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人格權的救濟

1.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2.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發生在契約履行過程 第 227 條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損害賠償的具體內容 侵害生命權上的損害賠償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身體健康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不當得利的返還 不當得利請求權,非每種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皆會發生,一般來說因該人格權本身具有特定之經濟價值而被侵害,且加害人因此獲得利益時,才可主張此權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害姓名權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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