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責任能力之比較:

行為能力:得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資格 認定標準:依年齡、精神狀態,採三分法,完全、限制、無 欠缺之效果:法律行為無效 消滅關係:以年齡、精神狀態做為認定標準 權利能力:得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認定標準: 1.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 欠缺之效果:不得做為權利主體 消滅關係:權利能力乃人人有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死亡 死亡宣告:死亡後不再享有權利能力 責任能力: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 認定標準: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準 欠缺之效果:無責任能力者,無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消滅關係:以意思能力有無為 決定標準 有權利能力未必擁有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 有意思能力未必有行為能力,概行為能力為法律的規定 但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故無意思能力當無行為能力 有意思能力則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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