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民事制裁之方式及方法
民事制裁之方式及方法有三,即權利上之制裁、財產上之制裁及其他之制裁。
前二者稱之為實體法上之制裁方式,後者總刮言之屬程序法上之制裁方式:
一、實體法上之制裁:
1.權利之制裁:
法人之解散: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民法第36:法人之人格乃由法律所賦予,若法人有違法之情形自得依法剝奪其人格
權。
權利行使之停止:即對違反民法規定者,剝奪其基於該身份依法應享之權利的制裁。如父母濫用其對子女的權利時)由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一部份。
契約之解除:契約解除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因法律上或契約上解除權之行使,使該契約溯及的消滅之單方意思表示,亦即當事人有債務不履行情形,他方當事人依法或依契約可行使其解除權而解除契約,此亦屬制裁之
一種。
法律行為之無效及撤消: 法律行為有不適法或不正當之情形,法律將該種行為歸定為無效或得撤消,此雖非對具體權利之剝奪,然其間接的使該項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受到影響,故亦屬權利制裁之一種。無
效的法律行為乃自始的、確定的、當然的無效,如約定終生不婚則贈與財產,此契約因違反風序良俗,法律上不承認其效力,乃屬無效行為,。又得撤消之法律行為乃因法律行為之 意思表示有瑕疵,表意人將其意
思表示撤消後,使其溯及的不生效力之謂,如受詐欺或受脅迫之表意人得行使撤消權,撤消即意思表示使其不生效力,亦即對相對人為制裁。
2.財產上之制裁:
返還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使他人受有損害應返還其利益,此乃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受利人因將其所受利益返還受損害之人。
損害賠償:凡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者,基於私法上之規定,行為人應回復原狀或填補他人所受之損害為之,而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有下列二種:
回復原狀:即是賠償義務人對被害人賦回復其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此乃屬原則。
金錢賠償:損害情形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有重大困難,依損害程度估算金錢額度以賠償。
二、程序法上之制裁方式:
其他制裁方式:如繼承權之剝奪,即繼承人為法定不法行為或不當的行為,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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