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死亡宣告之要件:

一、有失蹤人:係指離去最後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狀態。所謂生死不明係指生或死全然不知,且利害關係人或法院均不知去向、行蹤。 二、失蹤須達法律期間 1.普通期間:7年 2.特別期間: 3年: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 1年:遭受特別災難者 三、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申請 1.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失蹤人的法定代厘人、債權人、受遺贈人 2.檢察官:代表國家獨立申請,不受利害關係人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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