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受理機關: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三級三審
刑事訴訟:
受理機關: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三級三審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行政法院,高等、最高行政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二級二審為原則,再審為例外
選舉訴訟:
受理機關:法院,地方、高等法院
審判者:法官
審級:二審終結
檢視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之比較:
檢視審判程序:
適用案件:須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程序開啟:由法院依裁定為之
管轄法院:第一審由地方法院
審理程序: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
科刑種類:不受限制
自白效力:不得為認定被告為唯一證據
上訴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
適用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訂情形
程序開啟:包括檢察官申請,被告請求,及法院依職權改用
管轄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科刑種類:限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之有罪判決
自白效力:例外允許
上訴法院:上訴終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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