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憲法之意義 一、 憲法之意義 憲法之形式意義:形式意義之憲法,乃指憲法以法典形式呈現,為一國之最高法規範,其他法律所依據之法源。 憲法之實質意義:指憲法之內容明定一國之國體、主權、政付組織、國民及政治程序等關與權益。 根據國父遺教憲法之意義可規納如下: A.憲法是根本大法:。 B.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之法。 C.憲法是規定國家與人民間權利義務之法。 D.憲法是規定基本國策之法。 二、憲法之法源 成文法:指將國家組織及作用,以條文法規之形式表述者而言。又可分為四種: A.憲法法典 B.條約 C.法律 D.命令 習慣法:社會上之慣性而形成法之確信者。 法理:公平、正義之法律基礎,原則、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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