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文字與數字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文字與數字同時有多次之表示者 實務見解:文字最低額。此見解乃綜合民法第4條跟第5條之意旨 學說見解:全部最低額,比較能減輕債務人的負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