卷,善卷曰:「余立於宇宙之中,冬日衣皮毛,夏日衣葛絺;春耕種,形足以勞動;秋收斂,身足以休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逍遙於天地之間而心意自得。吾何以天下為哉?悲夫!子之不知余也!」遂不受。於是去而入深山,莫知其處。 本文主旨:闡揚逍遙思想,以生活為貴,以名位為輕。 二、(內篇﹒ 逍遙游第一) 惠子謂莊子曰:「魏王貽我大瓠之種,我樹之成而實五石。以盛水漿,其堅不能自舉也。剖之以為瓢,則瓠落無所容。非不呺然大也,吾為其無用而掊之。」莊子曰:「夫子固拙於用大矣。宋人有善為不皸手之藥者,世世以洴澼絖為事。客聞之,請買其方百金。聚族而謀曰:『我世世為洴澼絖,不過數金;今一朝而鬻技百金,請與之。』客得之,以說吳王。越有難,吳王使之將。冬,與越人水戰,大敗越人,裂地而封之。能不皸手,一也;或以封,或不免於洴澼絖,則所用之異也。今子有五石之瓠,何不慮以為大樽而浮乎江湖,而憂其瓠落無所容?則夫子猶有蓬之心也夫!」 本文主旨:說明人智要須明,不可被堵塞,而看不清事物的真價值。 三、內篇:齊物論●莊周夢蝶 昔者莊周夢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則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胡蝶與?胡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胡蝶則必有分矣。此之謂物化。 四、齊天第五●混沌開竅: 南海之帝為【倏】,北海之帝為【忽】,中央之帝為【混沌】﹔【倏】與【忽】時相與遇於【混沌】之地,【混沌】待之甚善﹔【倏】與【忽】謀報【混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竅,以視聽食息,此獨無有,嘗試鑿之。」,日鑿一竅,七日而【混沌】死。 本文主旨:知巧能傷身、損性,凡事須任其自然,自可歸於無事。 五、天運篇:西施病心: 西施病心而顰其裡,其裡之醜人見之而美之,歸亦捧心而顰其裡。其裡之富人見之,堅閉門而不出;貧人見之,挈妻子而去走。彼知矉美而不知顰之所以美。 陌上桑: 秦氏有好女,自言名羅敷。羅敷善蠶桑,採桑城南隅。青絲為籠繩,桂枝為籠鉤。頭上倭墮髻,耳中明月珠。綠綺為下裾,紫綺為上襦。觀者見羅敷,下擔捋髭鬚。少年見羅敷,脫巾著帩頭。耕者忘其耕,鋤者忘其鋤。來歸相喜怒,但坐觀羅敷。 洛神賦(曹植) 襛纖得衷,修短合度。肩若削成,腰如約素。延頸秀項,皓質呈露。芳澤無加,鉛華弗御。 六、外篇: 馬,蹄可以踐霜雪,毛可以御風寒。齕草飲水,翹足而陸,此馬之真性也。雖有義臺路寢,無所用之。及至伯樂,曰:「我善治馬。」燒之,剔之,刻之,雒之。連 之以羈馽,編之以皁棧,馬之死者十二三矣;飢之,渴之,馳之,驟之,整之,齊之,前有橛飾之患,而後有鞭筴之威,而馬之死者已過半矣!陶者曰:「我善治 埴。圓者中規,方者中矩。」匠人曰:「我善治木。」曲者中鉤,直者應繩。夫埴木之性,豈欲中規矩鉤繩哉?然且世世稱之曰:「伯樂善治馬,而陶匠善治埴 木。」此亦治天下者之過也。 七、內篇:大宗師 (子輿與子桑友,而霖雨十日。子輿曰:「子桑殆病矣!」裹飯而往食之。至子桑之門,則若歌若哭,鼓琴曰:「父邪!母邪!天乎!人乎!」有不任其聲而趨舉其詩焉。子輿入,曰:「子之歌詩,何故若是﹖」曰:「吾思夫使我至此極者而弗得也。父母豈欲吾貧哉﹖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地豈私貧我哉﹖求其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極者,命也夫! 本文主旨:求道的門徑,應當安命樂道 八、天道: 桓公讀書於堂上。輪扁斲輪於堂下,釋椎鑿而上,問桓公曰:「敢問,公之所讀者何言邪?」公曰:「聖人之言也。」曰:「聖人在乎?」公曰:「已死矣。」曰:「然則君之所讀者,古人之糟魄已夫!」桓公曰:「寡人讀書,輪人安得議乎!有說則可,無說則死。」輪扁曰:「臣也以臣之事觀之。斲輪,徐則甘而不固,疾則苦而不入。不疾不徐,得之於手而應於心,口不能言,有數存焉於其間。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於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斲輪。古之人與其不可傳也死矣。然則君之所讀者,古人之糟魄已夫!」 本文主旨:爭議不可言傳 九、秋水:埳井之蛙 子獨不聞夫埳井之蛙乎?謂東海之鱉曰:『吾樂與!出跳梁乎井幹之上,入休乎缺甃之崖,赴水則接腋持頤,蹶泥則沒足滅跗,還虷蟹與科鬥,莫吾能若也。且夫擅一壑之水,而跨跱埳井之樂,此亦至矣,夫子奚不時來入觀乎?』東海之鱉左足未入,而右膝已縶矣。於是逡巡而卻,告之海曰:『夫千里之遠,不足以舉其大;千仞之高,不足以極其深。禹之時,十年九潦,而水弗為加益;湯之時,八年七旱,而崖不為加損。夫不為頃久推移,不以多少進退者,此亦東海之大樂也。』於是埳井之蛙聞之,適適然驚,規規然自失也。 本文主旨:不要將有限的所得,自以為明達,道乃經玄妙,深不可測 十、·內篇·人間世 南伯子綦遊乎商之丘,見大木焉有異,結駟千乘,隱將芘其所藾。子綦曰:“此何木也哉?此必有異材夫!”仰而視其細枝,則拳曲而不可以為棟梁;俯而見其大根,則軸解而不可為棺槨;咶其葉,則口爛而為傷;嗅之,則使人狂酲三日而不已。子綦曰:“此果不材之木也,以至於此其大也。嗟乎!神人以此不材!”宋有荊氏者,宜楸、柏、桑。其拱把而上者,求狙猴之杙者斬之;三圍四圍,求高名之麗者斬之;七圍八圍,貴人富商之家求樿傍者斬之。故未終其天年,而中道已夭於斧斤,此材之患也。故解之以牛之白顙者,與豚之亢鼻者,與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適河。此皆巫祝以知之矣,所以為不祥也,此乃神人之所以為大祥也。 本文主旨:不祥之所以為大祥。大木應居於無用之地,所以與世無無。 十一、外篇:秋水 孔子遊於匡,宋人圍之數 ,而絃歌不惙。子路入見之,曰:「何夫子之娛也?」 孔子曰:「來,吾語女。我諱窮久矣,而不免,命也;求通久矣,而不得,時也。當堯舜而天下無窮人,非知得也;當桀紂而天下無通人,非知失也,時勢適然。夫水行而不避蛟龍者,漁夫之勇也:陸行而不避兕虎者,獵夫之勇也;白刃交於前,視死若生者,烈士之勇也;知窮之有命,知通之有時,臨大難而不懼者,聖人之勇也。由處矣,吾命有所制矣!無幾何,將甲者進,辭曰:「以為陽虎也,故圍之。今非也,請辭而退。 本文主旨:不要用燥作去損害天然時事,一切順時之命 十二、秋水: 莊子釣於濮水,楚王使大夫二人往先焉,曰:「願以境內累矣!」 莊子持竿不顧,曰:「吾聞楚有神龜,死已三千歲矣,王巾笥而藏之廟堂之上。此龜者,寧其死為留骨而貴,寧其生而曳尾塗中乎?」 二大夫余曰:「寧生而曳尾塗中。」 莊子曰:「往矣!吾將曳尾於塗中。」 秋水篇:鴞鳥吃腐鼠 惠子相梁,莊子往見之。或謂惠子曰:莊子來,欲代子相。於是惠子恐,搜於國中三日三夜。 莊子往見之,曰:南方有鳥,其名鵷鶵,子知之呼?夫鵷鶵,發於南海而飛北海,非梧桐不止,非練實不食,非釀泉不飲。於是鴞得腐鼠,鵷鶵過之,仰而視之曰:「嚇!」今子欲以子之梁國而嚇我邪? 此二篇主旨:不願受世俗所累,而喪失了逍遙至世的心聲 十三、外篇:秋水●濠梁之辯 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 莊子曰:「鯈魚出游從容,是魚之樂也。」 惠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莊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魚,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 莊子曰:「請循其本。子曰:『女安知魚樂』云者,     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我知之濠上也。」 本文主旨:本文說明返樸歸真,保有天真的本性,就能與天地萬物相通,就能隨時合互同樂 十四、外篇: 至樂 莊子妻死,惠子吊之,莊子則方箕踞鼓盆而歌。 惠子曰:「與人居,長子老身,死不哭亦足矣,又鼓盆而歌,不亦甚乎!」 莊子曰:「不然。是其始死也,我獨何能無概然!察其始而本無生;非徒無生也,而本無形;非徙無形也,而本無氣。雜乎芒芴之間,變而有氣,氣變而有形,形變而有生。今又變而之死。是相與為春秋冬夏四時行也。人且偃然寢於巨室,而我噭噭然隨而哭之,自以為不通乎命,故止也。」 本文主旨:打破生死關頭,通達性命演變的道理, 十五、內篇: 齊物論 狙公賦芧,曰:「朝三而暮四。」眾狙皆怒。曰:「然則朝四而暮三。」眾狙皆悅。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亦因是也。是以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是之謂兩行。 本段主旨:說明愚者執意偏之見,昧於審辯而巧者之攻於詐術欺人 且子獨不聞夫壽陵余子之學行於鄞鄲與未得國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歸耳。 本段主旨:說明學人不成反忘其所能 十六、外篇: 達生 仲尼適楚,出於林中,見痀僂者承蜩,猶掇之也。仲尼曰:「子巧乎!有道邪?」曰:「我有道也。五六月累垸二而不墜,則失者錙銖;累三而不墜,則失者十一;累五而不墜,猶掇之也。吾處也,若厥株駒,吾執臂若槁木之枝。雖天地之大、萬物之多,而唯蜩翼之知。吾不反不側,不以萬物易蜩之翼,何為而不得?」孔子顧謂弟子曰:「用志不分,乃凝於神。其痀僂丈人之謂乎!」丈人曰:「汝逢衣徒也,亦何知問是乎?修汝所以,而後載言其上。」 本文主旨:心神專一,由紀錄道的道理 十七、外篇: 達生 紀渻子為王養鬥雞。 十日而問:「雞已乎?」曰:「未也,方虛憍而恃氣。」 十日又問,曰:「未也,猶應嚮景。」 十日又問,曰:「未也,猶疾視而盛氣。」 十日又問,曰:「幾矣,雞雖有鳴者,已無變矣,望之似木雞矣,其德全矣。異雞無敢應者,反走矣。」 本文主旨:以養雞為養德之喻,寫養神之效用 十八、外篇: 山木 陽子之宋,宿於逆旅。逆旅有妾二人,其一人美,其一人惡,惡者貴而美者賤。陽子問其故,逆旅小子對曰:「其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其惡者自惡,吾不知其惡也。」陽子曰:「弟子記之!行賢而去自賢之行,安往而不愛哉?」 本文主旨:處事須行為優美,同時要忘去自己的優美,不可恃美而矜驕 十九、雜篇: 列禦寇 宋人有曹商者,為宋王使秦。其往也,得車數乘;王說之,益車百乘。反於宋,見莊子曰:『夫處窮閭阨巷,困窘織屨,槁項黃馘者,商之所短也;一悟萬乘之主而從車百乘者,商之所長也。』莊子曰:『秦王有病,召醫,破癰潰痤者得車一乘,舐痔者得車五乘,所治癒下,得車愈多。子豈治其痔邪?何得車之多也?子行矣!』」 本文主旨:諷刺小人不避誣賤,諂媚無恥至極, 二十、雜篇.外物 莊周家貧,故往貸粟於監河侯。監河侯曰:「諾,我將得邑金,將貸子三百金,可乎?」莊周忿然作色曰:「周昨來,有中道而呼者。周顧視車轍中,有鮒魚焉。周問之曰:『鮒魚來﹗子何為者耶?』對曰:『我,東海之波臣也。君豈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周曰:『諾,我且南遊吳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可乎?』鮒魚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與,我無所處。我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於枯魚之肆﹗』」 本文主旨:外在的事務不一定能完全順應我的主觀願望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各種訴訟之管轄法院、審判者及審級之區別:

民事訴訟: 受理機關: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三級三審 刑事訴訟: 受理機關: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三級三審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行政法院,高等、最高行政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二級二審為原則,再審為例外 選舉訴訟: 受理機關:法院,地方、高等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二審終結 檢視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之比較: 檢視審判程序: 適用案件:須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程序開啟:由法院依裁定為之 管轄法院:第一審由地方法院 審理程序: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 科刑種類:不受限制 自白效力:不得為認定被告為唯一證據 上訴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 適用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訂情形 程序開啟:包括檢察官申請,被告請求,及法院依職權改用 管轄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科刑種類:限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之有罪判決 自白效力:例外允許 上訴法院:上訴終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2016年6月5日 星期日

詞語的辯識(6)

廿六、居然 1.顯然 汝意謂長安何如日遠?」答曰:「日遠。不聞人從日邊來,居然可知。」 世說新語/夙惠 2.果然 康 伯 少 自 標 置 , 居 然 是 出 群 器 ; 及 其 發 言 遣 辭 , 往 往 有 情 致 。 世說新語( 賞譽第八) 3.安然 不康禋祀,居然生子。 不:通丕,大大的 康:安享 禋祀:節齋祭祀 詩經‧大雅‧生民之什‧生民 廿七、狼籍 1.綜橫散亂 肴核既盡,杯盤狼藉。 赤壁賦--蘇軾 外犬見而喜且怒,共殺食之,狼藉道上,麋至死不悟。 柳宗元:臨江之麋 2.名聲非常惡劣 言其惡聲狼籍,布於諸國。而劉氏曰「諸侯皆記其惡於史籍」,非也。 《史記.卷八八.蒙恬列傳》唐.司馬貞.索隱 廿八、文獻 1.歷史資料和多聞熟悉掌故的人 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徵之矣。」 2.指有歷史價值的圖書資料 縱橫上下,鉅細靡遺,而臺灣文獻於是乎在。 臺灣通史序 連橫 廿九、氣象 1.景象 朝暉夕陰,氣象萬千。 范仲淹:岳陽樓記 2.情況 綱舉目張,百事俱作,而臺灣氣象一新矣。 臺灣通史序 連橫 三十、文章 1.文辭 蓋文章,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 典論論文:曹丕 2.自然美景 況陽春召我以煙景,大塊假我以文章。 春夜宴桃李園序:李白 3.禮樂法度 巍 巍 乎 , 其 有 成 功 也 , 煥 乎 , 其 有 文 章 。 」 論語( 泰伯第八) 4.曲折引情 寶玉聽這話內有文章,不覺吃一驚。 紅樓夢第十九回 三十一、流行 1.散佈 德之流行,速於置郵而傳命。 孟子/公孫丑上 2.盛行於一時 時世妝,時世妝,出自城中傳四方。時世流行無遠近。 白居易〈時世妝〉 又作二十一詩,以詠其事,流行京師,文士爭和之。 韓愈:奉和虢州劉給事使君三堂新題二十一詠〔並序〕 3.傳播迅速而廣闊 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救災恤鄰.道也.行道有福. 春秋左氏傳/僖公十三年 三十二、城府 1.城市與官署 避 亂 荊 州 ,閉 戶 閑 居 , 未 嘗 入 城 府 。 晉書 卷五一至六十 2.喻人居心深密 堯俞厚重言寡,遇人不設城府,人自不忍欺。 宋史:傅堯俞傳 三十三、首領 1.性命 復仁頓首曰:「如陳氏遺孤得保首領,俾臣不食言於異日,臣死不憾。 明史   卷一百三十七‧列傳第二十五 2.頭頸:泛指全身 獲保首領.以歿於地. 春秋左氏傳/襄公 3.領袖 後數歲,黔安首領田羅駒阻清江作亂,夷陵諸郡,民夷多應者,詔榮擊平之。 隋書·郭榮傳

專業民調(professional poll)

1.內涵: 通常民意調查都是以全體民眾,也就是一般民眾為對象,這種民意調查,稱之為一般民調;而另外針對關注民眾、活躍民眾與議題民眾,特別是學有專精的菁英所進行的意見調查,可以稱為專業民調(professional poll)。 2.專業民調的優點與限制 專業民調的優點在於,比起一般民調,專業民調的對象較為集中,意見也較為專業,而比起只向少數學者專家與相關代表諮詢意見的作法,專業民調則是一種較為廣泛且有系統地徵詢意見的作法。 然而這種民調方式的問題在於,唯有專業社群的整體意見能夠被發掘與重視,如此公共政策的形成才不會受制於少數有影響力的學者專家,亦即專業民調最大的限制在於仍有可能受到「少數菁英宰制」的缺憾。

詞語的辯識(5)

廿一、君子 1.居上位者 樂師、百工之人,君子不齒 韓愈:師說 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2.有才德者 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 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 3.父親 余宗老塗山,左公甥也,與先君子善,謂獄中語乃親得之於史公云。 左忠毅公軼事:方苞 廿二、儼然 1.端莊貌 望之儼然,即之也溫,聽其言也厲。 2.整齊貌 屋舍儼然 桃花源記--陶淵明 3.宛如 她歌唱的形態,儼然是個歌星 廿三、外人 1.外間的人 外人皆稱夫子好辯,敢問何也? 孟子-滕文公下 2.桃花源以外的人 男女衣著,悉如外人 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 不復出焉;遂與外人間隔。 桃花源記--陶淵明 3.不相干的人 此事由本局負責,外人不得干涉 廿四、妻子 1.妻與子 率妻子邑人來此絕境 桃花源記--陶淵明 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 孟子《梁惠王上》 2.太太   結髮為妻子,席不暖君床。暮婚晨告別,無乃太匆忙。 杜甫〈新婚別〉 廿五、消息 1.訊息 晉明帝數歲,坐元帝膝上。有人從長安來,元帝問洛下消息,潸然流涕。 世說新語/夙惠 2.消漲 日 中 則 昃 . 月 盈 則 食 . 天 地 盈 虛 . 與 時 消 息。 藝 文 類 聚 卷 第 一

詞語的辯識(4)

十六、欄杆 1.眼淚綜橫交錯的樣子 玉容寂寞淚闌干,梨花一枝春帶雨。 白居易:長恨歌 夜深忽夢少年事,夢啼妝淚紅闌干。 白居易:琵琶行 2.編目為遮欄 解釋春風無限恨,沉香亭北倚闌干。 李白:青平調 多少淚珠何限恨,倚闌干。 攤破浣溪沙‧李景 3.星光橫斜貌 月沒參橫,北斗闌干。 【古樂府·善哉行】 十七、名山 1.帝王藏書之府 私家收拾,半付祝融,則欲取金匱石室之書,以成風雨名山之業,而有所不可。 臺灣通史序:連橫 雖 未 能 藏之 於 名 山 , 將 以 傳 之 於 同好。 與楊德祖書 曹植 2.有名之山 名山如高人,豈可久不見? 十八、所以 1.因此 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 歐陽修:縱囚論 2.用以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 師說:韓愈 3.何以:表示什麼的緣因 觀夫高祖之所以勝,而項籍之所以敗者,在能忍與不能忍之間而已矣。 留侯論--蘇軾 所以然者,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其原皆生於無恥也。 顧炎武:廉恥 十九、征夫 1.行人 原野闃其無人兮,征夫行而未息。 王粲〈登樓賦〉 問征夫以前路,恨晨光之熹微。 歸去來辭 -- 陶淵明 2.出征的士兵 羌管悠悠霜滿地。人不寐,將軍白髮徵夫淚。 范仲淹:漁家傲 二十、秀才 1.泛指有學識的人 其詩以養父母、收族(團結族人)為意,傳一鄉秀才觀之。自是指物作詩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觀者。 傷仲永:王安石 2.美才 吳廷尉為河南守,聞其秀才,2召置門下,甚幸愛。 史記卷八十四 屈原賈生列傳 第二十四 3.書生的通稱 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 4.科舉時代科目之稱 明清稱幕府、州、縣、學之生員為秀才

詞語的辯識(3)

十一、大方 1.事件廣博的內行人 吾非至於子之門,則殆矣!吾長見笑於大方之家。 莊 子 (外 篇 ﹒ 秋 水 第 十 七) 2.大地 是故能戴大員者履大方,鏡太清者視大明,立太平者處大堂,能游冥冥者與日月同光。 大員:天 淮南子/俶真訓 3.不吝嗇 他用錢很大方 4.態度自然、不拘束 舉止大方 十二、浮雲 1.比喻小人   不畏浮雲遮望眼,  自緣身在最高層。 登飛來峰(宋·王安石) 總為浮雲能蔽日,長安不見使人愁。 ”唐李 白《登金陵鳳凰臺》 讒邪害公正。浮雲翳白日。 臨終詩:孔融 浮雲蔽日龍蛇蟄,眼中時局如棋枰。 周詠《去國吟》 相去日已遠,衣帶日已緩。浮雲蔽白日,遊子不顧返。 古詩十九首 2.指天空飄浮的雲 倚劍長歌一杯酒,浮雲西北是神州。 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 古詩十九首:西北有高樓 3. 比喻不足掛心的事物 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4.比喻流動變化 論者稱其筆勢,以為飄若浮雲,矯若驚龍。 晉書:王羲之傳 十二、夫子 1.丈夫 往之女家,必敬必戒,無違夫子! 孟子-滕文公下 2.對老師的敬稱 夫 子 之 道 , 忠 恕 而 已 矣 。 論語(里仁第四) 外人皆稱夫子好辯,敢問何也? 孟子-滕文公下 4.對年長而學問好之人的尊稱 願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 孟子/梁惠王上 夫子言之,於我心有慼慼焉。此心之所以合於王者,何也? 孟子/梁惠王上 吾愛孟夫子 風流天下聞 李白:贈孟浩然 5.指孔子 夫子之論士曰:「行己有恥。」 顧炎武:廉恥 6.男子的通稱 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 周易正義/04恒 十三、可憐 1.可愛 借問漢宮誰得似?可憐飛燕倚新妝。 清平調:李白 姊妹弟兄皆列土,可憐光彩生門戶。 白居易 長恨歌 宿昔不梳頭;絲發被兩肩。婉伸郎膝上,何處不可憐。 清商樂:子夜歌 2.可惜、可嘆 富貴不知樂業 貧窮難耐悽涼 可憐辜負好韶光 於國於家無望 紅樓夢:西江月 可憐夜半虛前席,不問蒼生問鬼神。 李商隱:賈生 了卻君王天下事,贏得生前身後名。可憐白髮生。 破 陣 子:辛棄疾 3.憐憫 一去心知更不歸, 可憐著盡漢宮衣; 明妃曲:王安石 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深閨夢裡人。 隴西行:陳陶 十四、區區 1.小小 是以區區之祿山一山而乘之,四方之民,獸奔鳥竄,乞為囚虜之不暇,天下分裂,而唐室因以微矣。 教戰守策:蘇軾   然秦以區區之地,致萬乘之權,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餘年矣 過秦論---賈誼 今君有區區之薛,不拊愛子其民,因而賈利之。 《戰國策‧齊策》馮諼客孟嘗君 區區豈盡高賢意, 獨守千秋紙上塵。 王安石:讀史: 2.愛戀 是以區區,不能廢遠。 李密:陳情表 3.志得意滿的樣子 燕爵爭善處於一屋之下,母子相哺也,區區焉相樂也,自以為安矣。 呂氏春秋《務大》 4.愛 一心抱區區,懼君不識察。 古詩十九首 新婦謂府吏 感君區區懷 君既若見錄 不久望君來 《樂府詩集》「雜曲歌辭」孔雀東南飛 十五、下流 1.下位者 有 惡 。 惡 稱 人 之 惡 者 , 惡 居 下 流 而 訕 上 者 論語(陽貨第十七) 2.品格污下 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 論語:子張第十九 3.下游 結長圍連鎖於呂梁下流,斷大軍還路。

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民法

抵押權:為典型之擔保物權,亦為從物權 1.從屬性 2.不可分性 3.代物擔保性 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無償契約:如贈與、寄託契約、委任契約(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有償契約:承攬契約、買賣契約、一般動產買賣契約、合會契約 諾成契約: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 要務契約:如使用借貸契約、寄託契約、消費借貸契約 雙務契約:一般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 絕對法定物權:留置權 一般動產買賣契約:雙物契約、有償契約、非要務契約、任意契約 買賣契約:雙務契約、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為典型之有償契約 單務契約、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成立之契約:保證契約 合會契約:具有團體性的契約、有償契約、要式契約 租賃契約:為雙務、有償、諾成契約

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之比較

訴願 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行政機關或原處分之行政機關 偵訟原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人民權益 程序:程序上較簡單 審理範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時間限制:於處分書或決定書到達時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審級:採一級制訴願 性質:係行政上的程序,屬行政權作用,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僅能由行政法院受理 偵訟原因:公法上爭囈事件 程序:採司法程序,且須經訴願之程序始可提出 審理範圍:得合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時間限制:應於訴願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為之 審級:以二審為原則,僅再具有法定原因時始得提出再審 性質:係司法程序之審理,屬司法權作用

政治學的演進階段

政治學的發展,大砥可區分為五階段: A.第一階段:古典時期,1850年前 此時政治學多夾雜倫理道德的論題,在方法上多依賴演譯解釋法,就主題多傾向於規範方面,絕大多數只關心評價政治的標準,換言之,關切因然的問題,而不重視政治的實然問題。也因此,早期的政治學,很難與道德哲學區分。 B.第二階段:制度時期,1850厔1900年 此時政治學逐漸脫離了道德哲學,開始採用歷史研究法和比較研究法,焦點集中在法律及制度方面,此時主要是描述當時的政治制度過程以法律文件與憲法規約為主要的資料。 C.第三階段:過渡時期,1900至1923年 此時政治學家開始正視到觀察、調查和測量方法,可運用於研究政治現象,同時由於社會科學等學問的發展,政治學者感到可見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等知識,重新思考政治問題,此時有三種制度影響到政治學朝向科學革命之途邁進,即是: A.對制度研究途徑的批判: B.實用主義與符號互動論者的影響 C.政治多元主義對主權概念的批判 D.第四階段:行為主義時期,1950至1969年 此時政治研究愈來愈倚重人類行為的變相,強調個人行為、是政治研究的分析單位,採用實證的測量方法來探討政治活動,並開始追求普遍性的經驗理論。 E.第五階段:後行為主義時期,1970年後 後行為主義者並不排斥科學方法或行為時期的成就,而是補充行為主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換言之,後行為主義者所修正的不在於探討問題的研究,就途徑及方法,而是在研究取向上採取更寬廣的視野,並強調公共政策研究之重要性。

政治學的研究主題與範圍

簡單的說,政治學即研究政治現象的一門社會科學,而依學者對政治界定之不同,政治學的流派約可分以下四支: A.傳統論的政治學:也被稱國家概念的政治學,獨立於19世紀德國之國家學,採法治研究途徑。故著重於公法,尤其是憲法、政府的組織、主權之描述等。唯一靜態的政治學,其後,非正式的政治建制,如:利益團體、政黨也獲重視。但政府憲法仍是傳統政治學者研究的重心。 B.權力論的政治學:認為政治學應為權力的研究,此觀點者以拉斯維爾Lasswell為代表。他指出:權力也許是政治學中最基本的理念,政治過程乃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作,此一時期的政治學則轉變為動態的政治學,使其研究的範圍擴大到國際關係、政黨政治、菁英與群眾等涉及權力之領域。 C.系統論的政治學:主張政治學的研究應以社會價值之權威配置為中心,其中價值,包括:有限之財富、地位、權力等,亦於造成嚴重之分配問題,故須以公共政策之制定,執行來處理。所以也稱:政策概念的政治學。 D.以政治過程為政治學研究的重心 政治乃指在公共事務的爭議上追求互相抵觸慾望的行動者間之對抗,扮演之即一件事自發生到解決所涉及之一切談判、妥協、討論、壓制、說服等活動。

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行政學典範之演變

行政學自1887年威爾遜woodrew wilson行政的研究一文發表以後,100年來行政學典範之演進發展可分為若干時期說明之: 所謂典範,依社會學者孔恩thommas kuhn於1962年出版之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文中所言至少有二十幾種不同的解釋,而以最精簡的定義而言,典範paradigm是指某一時代,某一專業社群所公認專業使命、任務、研究範疇或主題等。一般行政學者在討論行政學 的典範之不同時,通常由三方面加以探討 1.行政與政治的關係 2.行政學研究的內容 3.行政學研究的對象 一、歐斯壯Ostron的行政學研究典範:由於美國在1960年代時,社會亂象,當時的行政學乃以因時勢的變化而產生認同的危機。故當時歐斯壯認為傳統行政學典範已然無法適應當時社會的需求,故提出民主行政來加以取代。 一、傳統行政典範,又稱威爾遜典範:以政治行政二分論與 管理效率為核心,將行政學研究侷限在組織內部管理與執行面上,屬單元權力結構。 二民主行政典範:二戰後傳統行政學開始變革,將原有管理理論與民主理論相結合,開始關心機關與外在環境的互動關係,正是重疊的職權、權威的革裂與多元偏好的回應,為多元權力架構。 二、丹哈特Denhardt的行政組織研究理論 丹哈特將行政組織理論的研究分成四大典範: 1.行政控制 賽門Herbert A. Simon為代表,強調決策理論應用與對行政執行之 重視,其認為一切行政都是人事行政,包括:人的關係與行為。因此行政學研究重點在如何有效控制行政機關 2.組織學習:哥倫比亞斯基Golembiewski的組織發展理論為代表,又稱組織人文主義,其強調人性尊嚴與分權合作的重要性,提倡管理的合作、共識體系,以促進組織內的開放、交流、回饋與責任分擔。 3.政治教育:瓦爾多Waldo為代表,認為政治與行政不可分離,提倡行政官僚應具備專業能力、民主素養,更要建立行政倫理規範,并視之為政治教育的核心課題。 4.政治結構:歐斯壯Ostrom的公共選擇理論為代表。強調理性自立決擇,認為行政組織問題出在政治結構上誘因不足,故主張應民土行政來做組織設計,建立多元決策中心,並進行分權管制,強化組織效率,避免腐化。

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發展

1.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發展理論應重視的基本面向:對於未來公共行政理論的發展及面臨的挑戰,學者克里富蘭Clebeland於1988年發表新改革的問題,牛頓300年後科學的社會論 過程,富里克蘭指出其科學新發現的內容所向創造相互關連的藝術,關注政治的價值與價值的政治 ,在分歧多元的目標中進行管理、廣泛諮詢及藝術的行政管理,是今後公共行政發展的新方向。學者佛瑞德瑞克森frederickson亦提醒行政學者勿忘公共哲學的重要性,並提出公眾及利益團體、消費者、被代表者、顧客及公民的五種觀點,期望建立公共行政的一般理論。斐瑞pery亦提出公共行政人員面臨的五大危機,如維持憲法秩序、技術能力的達成、因應公眾的期望、複雜、不確定與變遷的管理及有倫理的行為。從上述三位行政學者所敘的未來趨勢和挑戰,可以體會到公共行政學不僅是一門使用的技術學,更是涉及了自然科學和道德哲學的問題,在上述的觀點下,為了發揮公共行政理論的忠嚴性與實務應用性,做更高更遠的發展,因重視下列基本面向: 1.新行政文化的建立:各國行政文化不同,在行政行為的表現也就顯現出差異。在這樣的觀點下,公共組織中的行政文化勢必要重新改造,建立一個符符符合一般社會文化與政治文化的特質,以我國為例,首先行政管理方法,應朝向管理者的管理而不是監督制裁,其次當前世代環境錯綜複雜,行政人員應培養多觀點的視野,在新環境中解釋事實,之後行政人員也必須維護憲政精神,不以專家權威自居。 2.發展全球觀點:發展全球性觀點,意謂擺脫公共行政美國化,平等看待不同國家文化的優缺點。 3.人力資源發展的重視:人力資源發展主要的活動領域主要是訓練、教育發展、學習內容不外技術,就是與專業、態度三方面,在社經快速變遷的環環境下,不學習可能就會被淘汰,因此人力資源發展深受組織領導首長的重視,組織中人員不時不停的學習,不學習可能會被淘汰。因此自我導向的學習,亦為今後行政理論發展應予重視的主題。 4.行政人員教育的內容、文化素養的薰陶、培養公民運動的了解與因應能力、溝通能力的培養及創造性、思維的培養,皆為行政人員最迫切需要的能力與 修養。這些教育內容 都需要根據 行政理論的建構才能得出其要點。 二、因具備之卓越技能 根據以上的分析,那麼一個行政人員就必須具備下列技術型態 1.專門技能:這是為完成工作所需具備的方法、過程與技術。 2.人際關係技能:即身為組織成員的一員,乃指上司、部屬、同事各方面的關係融洽,且有效的一起工作。 3.概念的技能:即抽象思考的能力,特別是組織作為一個總體,如何在複雜不確定的環境下使各部門的工作能相互調適,在新環境中運作。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法律保留V.S.國會保留

法律保留V.S.國會保留 國會保留: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享有不受行政機關干涉及司法權審查權限。包括法律保留、抑止保留、國會自律三者 抑止保留:如核電廠之興建 國會自律則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之範圍 法律保留與國會保留相同處:在於二者皆強調國家之重要事項,應由國會決定之。 重要概念 釋字第 636 號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其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考其意旨,係指國家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所謂法定程序,依本院歷來之解釋,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者,不問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義,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所踐行之程序,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四九一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0二號、第六一七號及第六二三號解釋參照)。又依前開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內,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釋字第 522 號 立法機關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之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公法與私法之定義,其區別標準及區別實義何在?

1.定義:公法係指國家或其他公權利主體,始得該實踐該法規內容之法律。私法係指任何權利主體皆得實現該法規內容之法律 2.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 主體說:以法律所規範之主體區別公法與私法。法規所形成的關係一方為行政機關、一方為人民,該法規就是公法 反駁:如私經濟行政 利益說:公法乃關於公共利益之法、私法乃關於個人利益之法 反駁:民法之死亡宣告亦有公益之適用 從屬說、權力說:上下隸屬關係,一方有強制他方服從之權利者,為公法,法律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反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權力亦是上下隸屬關係 特別法規說:法規是為了行政機關制定的特別法,即為公法。學說多採此 包含: 新主體說、法律主體說:以實踐法律內容之主體、規屬區別公法與私法。屬形式特別法規說 修正之新主體說、修正之法律主體說:除了以實現法律之主體、規屬區別公私與私法外,更進一步,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居於高權主體之地位,而認定是否屬於公法。屬實質特別法規說 3.公法與私法之區別實意: 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適用:原則上適用諸如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依法行政等,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司法原則上以司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為中心,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公法在執行上過程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私法原則上除國庫行政中的行政司法行為應受到直接拘束之外;剩下的如行政營利、行政補助都間接拘束即可。 強制執行方面:公法原則上由行政執行法之適用,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私法上糾紛不可以自己強制執行,一定要經過刑事訴訟取得判決,始得依法執行 偵訟法律途徑:公法為行政審判權;私法為民事審判權 損害賠償的依據:公法為國家賠償法、損失補償;私法為民法的侵權行為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國籍法、刑事法以外的公法法規可劃歸中央或地方立法或執行、私法只有中央可立法 4.我國公私法之界限:有時候不易釐清,多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主,說明如下 國家的放領行為:公地放領屬私法關係、耕者有其田之徵收放領屬公法關係 公營事業人員與中學以上教師:公營事業為公司型態,與其人員間若有契約上糾紛應為私法關係,尋民事途徑解決、中學以上老師目前已為公法關係 國立醫學院與公費學生間的關係:原則上為公法契約關係 政府發行公債、出租或出售公有財產:原則上為私法關係,然有關於相對人申請承購、承租等爭議,惟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若因不服前承購、承租要件之未能締約者,則為公法上之糾紛,應提起行政偵訟 公保給付:健保費收取及相關爭議,屬公法上之關係。佰健保局與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定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則屬行政契約 5.公法對入私法之現象:原則上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權,在若只能以私法方式達成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藉口以公法方式完成。例如應該用採購方式卻改用徵收之方式,再則既要適用私法,就必須全面使用私法,不可僅適用私法中有利之部份。最後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規避公法應遵行之原則或法規,亦非現代法治國家之風範。

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又稱空白構成要件,亦即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是指未完整規定全部構成犯罪事實,而須待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或命令之規定或學理之補充,始足運作之構成要件。 (二)舉例: 例如: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立法者僅規定:「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然而預防傳染病法令之具體內容為何,則須參酌衛生署公告之命令內容始得知悉。 (三)刑法的內容是在劃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界限,讓人民對於行為是否違法有預見之可能,因此刑法的規定務須要求明白而確定,此即為罪刑法定原則之罪刑明確性。此部分包括構成要件明確、法律效果明確。然而,刑法所謂空白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須其他行政法規加以補充,此種立法有無牴觸罪刑法定原則之罪刑明確性?學說、實務容有爭論: 1.肯定說(違反說): 所謂法律,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之規定所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是以,刑罰條文本身就成立要件之定義並不明確,從而,空白構成要件之立法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2.否定說(合法說): 由於空白刑法條款中的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雖非由國會立法權的直接運作而制定的刑事法律,但係經國會遵守明確性誡命而授權行政機關之委任立法,其規定內涵仍應受立法權之監督,而非漫無標準,故空白刑法在形式上雖與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不免有相違背之處,但在實質上仍受制於立法權的規定,而且空白刑法究非屬常態,只是眾多原則規定無法完全避免的少數例外。再者,補充空白構成要件的行政命令,與一般行政命令非可比擬,已經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不可或缺之禁止內容,此等變更具有刑法的規範性,直接影響可罰性之內容,故性質上仍屬法律。 (四)結論: 以上二說各有其理,通說、實務採否定說。管見以為,因為透過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法規範,該犯罪類刑之成立要件仍屬明確,故空白構成要件並不違反罪刑明確性。承認空白構成要件之理由是,立法者雖有民意,但專業素養卻不一定足夠,這類犯罪類型所規範的事實,因與當時社會環境具有密切之關係,其可罰性之擴張或限縮跟隨社會需要而定,為符合社會變遷,故需要較富有彈性之立法方式。基此,空白構成要件乃因現實需求所必須承認,且內容仍相當明確,故以否定說為可採。綜上,空白構成要件之立法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意義:罪刑法定主義,乃指何種行為構成犯罪,犯罪之行為應處以何種刑罰,均以法律明文規定。非經法律明定為犯罪行為者,不得處以刑罰;未經法律明訂為犯罪行為者,固不得處以刑罰,即經法律明文為犯罪行為者,亦不得處以法律所規定以外之刑罰。我國刑法第 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為罪刑法定主義之表現。 基本原則: 刑法學多年來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研究與闡釋,認為罪刑法定主義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罪刑法定之原則,在何者犯罪,應處何刑,須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故刑法之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而排斥習慣刑法,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背。 習慣、法理:依據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習慣、法理不可能作為刑法之法源,但未嘗不可作為刑法解釋的依據,如關於猥褻的解釋,即可能依據習慣來解釋。 判例:判例乃法院就相同或類似之案件,各級法院應遵守之判決先例,就大陸法系強調成文法為審判依據下,判例原則上不得成為審判依據,但因未依據判例所為的下級法院判決,會遭到最高法院撤銷,也因此造成例在我國具有事實上的效力,且關於判例的選編與變更,必須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7條的程序,也因此我國判例,具有事實上的刑法之法源地位。 大法官的解釋:依憲法之規定,大法官的解釋有拘束全國的效力,因此,其雖為司法解釋,卻也可能成為刑法法源。 2.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者為限,始得加以處罰,若原為法律所容許之行為,而由於「事後刑法」之頒布,而使之成為違法行為,其結果亦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背,故刑法之效力僅及於施行之後,而不能溯及過去,而發生處罰之效力。 3.否定絕對不定期刑:罪刑法定主義不僅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何種之刑及刑罰之範圍均有明文,其目的在使法官適用法規時有一明確標準,藉以防止法官因其個人之好惡,而為擅斷,保障個人之權利,故要求「絕對確定刑期」,然而,此所要求的為「絕對確定法定刑」,惟「絕對不定期宣告刑」,仍與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相違。 4.禁止類推適用:對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援引其他類似事項之規定,予以類推適用之解釋方式,謂之類推適用。蓋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均須有法律明文,不許以未經明文規定者,為構成犯罪,加以處罰。行為人之行為,法律無明文處罰時,不得比附援引相類似之規定,論罪科刑。惟若類推的結果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允許類推。 適用範圍:關於罪刑法定主義,原本只適用於刑罰,所以關於保安處分並不在適用範圍,但在保安處分中,仍有與刑罰相當的處遇,如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禁戒處分等是,也因此在民國 95年 7月 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條文中,於刑法第 1條後段增加,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罪刑法定的適用。

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政策網絡的類型

羅迪斯經由個案分析後,進一步認為政策網絡類型可以根據關係的穩定程度、成員的整合程度、資源互賴的程度三方面劃分為五種類型: 政策社群:這是指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所執行的政策領域中,具有高度穩定性與限制性成員的網絡,垂直性的互賴關係,以及通常社群中水平性的意見表達受到限制;這是具有高度整合性的政策網絡,英國的教育政策就是典型代表;有時候政策社群所代表的可能是地域利益(territorial interest)。如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都屬之,故有人又稱「地域網絡」(territorial network)。 專業網絡:這種網絡具有高度穩定性與限制性的成員,形成垂直的互賴關係,限制性的水平意見表達,主要是滿足專業的利益;但這種網絡的整合程度不如政策社群那樣具有高度凝聚力。例如:英國健康教育服務處(National Health Service)的公共衛生專家所形成的網絡;或者某些部門中的工程師、律師都可能形成堅強的網絡系統。 府際網絡:這是指地方政府之間,代表性的組織所構成的網絡關係,成員具有相當的限 制性、垂直的互賴關係與水平的意見表達也受到限制,希望擴張水平式的影響力,因此特別強調水平的意見表達。 製造者網絡:這是基於經濟利益所構成的網絡關係,網絡成員具有相當的流動性、限制性的垂直互賴關係,主要是在滿足製造者的經濟利益。 議題網絡:這是相當不穩定、低度整合性的網絡,成員雖然很多,但來來去去,無法呈現成熟而穩定的網絡組織;此外,垂直的互賴關係受到限制,水平的意見表達雖然並未受限,但意見並未整合,因而未形成堅強的網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