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區別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實意

區別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實意,在於法律效果不同 1.任意法的規定: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遵守,亦即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或行為縱使違反任意法規定,只要事前經合意或事後別無異議,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並不因違反任意法而影響其效力。 2.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有下列三種不同效果 行為無效,但不受處罰:如結婚不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應屬無效,但當事人並不因而遭受處罰。 應受處罰,但行為仍然有效: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款上的祕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如貪污治罪條例第4到第7外,因依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處罰,公務員有上述情形時應先予撤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3、4項參照,但公務員的營利行為並不因而無效,此時應注意刑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犯公務員圖利罪所得的利益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 額。 法律行為無效並應受處罰:如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與直系血親或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不但結婚無效,民法第988條第2項、依刑法第230條規定尚有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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