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各種訴訟之管轄法院、審判者及審級之區別:

民事訴訟: 受理機關: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三級三審 刑事訴訟: 受理機關: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三級三審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行政法院,高等、最高行政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二級二審為原則,再審為例外 選舉訴訟: 受理機關:法院,地方、高等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二審終結 檢視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之比較: 檢視審判程序: 適用案件:須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程序開啟:由法院依裁定為之 管轄法院:第一審由地方法院 審理程序: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 科刑種類:不受限制 自白效力:不得為認定被告為唯一證據 上訴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 適用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訂情形 程序開啟:包括檢察官申請,被告請求,及法院依職權改用 管轄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科刑種類:限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之有罪判決 自白效力:例外允許 上訴法院:上訴終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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