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國際行政法

國際行政法之名稱乃晚境所出現,有別於一般行政法、行政法總論及各別行政法,例如警察法、勞工法、社會法、環境法等,其內容包括下列三種規範 1.解決國家間適用行政法規發生衝突時之各種規範,如避免雙重課稅之國際協定,多以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協議之方式出現。 2.國際組織所制定之行政規章,如聯合國祕書處之人事規章 3.國際法之一般原則,經由判例採用,或學說提倡而成為行政法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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