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雙階理論

釋字第 540 號 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 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國民住宅出售後有該條所列之違法情事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為民事事件,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釋字第 695 號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甲參與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丁發現甲與其他投標廠商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各新臺幣5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甲與乙、丙就沒收其押標金部分均不服,分別循序提出異議、申訴,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足徵立法者對於採購爭議之解決,已採「雙階理論」,即以廠商與機關間是否進入訂約程序而決之。本件因甲與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本件既尚未進入訂約程序,應屬公法事件之爭議,行政法院自有審判權。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本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政府採購法事件)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則本件行政法院應無審判權。 註:追繳押標金的性質為行政處分 救濟:申訴、異議、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理論缺失: 把單一的生活關係割裂為公法與私法兩個階段,在實務上會引起困擾,並影響法安定性 前後兩階段的法律關係區分困難,且強加區分也與事實脫節。 修正的雙階 理論 單一階段理論一方面與客觀事實不符,另一方面也與立法者在法律規定明示的雙階程序設計背道而馳,此外單階理論排除形成法140條規定的適用,無法保護真正的第三人,因不可採。仍因維持法定的雙階理論的模式,但第一階段應視為行政處分、第二階段則視為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新觀點 雙階理論的提出非意在界定行政行為的屬性為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的標準,甚至不是要同時提出一個前階段公法、後階段私法的公式,雙階理論的提出只是在提醒我們重視法律關係當中的複數行為、複數請求權以及複數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因此,雙階理論雖名為雙階,但事實上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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