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察:司法對於行政總體適用法律的過程,都可審察有無違法。但行政基於立法者的授權,享有一定程度的形成自由,司法者就必須退讓。
司法者的審察密度僅及於合法性監督、而不及於合目的性監督
行政形成自由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學說見解,存在於構成要件中,如風序良俗。規範性、經驗性
法院:原則可審察
例外不可審察:構成判斷餘地,碰到行政權的核心,有三類型
1.高度屬人性:如考績、操性、學生成績、考績成績的評定、大學教師的升等
2.委員會:
3.專業性事務:
二、判斷餘地:學說見解,存在於法律效果。原則不可審察、當構成所謂判斷瑕疵時,法院即可審察
實務見解:釋字553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30號判決
裁量類型:學說見解,存在於法律效果。依照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分:
一、羈束行政:行政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如有裁量權,為裁量處分;如無裁量權,則為羈束處分。
二、行政裁量:
選擇裁量:在符合構成要件事實存在時,行政機關得在多種措施中選擇其中或數種。
決定裁量: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空間,在符合構成要件時,行政機關得選擇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裁量。
裁量瑕疵
裁量濫用
裁量逾越
裁量怠惰
特殊概念:裁量收縮至零
原意指法規有五裁量或三裁量方法,但結合具體個案收縮至只剩一種裁示合法,稱合義務性裁量。若沒採此行為,會構成所謂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因行政機關有作為義務而不做為,將構成不做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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