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視』界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敘論

民法為任意法 第 372 條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現代民法基礎性原則: 一、所有權絕對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
張貼者: Unknown 於 下午5:02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關於我自己

Unknown
檢視我的完整簡介

網誌存檔

  • ▼  2016 (123)
    • ►  9月 (21)
    • ▼  8月 (29)
      • 行政學的意義:
      • 主權
      • 民法法源:
      • 民法上之自力救濟:
      • 雙階理論
      • 敘論
      • 離職後禁業禁止條款之標準::實務見解
      • 人格權的救濟
      • 利害關係人的基本特質:
      • 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方法:
      • 行政與政治之連接理論
      • 主權
      • 哲學類:
      • 拋棄繼承
      • 何謂統治行為?
      • 行政處分六大要素:
      • 役刑處分
      • 政府
      • 公共性的運作原則
      • 文字與數字
      • 民法法源
      • 筆記類:世說新語
      • 拋棄繼承
      • 人格權的救濟:
      • 法人的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 債權、物權特性比較:
      • 權利客體
      • 反射利益的類型:
      • 犯罪三階理論:
    • ►  7月 (22)
    • ►  6月 (28)
    • ►  5月 (23)
簡單主題. 技術提供:Blogger.