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權利類型:
從權利的功能區分
1.請求權: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作用
請求權在債權當中主要作用、主要功能,但會會使當事人間發生請求權的不一定只有債權、債務關係,如其他的權利也有可能產生類似請求權的效果。
A.因債權債務關係所發生的請求權: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物權有沒可能產生請求權?
答案:物權的主要功能是在直接支配、享受物的利益,且排除他人干涉。萬一有人干涉行使物權,要怎麼排除?
B.因物權關係所發生的請求權:物權返還請求權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C.因人格權產生的請求權: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D.因身份權產生的請求權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支配權: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享受其利益,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人格權,甚至身份權都是具有支配權的功能
3.形成權:權利人可以因一方之意識就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或消滅之權利,卻可使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
形成權的行使: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能附條件或期限。
實務上較常見的方式:存證信函
A.使法律關係發生的形成權: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B.使法律關係變動的形成權:選擇權為一種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形成權
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C.使法律關係消滅的形成權:撤銷權的行使是一種使法律關係從有到無的形成權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形成權行使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定要用訴訟方式為之的形成權:
民法上的形成權,他的名稱有時會 假裝成請求權:屬形成權的條文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4.抗辯權:可以對抗請求權的權利。請求權 與抗辯權是相對的,抗辯權的概念就是用來對抗請求權,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請求、給付
A.永久性的抗辯權: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B.暫時性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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