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民法法源 、限說解釋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
1.多年的社會慣習。
2.法之確信
3.法未規定。
4.不違背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習慣是否有優先 於法律適用的效力?
1.習慣法:根據民法第1條規定法未規定的情形才可適用,故只有補充的效力。
2.單純的習慣: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可能有優先於法律規定的適用,但本身這優先適用的效力的規定也不是來自習慣本身,仍為法律所賦予。
法理:指整體法律精神所演譯而出一般法律原則,如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等者等之,相類似的案例做相同的處理,換言之可類推適用有類似情形的規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