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行政上的事實行為,係指行政行為的作為即在發生實際的效果為目的,而不以發生效力效果為目的者。其判斷要素有二
一、公法性:事實行為是否具有公法性,一般以該事實行為所依據之法規範是否為公法而定,若無法規範則是係其行為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歸屬於公法範疇。
二、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行政行為的作用,如做成行政處分、發佈法規命令,均係公法上之意思表思,均會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則非事實行為。唯需注意者事實行為雖不以法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但可能因事實行為而發生法律關係,如因事實上之錯誤給付而致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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