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又稱空白構成要件,亦即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是指未完整規定全部構成犯罪事實,而須待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或命令之規定或學理之補充,始足運作之構成要件。 (二)舉例: 例如: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立法者僅規定:「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然而預防傳染病法令之具體內容為何,則須參酌衛生署公告之命令內容始得知悉。 (三)刑法的內容是在劃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界限,讓人民對於行為是否違法有預見之可能,因此刑法的規定務須要求明白而確定,此即為罪刑法定原則之罪刑明確性。此部分包括構成要件明確、法律效果明確。然而,刑法所謂空白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須其他行政法規加以補充,此種立法有無牴觸罪刑法定原則之罪刑明確性?學說、實務容有爭論: 1.肯定說(違反說): 所謂法律,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之規定所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是以,刑罰條文本身就成立要件之定義並不明確,從而,空白構成要件之立法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2.否定說(合法說): 由於空白刑法條款中的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雖非由國會立法權的直接運作而制定的刑事法律,但係經國會遵守明確性誡命而授權行政機關之委任立法,其規定內涵仍應受立法權之監督,而非漫無標準,故空白刑法在形式上雖與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不免有相違背之處,但在實質上仍受制於立法權的規定,而且空白刑法究非屬常態,只是眾多原則規定無法完全避免的少數例外。再者,補充空白構成要件的行政命令,與一般行政命令非可比擬,已經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不可或缺之禁止內容,此等變更具有刑法的規範性,直接影響可罰性之內容,故性質上仍屬法律。 (四)結論: 以上二說各有其理,通說、實務採否定說。管見以為,因為透過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法規範,該犯罪類刑之成立要件仍屬明確,故空白構成要件並不違反罪刑明確性。承認空白構成要件之理由是,立法者雖有民意,但專業素養卻不一定足夠,這類犯罪類型所規範的事實,因與當時社會環境具有密切之關係,其可罰性之擴張或限縮跟隨社會需要而定,為符合社會變遷,故需要較富有彈性之立法方式。基此,空白構成要件乃因現實需求所必須承認,且內容仍相當明確,故以否定說為可採。綜上,空白構成要件之立法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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