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
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行政機關或原處分之行政機關
偵訟原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人民權益
程序:程序上較簡單
審理範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時間限制:於處分書或決定書到達時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審級:採一級制訴願
性質:係行政上的程序,屬行政權作用,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僅能由行政法院受理
偵訟原因:公法上爭囈事件
程序:採司法程序,且須經訴願之程序始可提出
審理範圍:得合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時間限制:應於訴願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為之
審級:以二審為原則,僅再具有法定原因時始得提出再審
性質:係司法程序之審理,屬司法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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