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民法之無效、得撤消、效力未定之比較:

無效: 1.當然無效:不待特定人之主張,即當然不生效力 2.自始無效:法律行為成立之初即屬無效 3.絕對無效:不因時的經過而生效力 得撤消: 1.並非當然無效:須有特定人、撤消權人的撤消,始歸於無效 2.並非自始無效:在撤消前已生效力,但經撤消後,視為自始無效 3.如撤消權消滅,則不歸於無效 效力未定: 1.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有效尚處不確定狀態 2.須以他行為始知確立,即經承認,始得有效,拒絕則無效 3.原則上不因時的經過而確定,但於除斥期間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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