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主權

A.所謂主權,是指國家所有至高無上的政策制定與執行之權威。其效力為對內最高、對外獨力。1577年學者布丹Boudin首先將之視為國家的要素,而非只是君主個人的屬性。 B.類型: (A)依主權的歸屬分: 君主主權說:倡導者為布丹Boudin、霍布斯。認為君主之意、即上帝之命,是絕對具無限制的。 國民主權說:17、18世紀的天賦人權說,主張人民的權利,由上天賦予,所以主權是屬於國民的。 國家主權說:發展於德國。主張國家為公法上的權利主體,所以主權歸屬於國家,然主權的行使仍須由特定機關為之,且此說易與極端思想結合,故較不可採。 多元主權說:認為國家只是個提供服務的機制。與其他的社會團體相似。所以一切團體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均各自享有主權。 (B)依主權效力的對象分: 對內主權:主權於發動後,僅以國內為行使效力的對象,又稱國內主權。 對外主權:主權之發動,乃在以解決國際問題為目的,因其代表國家之意志,又可稱對外主權。 (C)依主權的法律基礎分: 事實主權:主權的實行,在法律上雖無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得以貫徹其意志的表現。 合法主權:其權利是由法律所賦予、承認的,故人民與國際所公認者,其稱之合法主權。 (D)依主權的表示形式分: 法律主權:在法律的形式上,界定何種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 政治主權:即在政治的層面上,決定何者為國家最高意志的權利,簡單說,亦即在法律背後的人民總意志。 C.功能: 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 團結民心,主權具有維繫國家認同、政府認同的功能。 制定基本大法:由主權者制定、修正及公佈,維護憲法的尊嚴。 決定國體與政體:以主權的所在決定國際:以主權的行使方式、決定政體。 決定重要權利:決定國家的治權及人民的政權,這些權利架設、分配、停止都是主權的作用。 裁決紛爭:主權對內具司法管轄權、以解決人民與國家、人民與人民間所發生的紛爭。 D.特性 永久性:主權象徵國家的統一與存在,故主權的停止即代表國家的亡。 最高性:主權是維持社會對秩序的最高權威,倘若無主權做最後裁決,並無法維持社會秩序。 不可分性:一國之中僅可擁有一個主權,以維持主權的完整。 普遍性:國家的主權適用於領土內的所有人、物,對外則獨力不受他國的干涉。 不可讓與性:主權象徵國家的存在,故不能讓渡,另外,賀蘭恩曾以有形因素和無形因素描述一國之國力,其中有形因素一像一個國家的國土、疆域、本身的資源等:而無形因素像國民的性格、精神、領導者素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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