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政策分類

政策學者羅威(Theodore T. Lowi)依據政策利益或成本是否分配給不同團體及在權力競爭中不同的運作方式,將公共政策分為分配性政策、管制性政策和重分配性政策三種;另外,沙力斯伯瑞(R. Salisbury)提出第四種政策類型─自我管制性政策,為學術界普遍認同。茲分述其內涵及例證如下: 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ies): 意涵: 指政府機關將利益、服務或成本、義務分配給不同的標的人口(target population)享受或承擔的政策。 此種類型的政策基本上是一種「非零和賽局」(non-zero sum game)的政策。亦即,此種政策之制定將不致使一方獲利,而他方失去此種利益。政府機關在制定此類政策時,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滿足各方的需求,使利益或成本的分配較為適當而已,故其所遭受的抗拒較為輕微。 政策實體舉例:如社會福利政策、教育政策以及我國為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所給予農民的補貼政策等。 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ies): 意涵: 指政府機關設立一種特殊的原則或規範,以指導政府機關及標的人口從事某些行動,或處理各種不同利益的政策。 此類型政策是屬於「零和賽局」(zero sum game)的政策,因為政策的執行,常會使一方獲利,而另一方失去利益,故此類型政策在執行時,常會遭致巨大的抗拒。 政策實體舉例:如環境污染管制政策、外匯管制政策、出入境管制政策、消費者保護政策,我國年節為了紓解交通擁塞問題經常使用的高速公路高承載政策,以及為了防止狂牛症之蔓延,禁止美國牛肉進口之政策等。 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es): 意涵: 指政府機關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 此類型政策的制定通常是在考慮財富、權力、地位的分配狀況後所採取的,因為它是一種「零和賽局」的政策,故必然會引起受損失之標的人口的抗拒。 政策實體舉例:如綜合所得稅政策、租稅政策等。 自我管制性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ies): 意涵: 指政府機關對於某一標的人口的活動僅予以原則性的規範,而由該標的人口自行決定活動進行方式的政策。 它是一種「非零和賽局」的政策類型,因為政策之執行通常不至於以犧牲其他標的人口之利益為其代價,故可能會引起的抗拒較小,也由於雖然它對某標的人口給予限制或約束,但其所受限制或約束的型態僅在增加選擇利益的方式,而不在於減少取得利益的方式。換言之,利益團體自己決定足以影響自己利益的政策計畫。 政策實體舉例:如政府授權各出口同業公會自行檢驗管制出口商品品質的政策,及大學法中有關「教授治校」的規定。 資料來源:網路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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