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何謂統治行為?

統治行為為美國法的用語。 德國則稱為不受司法審察的高層行為。 統治行為又可稱政治問題。統治行為原則上是留給政治去解決的,不是法律、司法者能解決的 釋字第 328 號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統治行為重要實例: 1.總統解散國會 2.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提交公民投票:防衛性公投 3.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或閣揆人員的任命或免職 4.總統赦免罪犯、授與榮典 5.外交擴充 6.宣戰 7.領土的範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