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成年監護制度

一、監護宣告 要件: 1.實質要件 A.必須要被宣告人有精神上的障礙或精神缺陷 B.必須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接收意思表示或沒辦法辯識意思表示的效果 C.必須要有人申請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2.形式(程序)要件須由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法院必須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監護人 3.監護宣告的效力:使監護宣告之人喪失行為能力 註:監護宣告一旦做成,被宣告人就喪失行為能力,定要監護宣告撤銷後才回復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因要客觀判斷標準,只要被監護宣告,不管其精神狀況是否回復,行為能力都不當然回復,一定要等撤銷監護宣告才會回復。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沒有可能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 答案:要依行為時的識別能力判斷 二、輔助宣告 立法理由:輔助宣告適用的對象原則上為成年人、或者未成年已結婚者,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沒有受輔助宣告之實意。 受輔助宣告的效果,只是使受輔助宣告的人所為的重要法律行為,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但沒有變動他的行為能力的態樣。 輔助人對於被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只有同意權,而沒有代理權。輔助人並非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註:監護宣告做成後,監護人對於宣告人而言,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直接替 被監護宣告人做法律行為、輔助宣告則無此效果 未成年人如符合民法上所定監護 或輔助宣告之原因 時,法院能否對該未成年人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的效果是使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換言之,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才有受監護宣告的實義,如本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就無須為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的效果只有對完全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滿20歲的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才有為輔助宣告之實義。

權利主體

二、行為能力:當事人得否以獨立的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資格 判斷標準:年齡、是否已結婚、是否受監護宣告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註:成年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否劃上等號? 不能,因完全行為能力人除成年人外, 尚有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條文中所使用的成年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不相同。 未成年人結婚有沒有要件上的要求?如未具備要件會有何效力?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婚姻的消滅有下列狀況: 1.當事人一方死亡 2.離婚 如非因婚姻欠缺要件被撤銷,不管事後的離婚或當事人一方方死亡,已取得的完全行為能力不受影響。 如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因不符合民法上的結婚要件,事後經撤銷,,是否會影響 到已取得的行為能力?學說見解 A.如果未成年人結婚被撤銷後,自被撤銷時起,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隨之消滅。但被撤銷前仍為有效。 B.不管未成年人的結婚事後是否被撤銷,不影響到他已取得之行為能力。 但如果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因為事後一方死亡或因離婚而消滅,其行為能力完全不受影響。 如未成年人之婚姻自始無效,自是未取得行為能力 甲男年18歲,與年17歲的乙女結婚,婚後,由甲男與丙締結房屋租賃契約,且受雇於 丁擔任工人以維持甲與乙之共同生活,甲乙婚後因乙女法定代理人以乙未經同意而申請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判決確定,且甲尚未滿20歲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請問甲與丙之租賃契約效力如何、甲與丁之雇佣契約效力又如何? 甲丙與甲丁的契約皆在甲、乙的婚姻撤銷前所為,故契約有效 三、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的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在民法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 判斷標準:識別能力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註:有沒有識別能力與行為能力這二者間並不完全相關,必須要個案具體判斷。故,一個完全沒有行為能力之人,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他不一定沒有責任能力,反之,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否一定有責任能力?也不一定,如行為人陷入精神意識狀態不清所為的侵權行為就未必有責任能力。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行政學典範之演變

行政學自1887年威爾遜行政的研究一文發表後,100多年來行政學典範之演進發展,可分為若干時期說明之。 所謂典範,依社會學家孔恩於1962年出版之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文中所言,至少有21種不同的解釋,而以最精簡的定義而言,典範是指某一時代,某一專業社群所共同共認為專業使命、任務、就範疇或主題等,一般行政學者在討論行政學典範之不同時,通常有三方面加以探討: A.行政與政治的關係 B.行政學研究的內容 C.行政學研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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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霸權:義大利新馬克斯主義學者葛南西Graemsci他提出:霸權的概念,在人文的及社會科學都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這概念主要在分析國家權力的形成過程,國家如何建構其優越地位與統治權威,以及國家如何透過文化的控制與滲雜來鞏固既有的平等社會關係。葛南西致力於研究反抗社會宰制的可能策略,並強調發展與維持公民社會之重要性。

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公課行政

租稅:針對一般人,無特定目的、無特定用途 規費:使用者付費,並有對價性 受益費(工程受益費):特定人民會因工程而受有利益 特別公課: 特徵: A.徵收特對象屬性相同:特定人 B.義務人與課徵目的具有關連性 C.支應使用上的限制:專款專用 身障基金: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及公民的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定人數以上時,應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如沒有達到法定進用標準時,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空污費:釋字第 426 號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釋字第 515 號 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開發之工業區,除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出售時,應由承購人分別按土地承購價額或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承購價額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此一基金係專對承購工業區土地、廠房及其他建築物興辦工業人課徵,用於挹注工業區開發及管理之所需,性質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之特別公課。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區別實意: 國家對於自治團體的自治行政只能進行合法性的監督,而不及於專業(合目的性)監督、妥當性(適當性)監督。

行政的分類:

一、依行政的目的及任務分類 1.秩序行政(干涉行政):行政機關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秩序。是以排除危害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為目的公行政。 典型上屬於國家以高權主體地位在行使權力,干預人民的自由財產,課以人民義務或負擔的行政行為,如通行禁止、勒令歇業或徵收土地 此行政的行政是以公權力為手段,侵害人民自由的程度較高,故在傳統上較被要求要有法律的依據。 屬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的高密度範圍 秩序行政以負擔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為主要手段,行政機關為履行此任務經常以單方的下命性、規制性的措施直接干涉人民的權利,必要時共會以強制手段貫徹。由於秩序行政經常以干預的手段為之,所以通常與干涉行政等同視之,並受法律的拘束程度較為嚴格。但二者仍有不同,秩序行政也有部份手段兼具干涉與給付性質,如人民建築房屋須在申請建築證照後始得為之。 2.給付行政(服務行政):行政機關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人民給付、服務、照顧。 屬低密度法律保留:非完全不受法律控制 秩序行政與給付行政的區分實義 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 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國家與政府、其他社團的不同

1.國家:為具人民、領土、政府、主權四要素,並得以在國際法上行使公權力的統治組織。 2.政府:是由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所構成的,並得以在法律上行使公權力的統治組織,兩者的差異、比較如下: A.組成份子: 國家為全體國民 政府為國家中之一部份人員。 B.構成要素: 國家為人民、領土、政府、主權 政府為人與一組制度。 C.法律依據: 國家為國際法與憲法 政府為憲法與其下皆法令。 D.地位: 國家為具法人資格 政府不具法人資格。 E.與主權關係: 國家享有主權 政府具主權下的制度。 F.持續性: 國家較長 政府可經常更組。 3.根據薩孟武教授的見解,國家與其他社團不同處如下: A.國家有領土而為地域團體,國家有一定的領土做成統治的範圍,保障此範圍內所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其他社團則是錯綜的存在同一地域內,同時因沒有固定的界線,同一個社團的成員可能散居各地。 B.國家有統治權,而為統治團體、國家有強制力,使以下的國民遵守規範,且此強制力有合法剝奪成員生命的權利;然社團固然亦有規章、規範成員,但此強制力不具剝奪生命的力量。 C.國家對於國家內其他團體屬於優越地位,且具主權。國家內有許多團體,而國家可依法對其產生規範,而不同社團間則不能互相干涉。同時國家在國際上具有主權,其他國家不能侵犯。社團則沒有此至高無上的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