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權利主體
二、行為能力:當事人得否以獨立的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資格
判斷標準:年齡、是否已結婚、是否受監護宣告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註:成年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否劃上等號?
不能,因完全行為能力人除成年人外, 尚有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條文中所使用的成年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不相同。
未成年人結婚有沒有要件上的要求?如未具備要件會有何效力?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婚姻的消滅有下列狀況:
1.當事人一方死亡
2.離婚
如非因婚姻欠缺要件被撤銷,不管事後的離婚或當事人一方方死亡,已取得的完全行為能力不受影響。
如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因不符合民法上的結婚要件,事後經撤銷,,是否會影響 到已取得的行為能力?學說見解
A.如果未成年人結婚被撤銷後,自被撤銷時起,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隨之消滅。但被撤銷前仍為有效。
B.不管未成年人的結婚事後是否被撤銷,不影響到他已取得之行為能力。
但如果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因為事後一方死亡或因離婚而消滅,其行為能力完全不受影響。
如未成年人之婚姻自始無效,自是未取得行為能力
甲男年18歲,與年17歲的乙女結婚,婚後,由甲男與丙締結房屋租賃契約,且受雇於 丁擔任工人以維持甲與乙之共同生活,甲乙婚後因乙女法定代理人以乙未經同意而申請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判決確定,且甲尚未滿20歲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請問甲與丙之租賃契約效力如何、甲與丁之雇佣契約效力又如何?
甲丙與甲丁的契約皆在甲、乙的婚姻撤銷前所為,故契約有效
三、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的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在民法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
判斷標準:識別能力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註:有沒有識別能力與行為能力這二者間並不完全相關,必須要個案具體判斷。故,一個完全沒有行為能力之人,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他不一定沒有責任能力,反之,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否一定有責任能力?也不一定,如行為人陷入精神意識狀態不清所為的侵權行為就未必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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