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行政法

監察院本是民意機關,但從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25號出現,監察院即被定位為準司法機關,並非行政之範疇。 公權利行政: 1.指國家居於統治主權之地位,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 2.公權利行政之範圍甚為廣泛,所使用之行政作用方式為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地方自治規章,在行政作用中,站最主要之地位,又稱高權行政。 3.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ETC契約,屬行政契約,為公權利行政。 4.另有一種單純高權行政,雖也是行政機關之行為,適用公法之規定,但並未如行政處分、行政命令等對人民產生強制力或拘束力等效果,反而有點類似民法上之私人關係,例如單純的給付行政或行政指導等行為。 由於這類的高權行為已含括在事實行為之範疇內,所以不論是在我國或外國都沒有普遍採用這名詞。 私經濟行政:指國家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司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又稱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有以下幾種 1.為達行政上的任務,所採取司法型態的行為,又稱行政司法。如對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對企業提供輸困補助、興建國宅出售等屬之。又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57號亦可知,國家為行政司法時亦應遵守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結錄>457號解釋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訂定規則,以私法行為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之方法,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係國家為因應政府遷台初期客觀環境之需要,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照顧此等有眷榮民之生活,經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所經營之國有農場耕地配予榮民耕種,乃對榮民所採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屬貸與人與借用人間之特定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使其繼續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使具相同法律上身分地位者,得享同等照顧,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 2.以司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所從事之營利行為,又稱行政營利,如中油公司、台電公司、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等屬之。概近年政府組織再造,強調民營化,顧國家立於私人地位,依照市場規格,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行政營利行為所在多有,此種公營事業,又可分中央獨資經營者,例如中油公司是政府經營者、台北捷運公司以及政府與民間合資經營者,台電公司。 附帶一提,台北捷運公司又可定位為公共造產,所謂公共造產:得以公營事業型態出現,但公營事業卻未必皆為公共造產,此例憲法第144條規定可知,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公營係指政府資本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公共造產的概念多半出現在縣市及鄉鎮市,此係依據地方自治法第73條規定,縣市、鄉鎮市因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例如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但理論上主要是地方自治團體所屬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事業,皆為公共造產。是故台北捷運公司其實是台北的公共造產。 3.司法型態之輔助行為,又稱行政輔助。如租用辦公廳舍、採購公用物品、僱用臨時工作人員等屬之。 4.參與之純粹交易行為,此類行為大致上接受法則之影響,例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買賣、出售政府持股,出售公共物品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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