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民法法源: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
1.多年的社會慣習。
2.法之確信
3.法未規定。
4.不違背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習慣是否有優先 於法律適用的效力?
1.習慣法:根據民法第1條規定法未規定的情形才可適用,故只有補充的效力。
2.單純的習慣: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可能有優先於法律規定的適用,但本身這優先適用的效力的規定也不是來自習慣本身,仍為法律所賦予。
法理:指整體法律精神所演譯而出一般法律原則,如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等者等之,相類似的案例做相同的處理,換言之可類推適用有類似情形的規定。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我國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所謂「法律」與「習慣」各何所指?又「習慣」是否有優先於法律適用之效力?請舉例說明之。
【擬答】
(一)民法第1條所指之「法律」以及「習慣」所指為何?以下分述之:
1.民法第1條所稱之「法律」,應從廣義解釋,不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並且包括行政規章、自治法規及條約。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後,即等同於國內法之效力,無需再經由特別立法程序,法院得逕行援用。條約內容與國內法有牴觸者,條約則優先適用。
2.「習慣」,於我國民法第1條中,係指「習慣法」而言,須以多言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成立基礎。並且習慣法之成立,以習慣事實為基礎,故如有主張習慣法以為攻擊防禦方法時,應依主張之事實通例,就此項多年慣行,並為地方人士均認其有拘束其行為效力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如不能舉出確切之證明,自不能認為有此習慣之存在。
(二)習慣並不優先於法律適用之效力:
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由此可知習慣僅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故習慣的成立,無論在法律制定以前或以後,凡與法律有牴觸者,均不能認為有法律之效力。同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三)習慣法於現行法下適用之例之顯少:
舊民法對於祭祀公業之制度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雖不問其是否具備法人之資格,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然而此種習慣自新民法施行後,其適用受民法第1條規定之限制,僅得就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為補充之功能,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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