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民法上之自力救濟:
一、自衛行為:係指當權利遭受侵害為求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遭受侵害或避免自己或他人之危險,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而有法律放任其自力救濟之行為,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
依民法之規定有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
1.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或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乃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民法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緊急避難:緊急避難乃避免自己或他人身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避難之行為,其行為除避免危險所必要者外,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謂之。
民法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自助行為:指權利人於情勢緊迫不及受法院及其他機關援助,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予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行為
要件:
民法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乃事前之限制,同法第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乃事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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