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得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資格
認定標準:依年齡、精神狀態,採三分法,完全、限制、無
欠缺之效果:法律行為無效
消滅關係:以年齡、精神狀態做為認定標準
權利能力:得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認定標準:
1.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
欠缺之效果:不得做為權利主體
消滅關係:權利能力乃人人有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死亡
死亡宣告:死亡後不再享有權利能力
責任能力: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
認定標準: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準
欠缺之效果:無責任能力者,無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消滅關係:以意思能力有無為 決定標準
有權利能力未必擁有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
有意思能力未必有行為能力,概行為能力為法律的規定
但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故無意思能力當無行為能力
有意思能力則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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