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犯罪三階的前審察階段:檢討行為理論,是否為刑法上的行為

一、人的舉止:對自然世界或動物的舉止,如被野狗咬,就無須用到刑法 二、表現於外的舉止:指非單純的思想跟意圖,不處罰思想。我國刑法為行為刑法,只處罰行為人表現於外的行為 三、意志可得支配的舉止 A.排除無意識狀態:夢遊、熟睡中的行為、疾病中風或昏迷 直接強制:外界強大物理力的施加,以致意志無法支配 如:甲逛夜市,被壞心的乙用力一推,因而失去重心,往前跌倒在前方的攤位上,使攤位上的貨品損壞。 討論: 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但甲需進入到三階檢驗嗎? 因甲是受乙外界強大物理力的施加 ,以致意志無法支配傾倒的方向,非為刑法上之行為,故不成立犯罪 間接強制:意志受到宰治 如甲持槍抵住乙的太陽穴,威脅乙說:如你不開槍打死丙,我就開槍射爆你的頭。乙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開槍射丙。 乙開槍射丙的行為,是否為刑法上之行為? 討論 乙仍為刑法上行為,因乙仍可以大腦意志支配他的舉止 然而,乙雖為刑法上之行為,但因乙支配的空間受到甲的宰制,乙僅得於罪責主張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B.反射動作:學說見解,驚嚇下的的失控行為,類似於反射動作。 如甲開車中,突然一群虎頭蜂從窗戶飛進來,甲受到驚嚇,方向盤失控,因而使油門用力往旁衝撞到路人,使路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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