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國家的構成要素

1.人民:具有該國國籍的人,即稱之為國民。具有此等法律地位,才能享有權利與義務,另外,人民的數量與素質須加以重視,以免帶來更多問題。20世紀德國學者椰林那克Jelline認為:人民與國家的關係,有如下四種: A.被動關係:即人民對於國家而為之各項給付與付出,包括: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等各種義務。 B.消極關係:即消極的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權、及伴隨而來的平等權,例如:集會結社自由、居住遷徙自由、人身自由。 C.積極關係:人民對國家所提出的主張請求權及受益權,其可細分如下: 經濟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行政上:請願權、訴願權。 司法上:民事、刑事訴訟。 教育上:9年國教 D.主動關係:亦即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參政權。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2.領土 所謂領土,為一個國家的管轄權所能及的區域。領土的範圍,包括: A.領路: 領路是領土最重要的部份,因為國家須在路地上建立、存在及活動。 領路包括地下及地表下面的部份。所以國家有權開採、探測、利用及處分地下的天然資源,不受他國干涉。 國家對其領路有絕對的、及排他的管轄權,包括:行政區的劃分、戡採自然資源、營造公共建築、及增收公用等權。 B.領水:指在沿海國家領域管轄權轄下的領域。此領域管轄權有維持公共秩序、海撈、沿海貿易、船行、關稅等,及外國商船在和平時期得要求無害通過領水。領水包含:領海、海灣、海峽、河川、湖泊等。 C.領空:是領陸及領水上面的大氣、和空中,包括領空權及太空權。 領空權:未有特殊原因,不得闖入他國之領空。否則他國得採取必要的措施。 太空權:在太空中,各國均憑等,依國際法可自由探測、研究及使用,任何國家不得拒為己有、並建立主權。 3.政府 政府是指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的集合體。其目的在為社會、做權威性的價值分配,政府是形成國家的要素之一,依據藍尼Ranney的說法:政府指社會上決定和執行法律的制度和個人,政府和其他組織之不同處在於: A.非自願性的成員:一國境內的人民,平均屬於政府管轄範圍,而其他社會組織通常可依照個人意願自由加入或退出。 B.有廣泛的權利:政府具有廣泛的權威,可發佈決策或命令,並且對人民具有約束力。而其他組織,只對成員具有約束力。 C.權威性的規則:就立法的觀點,政府透過立法機關,訂定法律、可制定人民應遵守的規則。 D.合法的制裁權:從司法的面向觀之,政府具有完整的主權,可根據法律、使用公權力,對違法者處以刑責、或剝奪其生命。 E.整合多元利益:人民的利益透過民調、選舉等表達,政府必須加以整合。制定出公共政策、便民利益衝突時,要避免採取遴合的政策,否則會使衝突更加激烈。 政府的特徵: A.廣泛的權威:政府可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策,及命令,並適用於全體國民。 B.非自願性的成員:人一出生即成為某國的國民。 C.權威性的規則:政府制定的規則,凌架於任何組織之上。 D.合法攏斷強制力:政府擁有懲戒權,能將觸犯法律者處於監禁、剝奪其某些權利。 E.行動代價最高:政府的行動代價,有時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巨變,例如國際衝突或戰爭。 4.主權 A.所謂主權,是指國家所有至高無上的政策制定與執行之權威。其效力為對內最高、對外獨力。1577年學者布丹Boudin首先將之視為國家的要素,而非只是君主個人的屬性。 B.類型: (A)依主權的歸屬分: 君主主權說:倡導者為布丹Boudin、霍布斯。認為君主之意、即上帝之命,是絕對具無限制的。 國民主權說:17、18世紀的天賦人權說,主張人民的權利,由上天賦予,所以主權是屬於國民的。 國家主權說:發展於德國。主張國家為公法上的權利主體,所以主權歸屬於國家,然主權的行使仍須由特定機關為之,且此說易與極端思想結合,故較不可採。 多元主權說:認為國家只是個提供服務的機制。與其他的社會團體相似。所以一切團體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均各自享有主權。 (B)依主權效力的對象分: 對內主權:主權於發動後,僅以國內為行使效力的對象,又稱國內主權。 對外主權:主權之發動,乃在以解決國際問題為目的,因其代表國家之意志,又可稱對外主權。 (C)依主權的法律基礎分: 事實主權:主權的實行,在法律上雖無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得以貫徹其意志的表現。 合法主權:其權利是由法律所賦予、承認的,故人民與國際所公認者,其稱之合法主權。 (D)依主權的表示形式分: 法律主權:在法律的形式上,界定何種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 政治主權:即在政治的層面上,決定何者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簡單說,亦即在法律背後的人民總意志。 C.功能: 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 團結民心,主權具有維繫國家認同、政府認同的功能。 制定基本大法:由主權者制定、修正及公佈,維護憲法的尊嚴。 決定國體與政體:以主權的所在決定國際:以主權的行使方式、決定政體。 決定重要權利:決定國家的治權及人民的政權,這些權利架設、分配、停止都是主權的作用。 裁決紛爭:主權對內具司法管轄權、以解決人民與國家、人民與人民間所發生的紛爭。 D.特性 永久性:主權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故主權的停止即代表國家的亡。 最高性:主權是維持社會對秩序的最高權威,倘若無主權做最後裁決,並無法維持社會秩序。 不可分性:一國之中僅可擁有一個主權,以維持主權的完整。 普遍性:國家的主權適用於領土內的所有人、物,對外則獨力不受他國的干涉。 不可讓與性:主權象徵國家的存在,故不能讓渡,另外,賀蘭恩曾以有形因素和無形因素描述一國之國力,其中有形因素一像一個國家的國土、疆域、本身的資源等:而無形因素像國民的性格、精神、領導者素質等。 焦點例題 關於國家主權的特性,何者錯誤?可轉讓性 四、國家的功能 行政學者梅莉安Merriam認為國家成立的功能其目的有下列五點: 1.安全:國家須保證主權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使國家免於受外來武力的入侵。 2.秩序:對內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群際紛爭,以利社會之穩定運行。 3.公道:國家進行社會價值之權威配置時,須依分配的正義原則建立合理之生活環境。 4.自由:保障個人的自由,促進人權之發展,以利多元、民主社會的產生。 5.福利:對於人民的經濟生活,國家則要積極的介入,以達到給付國家、福利國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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