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視』界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役刑處分
役刑處分:刑罰論 第 41 條第1項:役科罰金 針對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或拘役 第 41 條第2、3項:役服社會勞動 針對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或拘役 第 42 條第1項:役服勞役 針對無力繳納罰金 第 42-1 條 針對無力繳納罰金轉成役服勞役,若犯罪人體弱多病或年老,可再轉成役服社會勞動 第 43 條:役予訓誡 針對輕微的犯罪,單純被判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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