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三階皆成立才可以討論:

一、個人阻卻刑法事由:係指可把刑法阻卻或減輕的事由,在行為時就已具備減輕或免除條件。 1.不能未遂或不能犯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2.親屬間相盜免刑 第 324 條第1項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成立本罪),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如:甲偷甲父的錢,甲成立何罪? 第 320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於人倫的考量,甲雖仍成立犯罪,但法官有裁量空間,可依第324條第1項,得免除其刑 二、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指行為後行為人完成了減輕或免除的條件 1.終止犯 第 27 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2.自首適用 刑法總則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刑法分則第 122 條第3項但書,單純只適用在行賄賄者的自首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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