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強制途徑:根據法令規定來認定政策利害關係人。如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優點:這種立法保障的一定是弱勢團體
缺點:修法不易
2.地位途徑:根據利害關係人在政策制定結構中位置來辯明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如地方政策
優點:方便
缺點:容易忽略在組織外沒有明顯地位可被認定的一群人,忽略公民參與
3.聲譽途徑:以利害關係人在社會上的聲譽認定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如專家學者
,優點:容易認定社會菁英或焦點人物
缺點:忽略公民參與
4.社會參與途徑:以利害關係人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程度來認定。如公民運動
缺點:容易忽略沉默多數
5.意見領袖途徑:社會上常有少部分的人會左右大眾輿論的領導者。如七大工業團體領袖聯合面試三位總統候選人
缺點:容易忽略非意見領袖的多數民眾
6.人口統計途徑:根據年齡、性別、種族、職業、宗教等人口統計資料認定利害關係人。如市場調查
優點:應用廣泛
缺點:容易造成對於利害關係人認定的同質性,忽略個別差異
7.組織途徑:企業的顧客分析觀點,從一個組織所牽涉到供給者認定。如教育政策中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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