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視』界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簽名
簽名:採擴張解釋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例外: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