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視』界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自然人的能力
1.權利能力:指可以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原則上只有有與無的問題 2.行為能力:當事人得否以獨立的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資格 判斷標準:年齡、是否已結婚、是否受監護宣告 3.責任能力: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的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在民法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 判斷標準:識別能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