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公法與私法之定義,其區別標準及區別實義何在?
1.定義:公法係指國家或其他公權利主體,始得該實踐該法規內容之法律。私法係指任何權利主體皆得實現該法規內容之法律
2.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
主體說:以法律所規範之主體區別公法與私法。法規所形成的關係一方為行政機關、一方為人民,該法規就是公法
反駁:如私經濟行政
利益說:公法乃關於公共利益之法、私法乃關於個人利益之法
反駁:民法之死亡宣告亦有公益之適用
從屬說、權力說:上下隸屬關係,一方有強制他方服從之權利者,為公法,法律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反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權力亦是上下隸屬關係
特別法規說:法規是為了行政機關制定的特別法,即為公法。學說多採此
包含:
新主體說、法律主體說:以實踐法律內容之主體、規屬區別公法與私法。屬形式特別法規說
修正之新主體說、修正之法律主體說:除了以實現法律之主體、規屬區別公私與私法外,更進一步,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居於高權主體之地位,而認定是否屬於公法。屬實質特別法規說
3.公法與私法之區別實意:
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適用:原則上適用諸如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依法行政等,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司法原則上以司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為中心,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公法在執行上過程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私法原則上除國庫行政中的行政司法行為應受到直接拘束之外;剩下的如行政營利、行政補助都間接拘束即可。
強制執行方面:公法原則上由行政執行法之適用,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私法上糾紛不可以自己強制執行,一定要經過刑事訴訟取得判決,始得依法執行
偵訟法律途徑:公法為行政審判權;私法為民事審判權
損害賠償的依據:公法為國家賠償法、損失補償;私法為民法的侵權行為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國籍法、刑事法以外的公法法規可劃歸中央或地方立法或執行、私法只有中央可立法
4.我國公私法之界限:有時候不易釐清,多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主,說明如下
國家的放領行為:公地放領屬私法關係、耕者有其田之徵收放領屬公法關係
公營事業人員與中學以上教師:公營事業為公司型態,與其人員間若有契約上糾紛應為私法關係,尋民事途徑解決、中學以上老師目前已為公法關係
國立醫學院與公費學生間的關係:原則上為公法契約關係
政府發行公債、出租或出售公有財產:原則上為私法關係,然有關於相對人申請承購、承租等爭議,惟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若因不服前承購、承租要件之未能締約者,則為公法上之糾紛,應提起行政偵訟
公保給付:健保費收取及相關爭議,屬公法上之關係。佰健保局與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定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則屬行政契約
5.公法對入私法之現象:原則上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權,在若只能以私法方式達成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藉口以公法方式完成。例如應該用採購方式卻改用徵收之方式,再則既要適用私法,就必須全面使用私法,不可僅適用私法中有利之部份。最後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規避公法應遵行之原則或法規,亦非現代法治國家之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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