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犯罪類型:
1.故意:
作為:積極創造風險
不作為:就既存的風險,消極的放任不排除
2.過失:要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第 12 條第2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如:竊盜罪第320條、損毀器物罪第354條只處罰故意
未遂:第 25 條第2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如:
普通傷害罪只處罰故意傷害且既遂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罪:罰未遂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第10條第4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註:耳殼割落不屬此款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註:鼻準割落不屬此款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註:手掌割斷屬重傷罪
小指割落不屬重傷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實務見解:其他係指1至5款以外的其他身體機能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註:毀容(容貌有重大變異)
1.朝臉潑硫酸
2.割落耳殼、鼻準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實務見解:通姦罪只限狹義性交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註:過失作為或不作為,且未遂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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