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之比較

訴願 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行政機關或原處分之行政機關 偵訟原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人民權益 程序:程序上較簡單 審理範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時間限制:於處分書或決定書到達時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審級:採一級制訴願 性質:係行政上的程序,屬行政權作用,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僅能由行政法院受理 偵訟原因:公法上爭囈事件 程序:採司法程序,且須經訴願之程序始可提出 審理範圍:得合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時間限制:應於訴願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為之 審級:以二審為原則,僅再具有法定原因時始得提出再審 性質:係司法程序之審理,屬司法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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