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之比較

訴願 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行政機關或原處分之行政機關 偵訟原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人民權益 程序:程序上較簡單 審理範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時間限制:於處分書或決定書到達時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審級:採一級制訴願 性質:係行政上的程序,屬行政權作用,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僅能由行政法院受理 偵訟原因:公法上爭囈事件 程序:採司法程序,且須經訴願之程序始可提出 審理範圍:得合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時間限制:應於訴願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為之 審級:以二審為原則,僅再具有法定原因時始得提出再審 性質:係司法程序之審理,屬司法權作用

政治學的演進階段

政治學的發展,大砥可區分為五階段: A.第一階段:古典時期,1850年前 此時政治學多夾雜倫理道德的論題,在方法上多依賴演譯解釋法,就主題多傾向於規範方面,絕大多數只關心評價政治的標準,換言之,關切因然的問題,而不重視政治的實然問題。也因此,早期的政治學,很難與道德哲學區分。 B.第二階段:制度時期,1850厔1900年 此時政治學逐漸脫離了道德哲學,開始採用歷史研究法和比較研究法,焦點集中在法律及制度方面,此時主要是描述當時的政治制度過程以法律文件與憲法規約為主要的資料。 C.第三階段:過渡時期,1900至1923年 此時政治學家開始正視到觀察、調查和測量方法,可運用於研究政治現象,同時由於社會科學等學問的發展,政治學者感到可見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等知識,重新思考政治問題,此時有三種制度影響到政治學朝向科學革命之途邁進,即是: A.對制度研究途徑的批判: B.實用主義與符號互動論者的影響 C.政治多元主義對主權概念的批判 D.第四階段:行為主義時期,1950至1969年 此時政治研究愈來愈倚重人類行為的變相,強調個人行為、是政治研究的分析單位,採用實證的測量方法來探討政治活動,並開始追求普遍性的經驗理論。 E.第五階段:後行為主義時期,1970年後 後行為主義者並不排斥科學方法或行為時期的成就,而是補充行為主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換言之,後行為主義者所修正的不在於探討問題的研究,就途徑及方法,而是在研究取向上採取更寬廣的視野,並強調公共政策研究之重要性。

政治學的研究主題與範圍

簡單的說,政治學即研究政治現象的一門社會科學,而依學者對政治界定之不同,政治學的流派約可分以下四支: A.傳統論的政治學:也被稱國家概念的政治學,獨立於19世紀德國之國家學,採法治研究途徑。故著重於公法,尤其是憲法、政府的組織、主權之描述等。唯一靜態的政治學,其後,非正式的政治建制,如:利益團體、政黨也獲重視。但政府憲法仍是傳統政治學者研究的重心。 B.權力論的政治學:認為政治學應為權力的研究,此觀點者以拉斯維爾Lasswell為代表。他指出:權力也許是政治學中最基本的理念,政治過程乃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作,此一時期的政治學則轉變為動態的政治學,使其研究的範圍擴大到國際關係、政黨政治、菁英與群眾等涉及權力之領域。 C.系統論的政治學:主張政治學的研究應以社會價值之權威配置為中心,其中價值,包括:有限之財富、地位、權力等,亦於造成嚴重之分配問題,故須以公共政策之制定,執行來處理。所以也稱:政策概念的政治學。 D.以政治過程為政治學研究的重心 政治乃指在公共事務的爭議上追求互相抵觸慾望的行動者間之對抗,扮演之即一件事自發生到解決所涉及之一切談判、妥協、討論、壓制、說服等活動。

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行政學典範之演變

行政學自1887年威爾遜woodrew wilson行政的研究一文發表以後,100年來行政學典範之演進發展可分為若干時期說明之: 所謂典範,依社會學者孔恩thommas kuhn於1962年出版之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文中所言至少有二十幾種不同的解釋,而以最精簡的定義而言,典範paradigm是指某一時代,某一專業社群所公認專業使命、任務、研究範疇或主題等。一般行政學者在討論行政學 的典範之不同時,通常由三方面加以探討 1.行政與政治的關係 2.行政學研究的內容 3.行政學研究的對象 一、歐斯壯Ostron的行政學研究典範:由於美國在1960年代時,社會亂象,當時的行政學乃以因時勢的變化而產生認同的危機。故當時歐斯壯認為傳統行政學典範已然無法適應當時社會的需求,故提出民主行政來加以取代。 一、傳統行政典範,又稱威爾遜典範:以政治行政二分論與 管理效率為核心,將行政學研究侷限在組織內部管理與執行面上,屬單元權力結構。 二民主行政典範:二戰後傳統行政學開始變革,將原有管理理論與民主理論相結合,開始關心機關與外在環境的互動關係,正是重疊的職權、權威的革裂與多元偏好的回應,為多元權力架構。 二、丹哈特Denhardt的行政組織研究理論 丹哈特將行政組織理論的研究分成四大典範: 1.行政控制 賽門Herbert A. Simon為代表,強調決策理論應用與對行政執行之 重視,其認為一切行政都是人事行政,包括:人的關係與行為。因此行政學研究重點在如何有效控制行政機關 2.組織學習:哥倫比亞斯基Golembiewski的組織發展理論為代表,又稱組織人文主義,其強調人性尊嚴與分權合作的重要性,提倡管理的合作、共識體系,以促進組織內的開放、交流、回饋與責任分擔。 3.政治教育:瓦爾多Waldo為代表,認為政治與行政不可分離,提倡行政官僚應具備專業能力、民主素養,更要建立行政倫理規範,并視之為政治教育的核心課題。 4.政治結構:歐斯壯Ostrom的公共選擇理論為代表。強調理性自立決擇,認為行政組織問題出在政治結構上誘因不足,故主張應民土行政來做組織設計,建立多元決策中心,並進行分權管制,強化組織效率,避免腐化。

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發展

1.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發展理論應重視的基本面向:對於未來公共行政理論的發展及面臨的挑戰,學者克里富蘭Clebeland於1988年發表新改革的問題,牛頓300年後科學的社會論 過程,富里克蘭指出其科學新發現的內容所向創造相互關連的藝術,關注政治的價值與價值的政治 ,在分歧多元的目標中進行管理、廣泛諮詢及藝術的行政管理,是今後公共行政發展的新方向。學者佛瑞德瑞克森frederickson亦提醒行政學者勿忘公共哲學的重要性,並提出公眾及利益團體、消費者、被代表者、顧客及公民的五種觀點,期望建立公共行政的一般理論。斐瑞pery亦提出公共行政人員面臨的五大危機,如維持憲法秩序、技術能力的達成、因應公眾的期望、複雜、不確定與變遷的管理及有倫理的行為。從上述三位行政學者所敘的未來趨勢和挑戰,可以體會到公共行政學不僅是一門使用的技術學,更是涉及了自然科學和道德哲學的問題,在上述的觀點下,為了發揮公共行政理論的忠嚴性與實務應用性,做更高更遠的發展,因重視下列基本面向: 1.新行政文化的建立:各國行政文化不同,在行政行為的表現也就顯現出差異。在這樣的觀點下,公共組織中的行政文化勢必要重新改造,建立一個符符符合一般社會文化與政治文化的特質,以我國為例,首先行政管理方法,應朝向管理者的管理而不是監督制裁,其次當前世代環境錯綜複雜,行政人員應培養多觀點的視野,在新環境中解釋事實,之後行政人員也必須維護憲政精神,不以專家權威自居。 2.發展全球觀點:發展全球性觀點,意謂擺脫公共行政美國化,平等看待不同國家文化的優缺點。 3.人力資源發展的重視:人力資源發展主要的活動領域主要是訓練、教育發展、學習內容不外技術,就是與專業、態度三方面,在社經快速變遷的環環境下,不學習可能就會被淘汰,因此人力資源發展深受組織領導首長的重視,組織中人員不時不停的學習,不學習可能會被淘汰。因此自我導向的學習,亦為今後行政理論發展應予重視的主題。 4.行政人員教育的內容、文化素養的薰陶、培養公民運動的了解與因應能力、溝通能力的培養及創造性、思維的培養,皆為行政人員最迫切需要的能力與 修養。這些教育內容 都需要根據 行政理論的建構才能得出其要點。 二、因具備之卓越技能 根據以上的分析,那麼一個行政人員就必須具備下列技術型態 1.專門技能:這是為完成工作所需具備的方法、過程與技術。 2.人際關係技能:即身為組織成員的一員,乃指上司、部屬、同事各方面的關係融洽,且有效的一起工作。 3.概念的技能:即抽象思考的能力,特別是組織作為一個總體,如何在複雜不確定的環境下使各部門的工作能相互調適,在新環境中運作。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法律保留V.S.國會保留

法律保留V.S.國會保留 國會保留: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享有不受行政機關干涉及司法權審查權限。包括法律保留、抑止保留、國會自律三者 抑止保留:如核電廠之興建 國會自律則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之範圍 法律保留與國會保留相同處:在於二者皆強調國家之重要事項,應由國會決定之。 重要概念 釋字第 636 號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其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考其意旨,係指國家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所謂法定程序,依本院歷來之解釋,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者,不問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義,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所踐行之程序,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四九一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0二號、第六一七號及第六二三號解釋參照)。又依前開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內,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釋字第 522 號 立法機關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之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公法與私法之定義,其區別標準及區別實義何在?

1.定義:公法係指國家或其他公權利主體,始得該實踐該法規內容之法律。私法係指任何權利主體皆得實現該法規內容之法律 2.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 主體說:以法律所規範之主體區別公法與私法。法規所形成的關係一方為行政機關、一方為人民,該法規就是公法 反駁:如私經濟行政 利益說:公法乃關於公共利益之法、私法乃關於個人利益之法 反駁:民法之死亡宣告亦有公益之適用 從屬說、權力說:上下隸屬關係,一方有強制他方服從之權利者,為公法,法律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反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權力亦是上下隸屬關係 特別法規說:法規是為了行政機關制定的特別法,即為公法。學說多採此 包含: 新主體說、法律主體說:以實踐法律內容之主體、規屬區別公法與私法。屬形式特別法規說 修正之新主體說、修正之法律主體說:除了以實現法律之主體、規屬區別公私與私法外,更進一步,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居於高權主體之地位,而認定是否屬於公法。屬實質特別法規說 3.公法與私法之區別實意: 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適用:原則上適用諸如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依法行政等,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司法原則上以司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為中心,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公法在執行上過程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私法原則上除國庫行政中的行政司法行為應受到直接拘束之外;剩下的如行政營利、行政補助都間接拘束即可。 強制執行方面:公法原則上由行政執行法之適用,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私法上糾紛不可以自己強制執行,一定要經過刑事訴訟取得判決,始得依法執行 偵訟法律途徑:公法為行政審判權;私法為民事審判權 損害賠償的依據:公法為國家賠償法、損失補償;私法為民法的侵權行為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國籍法、刑事法以外的公法法規可劃歸中央或地方立法或執行、私法只有中央可立法 4.我國公私法之界限:有時候不易釐清,多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主,說明如下 國家的放領行為:公地放領屬私法關係、耕者有其田之徵收放領屬公法關係 公營事業人員與中學以上教師:公營事業為公司型態,與其人員間若有契約上糾紛應為私法關係,尋民事途徑解決、中學以上老師目前已為公法關係 國立醫學院與公費學生間的關係:原則上為公法契約關係 政府發行公債、出租或出售公有財產:原則上為私法關係,然有關於相對人申請承購、承租等爭議,惟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若因不服前承購、承租要件之未能締約者,則為公法上之糾紛,應提起行政偵訟 公保給付:健保費收取及相關爭議,屬公法上之關係。佰健保局與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定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則屬行政契約 5.公法對入私法之現象:原則上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權,在若只能以私法方式達成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藉口以公法方式完成。例如應該用採購方式卻改用徵收之方式,再則既要適用私法,就必須全面使用私法,不可僅適用私法中有利之部份。最後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規避公法應遵行之原則或法規,亦非現代法治國家之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